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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20

    招标费属于公告费用,计入营业费用。

    1、一般可计入管理费用(办公费);

    2、必须取得收款方开具的发票等合法票据,才可税前列支于成本费用当中。

    3、购买标书的车费可以计入管理费用-交通费.

    中标的服务费计入营业费用--其他,如果中标服务费多的话也可以单独设一个会计科目营业费用--中标服务费.

     


  • 100人看过2024-01-20

    一、调整烟产品生产环节消费税政策

    (二)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1.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

    2.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支。

    (三)调整雪茄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将雪茄烟生产环节的税率调整为36%。

    二、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五)适用税率:5%。

    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9]84号文,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因此消费税税率按上述规定执行。

  • 100人看过2024-01-20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 100人看过2024-01-20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文件进一步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文件规定,该建安企业在漳州等外地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厦门总机构抵扣,如果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厦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 100人看过2024-01-20

    1、个人合伙可以订立口头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必须书面的合伙协议;

    2、起字号的自然人组成的个人合伙与自然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实质内容区别不大,只是工商登记不同,前者领取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而合伙企业领取的是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3、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使用该合伙企业的字号,个体工商户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4、个人合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合伙企业存在有限合伙人;

    5、诉讼主体资格:个人合伙的诉讼主体资格:(1)民通意见中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2)民诉意见中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民诉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6、个人合伙的合伙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合伙企业承担的是补充性连带、有先诉抗辩权;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7、个人合伙因为领取的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主要其每月要交纳工商管理费,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纳税和查账征收方式;合伙企业每月向税务局报税,不需交纳工商管理费。两者都是交纳个人所得

    8、个人合伙不能依法进行破产,而合伙企业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进入破产程序。

    9、个人合伙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没有规定是否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合伙企业法则规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10、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清算财产分配的规定不一样。


  • 100人看过2024-01-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同时强调: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帐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帐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从全资子公司分回利润的税务处理,按上述规定执行。

  • 100人看过2024-01-20

    公司企业与合伙企业大量存在于市场经济体制下,但是公司企业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存在着实质上的区别,主要区别如下:

    1、设立的基础不同

    公司的设立以章程为基础。而合伙的成立则建立在合伙合同的基础上,合伙合同是全体出资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

    2、法律地位不同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3、内部关系不同

    公司有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这些机构依法律规定对公司的内部及外部事务行使职权。而在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4、企业规模及存续期限不同

    公司一般规模较大,存在其间比较长久、稳定,而合伙相对来说则具有短期性,且由人身性强而不可能成为大企业。

    5、对债务的承担责任不同

    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2480人看过2024-01-20

      发票有报销期限是半年.

      一般来说,发票的报销应该是开出发票的当月或越及时越好.但是,不能跨年.

      1、如果是普票,金税系统允许开具红票的情况下是可以的,否则不可以;

      2、如果是专票,受票方抵扣前可以开具红票是可以的;但如果是售票方已经抵扣,则需要按照”税总货便函规定的处理:

      ”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 100人看过2024-01-20

    1、个人合伙可以订立口头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必须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

    2、起字号的自然人组成的个人合伙与自然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实质内容区别不大,只是工商登记不同,前者领取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而合伙企业领取的是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3、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使用该合伙企业的字号,个体工商户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4、个人合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合伙企业存在有限合伙人。

    5、诉讼主体资格:个人合伙的诉讼主体资格:(1)民通意见中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2)民诉意见中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民诉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6、个人合伙的合伙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合伙企业承担的是补充性连带、有先诉抗辩权;意思是指由于诉讼主体的资格的不同,在对外清偿债务时,只能先要求以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当然若是起诉可以把合伙企业和全体合伙人都作为被告。

    7、个人合伙因为领取的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主要其每月要交纳工商管理费,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纳税和查账征收方式;合伙企业每月向税务局报税,不需交纳工商管理费。两者都是交纳个人所得

    8、个人合伙不能依法进行破产,而合伙企业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进入破产程序。

    9、个人合伙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没有规定是否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合伙企业法则规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10、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清算财产分配的规定不一样。


  • 100人看过2024-01-20

    (一)软件公司为他人研发app产生的费用属于研发费用,到税收文件规定的核算要求都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19号)规定,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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