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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20
    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只要不是在本行业内众所周知的普通信息,能够与普通信息保持最低的秘密或新颖限度的差异的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相对于技术秘密就像是专利或者一些其他技术性的秘密,以专利为例。专利是一项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 100人看过2024-01-20
    (1)、员工违反保护协议的,员工要承担民事责任,依据保密协议赔偿违约金;
    (2)、违反保密协议侵犯单位商业秘密的,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3)、违反保密协议,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20
    1、技术信息:
    技术信息是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非专利技术。例如:技术设计、应用实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制作方法和计算机程序等信息。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2、经营信息:
    经营信息是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方法、经验和策略。例如: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谈判方案、财产担保及诉讼纠纷等方面的信息。
  • 100人看过2024-01-20
    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至50%支付。可见,未约定补偿金,竞业限制并非天然无效,双方可以补充约定或通过仲裁及审判机构量裁,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通过维持竞业协议效力来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 100人看过2024-01-20
    1、权利人诉请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济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即是否具备商业秘密的特征和构成要件。
    2、侵权人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经营者下列行为属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除此以外,行为人以合法途径获取,使用该信息的不构成侵权。
    3、依据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侵权人的行为违法性与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泄露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来予以认定。
  • 100人看过2024-01-20

    没有签订竞业限制不可以限制竞业,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100人看过2024-01-20
    竞业限制是否可以拒绝签订,首先要明白是不是属于应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
    竞业禁止的人员仅限于以下这些人,用人单位不得对普通员工随意约定竞业限制义务。
    1、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2、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3、用人单位高级技术人员。
  • 100人看过2024-01-20

    餐饮产品商标类:第二十九类,肉类及蔬菜制品;第三十类面类及谷类制品;第四十三类,提供事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

    核心类别

    第43类-餐饮:餐饮、餐厅、酒店、住宿服务等;

    第35类-广告销售:饭店商业管理(连锁经营、授权加盟等)、商业管理、广告宣传销售等;

    第29类-鱼肉食品:吃的,肉、罐头食品、干制水果、腌制蔬菜、蛋及蛋制品、食用油脂、坚果炒货、豆制品等;

    第30类茶面食品:吃的,咖啡、茶及茶饮料、面粉及谷类制品、糕点甜点、调味品等;

  • 100人看过2024-01-20

    用人单位可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使用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劳动者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也未休假的,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用人单位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注意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起止日期计算,从停工停产当日起至复工复产前一日止连续计算。

    其中,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30天(不剔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各类假)。

    用人单位发薪日期在此期间的,不影响按停工停产相关支付标准分段计算工资。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后复工,复工后再次停工停产的,每中断一次需重新计算,不得将两次停工停产的时间累加计算。

  • 100人看过2024-01-20

    (一)标志容易使公众对餐饮类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品质、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

    标志中包含“有机”“GANIC”“环保”“天然”“NATURAL”“无污染”“POLLUTION-FREE”“极品”“第—”“高级”“HIGHQUALITY"“国宴"“国饮"“国品""“国厨""国菜”等描述餐饮行业商品或服务品质字样,或者标志中包含多颗连续规律排列的五角星、钻石图样,容易使公众对餐饮服务的品质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

    (二)标志容易使公众对餐饮类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标志中包含“排毒”“降脂”“祛湿”“明目”“清咽”“代谢修复”等描述餐饮类商品的功能、用途的字样,容易使公众对餐饮类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

    (三)标志容易使公众对餐饮类商品的种类、主要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

    标志中包含餐饮类商品通用名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种类、主要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

    (四)标志容易使公众对餐饮类商品的重量、数、价格、生产时间、工艺、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

    例如,在“醪糟”商品上申请包含“当天生产”字样的商标;在“水果片”商品上申请“立兴冻干”商标。

    (五)标志容易使公众对餐饮服务的内容、性质等特点产生误认

    标志中包含餐饮行业通用名称,但指定在与餐饮行业非相关的服务项目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项目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

    (六)标志含地名容易导致公众对餐饮类商品或服务的产地产生误认

    市场主体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地名应主要是为描述商品或服务与地名所指区域范围存在联系,且该联系是客观真实的。若标志仅由地名构成或者包含地名,申请人并非来自该地名所指地域范围,指定使用在餐饮行业相关商品或服务上,则易使公众对产品或服务的产地产生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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