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要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同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9年12月29日的《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规定:“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一般是指销售收入减去成本及应缴纳的税金。销售收入的计算只涉及侵权人的实际收入,即已销出商品部分的收入不包括库存商品。
企业办理ISO三体系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企业基础信息表,参照模板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人员花名册,参照模板
4.企业场所租赁合同(自有房产提供房产证明)
5.企业简介
6.业务合同(1年内与不同客户签订的三份合同及对应的验收报告)
7.采购合同(1年内与不同供货商签订的三份合同)
8.企业办公司场所照片。
I
可以,但是不需要,如果跟子公司发生经济纠纷,一般不一同起诉母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责任。
依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通常是我们所说的分公司,如银行的分行,支行等即是。分支机构能不能作为诉讼当事人视不同情况而定:
如果该分支机构是依法设立的,而且领取了营业执照,那么它可以单独作为当事人,也可以与它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共同作为诉讼当事人;如果该分支机构没有依法设立,或是未领取营业执照,那么应当以其总公司为诉讼当事人。但需注意,如果是中国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等的分行,支行,或是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则只能以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当事人。
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则是指支付股权转让金和进行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主要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其功能是使股权的变动产生公示的效力。工商变更登记是对已经发生股权转让事实的确认,要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并履行后才可进行,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1、商标注册代理有以下好处:耗时短、节省财力等。因为代理商标注册机关的一般具有相应资质要求,以及其过往的相关注册经验,致使其对注册要求以及流程更为熟悉。
2、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异议的内容,主要有两种:
一是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二是认为该商标违反禁用条款。
民事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适用民事责任的侵犯著作权行为。
第一,侵权行为使他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遭受损害。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的前提。
第二,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导致或传便损害事实的发生。
第三,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是由于过错。
第四,行为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民事责任形式
(1)停止侵害。为能够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扩大损害后果,受害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
(2)消除影响。侵权人承担这项责任,应采取有效方式,说明事情真相,消除其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带来的消极影响。
(3)公开赔礼道歉。即应当是以可使公众了解的方式。承认侵权,并向著作权人表示歉意。
(4)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又称损害赔偿。是指侵权人以自己的财产抵偿,弥补自己的行为给受需人造成的损害。对财产损害的赔偿,以实际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标准,不允许获得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金。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通常规定了停止侵害、恢复不誉等和有限的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