1、所侵害的标的应当在着著权法保护的范围内。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标的,随着科技的发展,逐渐的扩张,几乎涉及到一切智力劳动的创作成果。
2、须为著作权法所明文保护的排他性权利。
3、被害人须有著作权,原告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首先应当证明其享有著作权。
4、受害人须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亦即侵害著作权人受法律保护的几种特别权利。
5、被告不得以“合理使用”原则为抗辩。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侵权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将商标作为其他商业标志使用的;
6、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
7、给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公司增资扩股在资本市场具有常态化,对于公司增资具有以下好处:
1、增资后可以使企业生产扩大化,进而提高行业资质,这是一种软实力的体现;
2、增资后,企业可提升银行授信度,同时企业贷款额度也会随之增加;
3、拥有签订大额合同的资本。假设企业工商注册资本为50万,那么可签订的合同仅为200万,这样乙方肯定会对甲方的企业实力产生怀疑,那么失败的风险肯定相对较高;反之,如果企业的工商注册资本为500万,那么可签订的合同金额近千万之多,相信合同成功签订应该不成问题。
4、增资是可体现出一个企业设立的资质,这个资质也是企业设立的硬性门槛。例如一些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等,都必须验资才能设立。
6、增资后,公司可扩大股权收购规模。
7、增加工商注册资本在1000万以上时,还可以给公司挂省名,如XX省XX有限公司。
8、公司增资后可设立集团公司,但对于子母公司的工商注册资金有一定要求,如果母公司工商注册为2000万,那么子公司三家总额也要达到2000万。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
1.一般解散的原因。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我国《公司法》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公司可以继续存在。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2.强制解散的原因。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被吊销营业执照。
3.请求解散的原因。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个层次:商品质量、售后服务质量,最后归结为商誉。这个层次是决定商标价值的最基础的层次。如果这个层次的因素出现问题,其他的因素就发挥不了作用了。
第二个层次:知名度。决定商标的最表面因素是知名度,一般意义上,知名度越高的商标价值越大。当然,有的商标留下的是恶名,只能降低商标的价值,而非提高商标的价值。只有在良好的商誉基础上提高知名度,才能提高商标的价值。
第三个层次:商标标志的文字选择、图案设计。商标标志的设计非常重要,一个好的商标能够迅速给人留下良好的印象,一个没有特点的商标即使出现若干次可能给人留下的印象也不深。另外商标标志的选择、设计应符合商品、行业特点,商标的设计如此重要,以至于一家知名公司花巨资向全球征集商标标志。一个设计的比较好的商标在宣传上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商标不是作品,作品只要内容好就有价值,商标标示漂亮不会一定给人商品质量好的感觉。消费者选择商品的时候首先考虑的还是商标的商誉和知名度。
1、确定公司名称
2、确定公司的股东,股东可以是一人或多人。确定公司法人和监事。
3、确定公司经营范围(新改革:新政策放宽了对公司经营范围的审核,营业执照只登记主营项目,具体经营内容只在申请资料上填写,营业执照上不显示,便于企业开展经营活动)。
4、确定公司注册资金(新改革: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允许零首付设立公司。由股东根据公司需求和实际能力决定出资金额和到位时间,营业执照不登注册资金和实收资本)。
5、提供公司地址租赁合同和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新改革:租赁合同不用到房管所备案,直接和租赁方签署合同即可注册公司)。
温馨提示:很多客户询问住宅可以用来注册广州公司吗?如注册地址为住宅,无法注册公司,如果地址是商住两用的,需要出具“临时商用证明”。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统一驰名商标定义及认定标准
定义可以确定为“在一国或某一区域内,连续使用5年以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享有良好信誉的商标”。认定标准可采概括式单一标准与“未穷尽”列举式多重标准相结合,单一标准是定义,多重标准可以“未穷尽”列举出:
1,使用该商标商品在-国的销售及销售区域;
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5年的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在同行业中的排名;
3,该商标扩大广告发布及费用投入情况;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及消费者满意度;
5,带有该商标商品或服务被提供的渠道;
(二)确定统一的认定方式
由于确立了统一的标准,认定权归于何国都是一样的,基于主权原则,还是应将认定权归于注册国或使用国,那么在一个国家认定下,可采取“商标主管机关事先认定为主,法院事后认定为辅”的原则,在专门设立的驰名商标管理机关对各种驰名商标注册撤销申请进行管理,而这样做必然会避免疏漏,对于某个商标已经达到驰名程度,商标局却无认定,一旦发生纠纷可由法院以事后认定弥补不足,同时法院对于商标认定异议行政异议案件进行事后认定,这种方式不会出现行政事前认定的漏洞,又可避免事后认定造成的注册混乱局面,排除单一的法院认定中法院为了经济利益,盲目认定驰名商标,导致驰名商标认定的混乱现象。
(三)确定保护范围
建议应采用“有条件的绝对保护主义”即只有当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用于“不相类似”商品上足以造成混淆或冲淡效果时,才予以保护,否则不在被拒绝注册之列。其主要理论依据是:1,“混淆性使用说”。商标专用权只是用以排除他人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据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并不能要求给予驰名商标以扩大保护。
(四)完善争端解决机制
鉴于现行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不足,在商标权争端解决机制中建立一个专门的驰名商标权争端解决机制,下设专门的管理机构进行有效保护。在专门的驰名商标权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中加入保护发展中国家的规定,譬如,根据各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确定过渡期的起算日,适当延长保护期限给予发展中国家充分的准备时间;并可减轻过渡期间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技术贸易收纷十所承担的义务,使保护机制趋于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