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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4人看过2024-01-21
    在商标转让过程之中,可能会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那么问题来了,注册商标的转让形式有哪些,商标转让之后需要注意什么呢?
    注册商标的转让常见形式:
    注册商标的转让形式有合同转让和继承转让。合同转让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通过签订转让合同的方式转让注册商标的;继承转让是指个人及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由法定继承人继受其注册商标的。
    在实践中,大量的转让注册商标都是以合同方式转让注册的。转让注册商标,应依法履行一定的手续,且必须经商标局核准后,转让注册才能生效。转让注册商标而不向商标局办理有关手续的,属于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严重时还可能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商标转让之后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该商标在有效期内,不需要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交纳任何费用。商标到期的前六个月内,您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商标业务单位向商标局申请续展。续展成功后商标的有效期再延长十年;
    二、请保留该商标的使用证据,为避免引起三年未使用的不必要纠纷,请保留相关使用证据。当前常见的几种主要的商标使用证据:
    1.对商标进行大规模的广告宣传是使用该商标直接有力的证据,如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各种广告媒体进行商业宣传。
    2.许可他人使用商标,被许可人的实际使用视为该商标的使用,但应当由注册人向商标局提供上述使用证明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完全以出口为目的,在本国内将商标附着於商品或者其包装物、包裹物,也视为该商标在本国内的使用。
    三、请妥善保管注册证原件及核准转让证明,如果不慎遗失任何一样,可及时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商标业务单位向商标局申请重新补发注册证;
    四、如果当前商标持有人的地址和名称发生了变化,请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您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商标业务单位办理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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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4人看过2024-01-21
    合肥注册商标详细流程
    商标注册流程一、形式审查
    经过形式审查,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商标局发给受理通知书。
    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发不予受理通知书,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发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在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商标局发不予受理通知书,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商标注册流程二、实质审查
    商标申请通过形式审查后进入实质审查。经过实质审查,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申请,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驳回申请的,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可以修正的,发给审查意见书。申请人在限期内予以答复的,商标局继续审查。
    对经审查后初步审定的商标,由中国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对中国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
    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由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复审请求
    商标注册流程中若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做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若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合肥商标注册费用多少钱(仅参考)
    注册费用按类别按个数收取,每类每个商标费用:
    1900元(十年有效期,含十年的费用,国内公司或个人,其中国家规费1000,代理费900)
    3000元(十年有效期,含十年的费用,国外公司或个人,其中国家规费1000,代理费2000)
    合肥注册商标右上角“R”和“TM”什么意思
    根据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注册商标的标注方式只有三种方式,就是在注册商标后面加注:A、“注册商标”四个中文字,B、“注”字,注字外面加一个圆圈,C、“R”,R外面加一个圆圈。除此其他任何标注方式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注”是中文字,显然不如使用(R)那样全世界都比较流行,所以我们建议最好使用(R)标注。
    TM是TRADEMARK的缩写,美国的商标通常加注TM,并不一定是指已注册商标。而R是REGISTER的缩写,用在商标上是指注册商标的意思,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因此,TM与R是不同国家的商标标记,没有特别的关系,也有一些国内公司不了解法律规定,一味模仿美国公司,在商标上使用TM标记。
    合肥文字商标的好处是什么?
    一般商标可以包含文字和图案。但是,我们建议您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最好是以文字为主。这是因为:
    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对现有商标(包括已注册和尚未注册的)的查询是以文字为主的。这样就很难判断您的商标图案是否与某个现有的商标图案相同或相似。在注册商标时包含商标图案,无疑中大大地增强了注册商标申请被拒绝的概率。同时,即使您的申请被批准,今后他人控告您商标侵权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了。例如,麦当劳就数次成功地在法庭上阻止其它商标使用与其商标中相似的金黄色弯弓的图案。这意味着这些商标的主人必须放弃他们目前已注册的商标,重新设计并申请新的注册商标;
    判断商标是否相似的一个最重要的标准,就是看其文字是否与其它商标中的文字相似。假如您成功地注册了某一文字商标,实际上已经剥夺了他人使用同样的名称来推销其产品或服务的权利,而不管其商标的图案与您的商标图案有甚么不同。这实际上已达到了您注册商标的目的;
    除了极少数广告投资极大,设计极为特别的商标外,人们一般很难记住某个商标的图案,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商标图案与产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您的客户所能记住的,还是您的商标的文字内容。注册文字商标,能够起到事倍功半的效果;
    在今后使用注册商标时,您可以把已注册的商标(带有的标记)与未注册的图案商标同时使用。直观地看,这与您将商标图案与文字一起注册并没有太大的差别。
    而且这样做的另一个好处是,如果您今后需要对商标图案进行修改时,您并不需要重新申请新的商标。历史证明,商标图案修改的频率,要远远大于商标文字修改的频率。
    当然,如果您设计的商标图案确实与众不同,具有较大的市场价值,那您应该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就将它包括在内。另外一个比较可行的方法,是将图案商标与文字商标分开来单独注册。这样,即使图案商标的注册遭到拒绝,或是今后图案商标受到他人的商标侵权挑战,也不影响您注册的文字商标。
    合肥商标注册
  • 111人看过2024-01-21
    商标注册怎么申请?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等有关事项,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①委托代理机构代理。我国从19xx年下半年起停止商标核转制,全面实行商标代理制。目前,全国共有136家商标代理机构为商标申请人提供全面、专业的商标法律服务。实践证明,委托代理具有许多优点:
    一是交办方便、及时。委托人可就近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事务。
    二是省时省钱,收费合理。申请人可节省往返商标局的时间和费用。商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收费。
    三是保证质量,按时进行。代理人具备商标专业知识,熟悉申请程序,严格依照委托权限办事,并及时将商标局的意见转达给申请人,保证申请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是领证便捷,纠错及时。商标局定期将《商标注册证》寄至代理机构,注册人凭通知即可领取。如发现注册证有问题,可由代理机构与商标局联系予以更正。
    五是档案健全,便于管理和监控。商标代理机构保留委托人的申请资料,通知注册人商标续展等事项。如在《商标公告》中发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会及时联系申请人,提供帮助。
    六是能及时提供商标国外注册服务。按国际惯例,我国商标申请人到国外办理商标事务必须通过国外代理机构向官方转达申请,而国内商标代理组织与国外代理机构有着密切的业务联系,可及时提供商标国外注册服务。
    ②直接办理。直接办理即商标申请人直接去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等事宜。直接办理除了不具备代理的优点外,还有一些不足之处。
    一是申请人需携带公章到商标局,既易丢失,又不利于单位使用;
    二是对于申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申请人因不熟悉商标法律法规,不知如何处理:
    三是商标局以邮寄方式与申请人联系,如申请人地址变动或地址不详,书件则无法寄达;
    四是申请人须携带有关证件到商标局领取《商标注册证》。
    怎么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时注意什么事项?
    商标注册申请书由标题、正文、事务性说明和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转这四部分组成。
    (1)标题。用文种的名称,不用在前后加任何限制成分。
    (2)正文。由引言和表格两部分组成。其格式由管理商标的工商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3)事务性说明。
    (4)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转。一般由县、市和省、市两级签署核转,每一签署都应有专栏设置。
    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
    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较多,代理人会给予具体指导。但有些问题必须由申请人自己考虑和把握,在这里提醒一下,以引起申请人的注意。
    1、要重视申请前的商标查询工作
    商标查询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只有通过查询才能了解在先权利情况,减少申请驳回率。目前,我国已有注册商标逾一百万件,特别是服装、电子产品、食品等商品的注册商标数量巨大,因此极易造成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据资料显示,没有开展商标查询业务前,申请驳回率在40%左右,开展查询业务后驳回率只占11.3%。
    但是有些企业对商标查询工作不重视,认为商标是自己独创的,不会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结果申请被驳回,既多花了钱,又耽误了时间,甚至影响了生产。
    还有一点必须说明,商标查询后并不等于百分之百能获准注册,因为目前只开展文字商标查询业务,查询的结果只是四个月前文字商标资料的反映,四个月内的在先权利情况不能掌握。另外,我国幅员辽阔,全国不同地区的申请人同一天在同一类别上申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可能性极大。因此,商标查询结果仅供参考,不具法律效力。
    2、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企业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体现在商标注册和使用管理两个方面,这里只谈注册方面应具备的保护意识。
    ①要及时申请注册。《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在先原则。然而,有些企业缺,乏商标注册意识,结果导致自己独创并使用多年的商标被他人抢注,造成经济损失。
    ②要善于编织坚实的保护网。当你的品牌有些名气的时候,一些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会在同类产品上以近似的商标搭车。为了有效的防止他人侵权,科学地编织一张坚实的保护网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可以在自己主商标周围申请注册一些近似的商标。如“大大”泡泡糖相继申请注册了“天天”、“彩大”、“太大”、“超大”、“特大”等八个系列商标,对“大大”进行有效保护。另一方面,可以在经营范围许可的情况下,扩大类别申请注册,实行多方位保护。如以清洁用品、化妆品为主的“绮梦”商标,该公司就在第3、5、9、16、18、25类商品上分别申请注册了该商标,同时也申请注册了“琪梦”、“奇梦”、“绮皇”、“绮王”等近似商标,构成了一张保护网。
    3.、要设计好商标
    商标的设计涉及多个领域,通常要把握好几个要素:
    ①商标要具有显著性。商标越是与众不同,就越能给消费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如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或者一个过于复杂的图形构成的商标,不能产生感观印象;又如仅以一个或两个普通字体的字母构成的商标,因字母的数目有限,不宜被一家独占;再如普通称谓等等,这些均缺乏显著性,不具有商标的识别作用。
    ②商标设计要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使用《商标法》第八条规定的禁用文字和图形。
    ③商标设计要改变偏重写实的倾向,提倡多使用无特定含义、有独创性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如“浪奇”、“COLGATE”等,这些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易于获准注册。
    ④商标设计要考虑到不同国家、地区、民族的风俗习惯,符合消费者的心理,杜绝不良文化影响的产生。
    ⑤商标设计要有艺术性。设计的商标要易读、易看、易记、简单明确,给人以美感。
    4、要慎重、适度使用和宣传注册申请中的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不等于商标专用权的确定。因此,对申请中的商标的使用和宣传宜慎重适度。
    ①使用时不要标注注册标记,即“⑩”、“@”、“注册商标”字样,否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可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
    ②其外包装物品不要印制太多,广告费投入也不要过大,以免因确权遇到问题造成经济损失。
    5、要科学地申报商标和填写商品名称
    ①申报组合商标还是单一商标,这要根据商标使用在何种商品上来定。如商标使用在一个大件商品上,一个组合商标未免不可;如商标使用在服装、鞋、皮带扣等商品上,组合商标可能不够美观,当然申报单一商标为好。
    另外,申报组合商标还是单一商标各有利弊:
    从费用上看,目前实行的是一类一标一件一收费,即一个图形、中文、外文组合起来的商标在一个类别上申请,只收一个申请件的费用,如果将三者分开,在一个类别上申请,则收三个申请件的费用。
    从核准的难易程度上看,单一的商标易于核准,而组合商标则很难避免其中某一部分与他人在类似商品上申请在先的商标近似,因此在审查中被退回修正的较多,往往推迟核准的时间。
    ②填报商品名称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首先,填报商品名称不能跨类而且要规范具体。其次,要精选商品,以求在全类得到保护。一般的商标要想在全类得到保护,申报的商品必须在该类各组精选,有所侧重的做到每组都报上一至几个适合自己的商品。再次,填报商品数量要考虑费用的支出。目前,申请规费有超项加收的规定,即一份申请限报商品/服务10个,每超过一个加收100元,因此建议每件申请力争报10个商品/服务,即使现在没有的商品/服务也可以报。至于是否超项申报,要根据情况并结合是否全类得到保护来考虑。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深圳公司商标注册,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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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4人看过2024-01-21
    餐饮公司申请商标注册前要做哪些准备
    1、商标在先注册权利的查询工作:
    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出注册申请前,对其申请的商标是否与再先权利商标有无相同或近似的查询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查询虽然不是注册商标的必经程序(遵循自愿查询原则),但此项工作可以大大减少商标注册的风险,提高商标注册的把握性。在查询过程中,会受数据处理及商标申请审查期等等原因的影响,使得部分在先申请的商标无法进入数据库,因此无法查询检索到该部分信息。另外商标查询与审查工作由不同人员承担,而查询人员与不同审查人员的审查观点上可能出现不同的意见,因此,商标查询的结果不能当做法律依据,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注册商标之前,找一家专业的商标查询公司或一家具备完善的商标查询条件的商标代理组织是十分重要的。
    2、申请商标资料的准备:
    (1)如果您是以自然人名义提出申请,需出示您身份证及递交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您是以企业做为申请人来申请注册,需出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提供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有单位公章及个人签字的填写完整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3)准备相应的注册费用:2000左右的费用,包括申请费与代理费。
    申请商标注册有哪些途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有三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三)网上申请。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办理商标注册事宜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除外。
    申请商标注册的步骤
    必经程序包括申请、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审公告、注册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好申请文件报送到期商标局后,当天就可以取得商标局的报送清单回执,清单回执上面有商标局通过中心的“收讫”章及收文日期,证明商标局已收到相关的申请文件了。清单回执一般不能给客户原件,只能给复印件,因为清单回执原件是代理公司用来跟商标局进行帐务对帐用的。
    第二阶段:自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3个月左右的时间发《受理通知书》,收到《受理通知书》即证明申请文件已通过了商标局的形式审查,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每一个商标申请的受理通知书上都有一个申请号,实质审查必须排号按顺序进行,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提前。
    第三阶段:受理通知书后约一年至一年半半左右的时间实质审查完毕,通过实质审查的由商标局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公告期三个月。
    第四阶段:初步审定公告期满,无人提异议的,由商标局发注册公告,注册公告即证明了该商标已被核准,商标申请人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
    第五阶段:自发布注册公告之日起约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即可以取得商标注册证。
    各阶段用时
    商标查询(2天内)→申请文件准备(3天内)→提交申请(2天内)→缴纳商标注册费用→商标形式审查(1个月)→下发商标受理通知书→商标实质审查(12个月)→商标公告(3个月)→颁发商标证书
    商标注册好处
    1、便于消费者认牌购物。
    2、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3、通过商标注册,可以创立品牌,抢先占领市场。
    4、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可对其价值进行评估。
    5、商标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质押来转换实现其价值。
    6、商标还是办理质检、卫检、条码等的必备条件。
    7、地方各级工商局通过对商标的管理来监督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 334人看过2024-01-21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第35类包含哪些内容:
    35类的名称是广告销售,子分类包含有:广告,工商管理辅助业,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辅助业,商业企业迁移,办公事务,财会,单一服务,药品,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因为其覆盖的行业面太广,包括广告创意服务行业、进出口贸易、连锁加盟、渠道招商、互联网行业、医药行业等等,尤其是在网络时代,很多企业都在选择转型,会以互联网为平台进行广告宣传和开设网店,但如果没有35类商标,这些行为通通不受法律保护。
    常见问题:35类商标购买http://www.86sb.com/class-s1-1-35.html
    第35类商标几乎涉及各行各业,以电商、电销平台为例,第35类是所有电商、电销平台、以及自媒体创业者等互联网新兴行业必须注册的大类。商标国际分类共包括45类,共包含一万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其中,第35类可以号称为“万能商标了”。
    同时“第35类”商标注册申请量非常大,大多数都是为了安全起见,先占住第35类,防止以后不必要麻烦的出现。因此,各位企业都应该重视第35类商标的注册,毕竟,号称“万能商标”的它实在不简单!
  • 177人看过2024-01-21
    商标注册申请被受理并不意味着该申请已通过商标局的实质审查,更不意味着该商标能够获准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受理只是该申请审查程序的开始,而不是审查程序的终结。
    收到商标局发给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说明申请人所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在手续及文件填写方面符合规定,可以继续进入下一步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程序,申请商标能否通过审查并发布公告,只有在下一步的实质审查程序中才能决定。
    实质审查通过后,还有三个月的异议公告期,在此期间任何人都可以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只有异议期满并且没有他人提出异议,商标才能够正式获准注册。
  • 119人看过2024-01-21
    商标注册流程和时间有什么规定?
    1、设计——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可委托我司或自行设计。商标设计要注意以下几点:(1)独创性,即商标的设计要有新意;一方面要符合显著性的要求,另一方面有创意的商标容易扩大商品的知名度,迅速占领市场。(2)商标的名称应避免与商品的功能联在一起。(3)商标的设计要突出主题,合理布局。
    2、查询——商标查询通常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前,为了了解是否存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可能构成冲突的在先商标权利,进行的有关商标信息的查询。一件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历时长久。如果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一方面损失商标注册费,另一方面重新申请注册商标还需要更长时间,而且再次申请能否被核准注册仍然处于未知状态。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前最好进行商标查询,了解在先权利情况。查询服务有两种:一种内部查询服务;另一种是代理政府查询服务,时间为7-14个工作日。
    7、注册——商标公告无异议或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注册成功。正常情况下取得注册证书为6个月左右。成功注册后有效期为10年,期满前六个月按时进行续展即可。
    如何申请注册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同普通商标一样,证明商标持有人若想享有商标专有权,受法律保护,证明商标也须经商标局核准注册。
    一般要求申请证明商标注册,仍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并应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附送: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二)使用管理规则。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1)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2)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3)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
    (4)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手续;
    (5)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
    (6)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7)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商标注册会与哪些在先权利冲突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所说的在先权利是指: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在先权利既包括在先商标,也包括其他在先权利。
    (一)在先商标
    申请商标注册首先不得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发生冲突。在先商标中,有两种较为特殊的商标。一种是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商标虽然没有注册,但商标所有权人可以据此对抗他人的恶意抢注。另一种是驰名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即使没有注册,也可以在异议或撤销程序中对抗他人的商标申请或注册,并可直接禁止他人使用。在一个类别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对抗他人在不相同及不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和使用其商标,甚至要求损害赔偿。
    (二)其他在先权利
    其他在先权利主要包括人身权中的姓名权和肖像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或装潢使用权、地理标志权、特殊标志权、奥林匹克标志权及世界博览会标志权等。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适当考察可能与申请注册的商标发生冲突的在先权利,以免注册申请被驳回或者注册的商标被撤销。
    注册商标
  • 125人看过2024-01-21
    商标注册所需要的时间
    2、通过实质审查后进入初审公告期,公告期为3个月;
    3、核准公告期1个月,颁发商标证书。
    备注:从提交申请文件到取得商标注册证,根据国家商标局审查进度分析,整个流程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除初审公告期3个月是法定期限外,其它时间均为预估时间,因为法律没有对商标审查的完成时间做出明确规定,最终以商标局的完成时间为准。
    商标注册的具体程序
    商标申请注册的程序分三步。
    第一步:查询与分析;
    选择自己的商标(如中文/英文/图形),并确认要注册在哪些产品或者服务上(为了避免商标跟他人的相似导致被商标局驳回,查询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第二步:确定商标的设计图;
    第三步:申请注册。
    ①申请阶段:提交文件→当天上报商标局→次日得到商标局受理回执;
    ②正式受理、审查阶段:形式审查通过→商标局发出受理通知书→实质审查;
    ③公告、注册阶段:实质审查通过→初审公告→注册公告→商标局发出注册证。
    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如何办理?
    商标注册申请程序有以下几点:
    (1)《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
    (2)商标图样10张(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交着色图样10张,黑白墨稿1张)。
    (3)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填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不得超过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集团公司或跨国公司如果要以申请人的名义注册某一商标,如其登记的《营业执照》注明经营范围包括其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营业范围,可以提供下属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以及一些特殊行业或特殊商品的商标注册申请,还应提交如下文;
    A、办理人用药品、医用营养用品、医用营养饮料和婴儿食品等商标注册申请,还应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即《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还未取得以上两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持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成立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的批复文件,也可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办理人用消毒剂商标注册申请,应附送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
    外国申请人申请时,也必须提交其所属国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响应证明文件。
    B、提交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C、报刊、杂志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提交新闻出版署(局)发给的全国统一刊号(“CN”)的报刊登记证。
    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还应提交:
    A、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B、企业介绍信;
    (5)办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申请还应提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和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办理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同时还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生产何种商品或提供该项服务的特定品质及其所具备的检测何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
    所谓主体资格证明,指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业团体,既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协会及其它团体组织的证明文件。
    主管部门指中央或省级的业务主管部门。外国申请人也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何相应的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并附送中文译本。
    (6)用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必须提供肖像权人授权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7)外国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须在申请书上填写初次申请国、初次申请日期及申请号,并在三个月内项商标局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逾期不提交证明文件,其优先权请求无效。
    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多久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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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9人看过2024-01-21
    怎样选择正规合法的代理注册公司
    看价格
    代理公司注册有免费的,也有收费的。无论哪一种,商家都不会提供免费的午餐,您只能比较哪一个综合起来更优惠。一般代理公司注册会捆绑销售,给您一个可选套餐,您可从一年、两年、三年的整体费用来进行比较。
    请注意您与代理公司公司注册所签协议中提前解除协议的条款,如果约定了违约金,您可能被限制自由,一旦代理公司注册服务质量跟不上,您很难做出选择。
    免费服务:
    免费无一例外是为了吸引客户,促成交易。
    免费服务的做法总共有三种:
    第一种是代办营业执照办理的部分免费,其他环节证件办理收费,所有政府规费实报实销。
    第二种是所有证件办理免费,所有政府规费实报实销,但同时需报销车马费。
    第三种是所有证件办理免费,所有政府规费实报实销,也无需报销车马费,是真正的免费。但需要捆绑委托一定期限的代理记账服务,并且解除协议时规定了较高的违约金,如果代理公司注册服务质量差,您也很难解除协议。通常还通过提高会计代理记账费的形式获得补偿。
    收费服务:
    针对代理注册公司本身收取一定的劳务费,所有政府规费实报实销,无需报销车马费。这种有偿服务一般服务比较周到全面,能够开具服务发票,维权容易。后续若委托代理记账服务,其价格也比较优惠,提前解除协议无违约金。而相对于免费服务而言,收费服务让客户更有话语权,能理直气壮地监督服务。缺点是需要付费。
    建议是,将所有服务费用(包括捆绑的代理记账服务两到三年的费用)和政府规费、车马费等全部相加,然后进行比较,以价格低者为优。同时任何情况下不应与代理记账公司约定提前解除协议的违约金,以便在发现服务质量较差时能重新作出选择。
    商标注册需要哪些材料
    (一)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提交以下申请书件:
    1、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1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1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如不能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人印章。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5、如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二)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提交以下申请书件:
    1、申请人签名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1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一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或护照的原件,提交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如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商标注册步骤
    1.注册准备选择注册方式:一种是自己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另一种是委托一家经验丰富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服务。在注册前,最好先找一家比较权威的查询公司,进行注册前的查询,以减少商标注册的风险,提高商标注册的把握性。
    2.准备资料,包括商标图样,申请人民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并递交复印件;盖有单位公章商标注册申请书。
    3.开始申请
    4.按商品与服务分类提出申请。申请注册时,应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的分类确定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按不同类别提出注册申请。
    5.申请日的确定,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的日期为准。接下来就是商标审查、初审公告、注册公告三个程序。
    6、领取商标注册证。
    注册商标流程
    商标注册流程一、形式审查
    经过形式审查,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商标局发给受理通知书。
    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发不予受理通知书,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发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在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商标局发不予受理通知书,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商标注册流程二、实质审查
    商标申请通过形式审查后进入实质审查。经过实质审查,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申请,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驳回申请的,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可以修正的,发给审查意见书。申请人在限期内予以答复的,商标局继续审查。
    对经审查后初步审定的商标,由中国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对中国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
    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由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复审请求
    商标注册流程中若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做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若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注册商标应注意事项
    1、盲目注册:有些代理机构跟客户讲,你的商标我帮你注册一定能注册下来,甚至有的还保证能注册下来(商标注册要经过商标局审核人员的审核最终才能,而且商标名的前期查询也是存在盲区的,没有任何人可以保证哪个商标一定可以注册下来)。
    2、非专业注册:很多代理机构前期也会给客户查询商标名,但是绝大多数的商标名都是有近似商标已经注册或正在申请注册,这个时候,那些与你的商标名近似的商标是否会妨碍你的商标注册,这是一个非常专业的工作,他需要有着丰富的经验,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可有的代理机构根本不具备这样的专业素质,又想拉客户,硬着头皮帮客户注册,你可以想像,两年之后你得到的会是什么。
    3、盲区注册:就是商标查询存在的盲区,比如我想看一看昨天或前天有哪些商标提交申请,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还没法查询,给注册商标带来了风险,那么如何解决?对付盲区最好的办法,莫过于跟踪查询服务,这样可以,适时跟踪查询商标提交的信息,让商标注册的风险降到最低。
    所以说在选择代理机构这一方面,一定要选择公司资质深厚的,他们的专业素质高,才能尽量规避风险,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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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5人看过2024-01-21
    商标权利的取得经历了使用在先到注册在先的演变,虽然各有利弊,但注册制度的高效明晰最终取得了胜利,当然,为了避免注册原则过于绝对可能导致的问题,后来又发展出一系列的限制:例如申请日商标必须显著的限制,在先商标可以继续使用,商标注册以后必须使用,中间商标申请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有效以及恶意注册商标无效。
    一、从在先使用原则到注册在先原则
    (一)使用在先原则的起源
    首先要讲的是“使用原则”,主要是注册制度以前的商标使用取得制度。商标要用于区别商品的来源,怎么来区别呢?你一定要把例如“农夫山泉”这几个字贴在商品上,这样才能让消费者下一次购买的时候记住“农夫山泉”这几个字。所以大家认为“农夫山泉”这几个字归谁呢?应该就是归最早把“农夫山泉”这几个字与矿泉水结合起来的这个人,这就是“使用在先”原则。这在一定意义上与我们去餐馆吃饭是一样的:先到先得,你去了,有空地,我们就坐下开始吃。你去了,位子都占满了,那就没办法了,只有等人家吃完了你再吃。这个制度显然有它的合理性。因为你去了以后,人家没来,你来了,当然就该你吃了。
    其实在美国没有成文商标法的时候,是用普通法来对商标进行保护的,即任何人没有权利把自己的东西说成别人的东西。它的原理和做法其实很简单。在一定意义上讲,谁先占有,一般这个问题就能解决。因为美国很大,东部、西部隔的很远,如果两个人在两个不同的地方用同一个标记指示同一种商品的时候,两者是可以并存的,可以互不相干。这两者其实是没有什么关系的。因为100多年前,商品的流通不可能那么大那么宽,你的商品就在你的范围卖,所以当时美国最高法院的解决方法就是,如果互相没有故意模仿另一方,那么这两个商标可以共存。
    现在在也很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例如海南岛的人并不知道黑龙江有一个同样的商标。当这种情况出现时,正常的情况是大家井水不犯河水,这是挺好的,但有时候往往会不断发展。最后大家都把生意做到北京来了,甚至可能海南岛的人把东西卖到黑龙江去,这个时候问题可能就比较大了。这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司法解释中也有规定,“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后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实际上也是对未注册商标的一种保护,谁先用,用到一定知名度,就可以受到保护。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吃过“老干妈”辣椒酱。最开始是贵州公司使用老干妈的商标的,后来湖南也有了老干妈,再后来这两家就打起来了,在北京形成了一场诉讼,争夺老干妈的权利归属。其实老干妈本身不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申请不下来,但由于一直在用,事实上形成了识别的作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一条第二款首先说了,如果“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就是我们刚才所说的。
    但如果“因后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比如贵州老干妈可以要求湖南老干妈必须标明“湖南老干妈”,这样能起到一定的区别作用。但其实这样的方式对双方来讲都是一件很头疼的事情。对贵州老干妈来讲,即使加上“湖南”,也并不能起到明显的区别作用。比如大众,有一汽大众、上海大众,我们还是会觉得它们是一家的,最多是一种分支机构关系。所以加一个所谓的区别标志,是一个没有办法的办法,并不是一个很理想的方式。但是,另一方可以说,我并不知道你先有了这个商标,所以我用了我也觉得很无辜啊。在先的觉得你加完了也没有区别开,在后的觉得我为什么要加呢,我加都不想加,也觉得很委屈。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在先使用的人获得的权利,表面上看是很公平的,很正义的。但是往往会产生一种大家都不满意的后果。就好比说你现在到餐馆去,餐馆告诉你我不给你留座位,来了再说,你会觉得这个餐馆真好,它们不会给没去的人留着座位,只给去了的人饭吃。但是从历史的发展来看,大家慢慢意识到,这种方式有它的弊端在里面。这样才有了注册制度。
    (二)注册在先原则的兴起
    我们举一个最新的例子。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欧洲共同体的商标条例第6条就明确规定了“共同体商标应通过注册取得”。当时欧共体有15个成员国,现在发展到了28个成员国,这28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是不一样的,后来统一规定采取注册制度是有它的道理的。20 xx年欧盟修改商标法的时候第9条增加的一个词,就是把之前共同体商标赋予专有权改为欧洲商标的“注册”赋予专有权,这就使得文意和前面第6条完全接上,意思变得更清楚,注册的价值也就明确无疑了。
    我们再看看美国。刚才我们说美国是依据使用在先来确定归属,但它现在也意识到了这样规定的弊端,它的产业界呼吁改变这一做法。所以到了19xx年,它终于找到了一个办法,就是意图使用制度。以前是申请商标必须有使用,必须拿出使用证据再来申请注册。这时候注册会有一些好处,但是总体来讲,注册要晚于使用。这时候大家就会觉得我在不知道有没有冲突的时候就开始使用风险很大。后来就变成了我先申请,我说我要用,申请以后的若干时间他们说最长可以到三年,等于半年可以延续,就是说我说我马上就要用,如果半年到了还没有用,可以再等等,一直到三年。但是到了三年以后始终没有用的话,这次申请就作废。那就没有这个申请日了,一切归零。但是如果在三年之中用了这个商标,这个注册证就可以发给你。而且最关键的是从登记的申请之日起就会获得全国性的优先权。大家说美国人玩了一个花招也好,或者说想办法做了一个变通也罢,其实这与我们这个三年不使用的制度非常近似。等于先把申请放在那个地方,然后给你三年的缓冲期来兑现你的使用。如果实在不兑现我就撤销掉。如果兑现了,效力从申请之日起算。我们比他们还更宽松一点。比如申请完了大概一年左右给你发注册证,发了注册证你有三年的时间使用,如果不使用就把商标撤销,这中间有一定的可比性,所以这样注册的效果就体现出来了。
    所以在欧洲商标条例中专门有一条说欧洲商标的权利应当从注册公告之日起才可以对抗第三方,就是说从申请到注册这之间可能有几个月到一年的时间,等注册公告以后,其他人就不能再用了,但是它加了一个申请之后的临时保护,就是申请之后如果进行了公告,那么申请公告,注意不是注册公告,之后的行为就可以起诉了。这个起诉不是马上判,会等到商标注册下来以后,因为有可能商标因为异议没有注册成功,这段时间的行为也会成为违法行为。这是一种临时保护。法国的商标法更厉害,一方面它讲申请公告前的行为不认为是侵权行为,这与欧共体商标法的规定是一样的。但它的但书规定,如果你拿出了申请的证明,比如申请的受理通知书,去通知侵权嫌疑人,说你别用了,因为我已经申请商标了。我虽然没有通过申请的普遍公告来通知你,但我通过一个对你的特定公示,警告你别用,这个行为就是一个可以追溯的行为。法国这个规定最大限度的保护了申请人。我一旦申请了以后,就会在市场上获得一个及时的保护。谁要再用我就告诉他,要不就等到商标局公告以后就不能用了。如果商标局还没公告我就已经看不下去了,我就直接上门去通知他说你别用了,我已经申请了。这就给申请带来了一个很大的好处。
    因此,欧洲商标条例中就规定第16条至23条中所有关于转让、抵押、许可等一些规定,都适用于商标的申请。这样商标的申请就获得了一种财产上的地位。商标注册申请的价值。我们来看一个实际的案例,涉及到一个百威的商标。大家都知道百威是捷克的一个地名,以生产啤酒著名。有些人移民到美国以后成立了百威啤酒公司。可能大家更多知道的是美国的百威。其实在欧洲,捷克的百威很有名。19xx年美国的百威在葡萄牙申请了一个商标。19xx年葡萄牙和捷克签订了一个地理标志保护协定,并以此协定不让美国注册商标。为此美国百威动用所有的资源,把案子打到了欧洲人权法院。大家可能会觉得这有点小题大做。但这对于他们来说是很自然的,因为它们觉得财产权是人权最主要的内容,而商标申请就是一种财产权。这个观点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这样商标申请就带来了几个方面的后果。一方面是对混淆的判断。
    商标有了申请日以后,就可以分在先在后,或者说比较容易分在先在后,有了这个时间点以后,我们的商标法的第57条一项、第二项做了一个区分,一项是说商品相同商标也相同的情况下,直接就构成侵权,不要求去证明有没有混淆,第二项强调如果是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需要再证明一个混淆。但是这个混淆是在什么时间点上的的混淆呢?其实是在申请日的混淆。
    混淆会出现不同的情况。比如在先和在后的商标知名度都不高,比较的难度就不是很大,因为没有其他因素的干扰,就可以按照通常的判断来认定混淆。如果在先的商标知名度比较高,在后的商标知名度比较低,认定混淆时就更容易,即在后商标搭在先商标的车。但是反过来,如果前面的商标知名度小,后面的知名度大,比如我们遇到的“蓝色风暴”那种案子,我们叫做反向混淆。就是说大家不会把百事可乐蓝色风暴误认为先注册的小商品,反而大家会认为先注册商标的小商品是百事可乐的产品,产生反向混淆,这也应该受到制止。这是美国的一个反向混淆的案例——Bigfoot案。当时固特异用了一个商标,叫Bigfoot。但其实在它之前就已经有一个商标注册了。因为固特异财大气粗执意这么用,结果它的影响比在先使用的商标影响还要大,在先商标权利人向法院起诉。固特异就说我没有仿制在先商标的恶意啊,法院说那不管,你这样用了以后弄得前面的商标没法用了。所以你得消除影响。这是关于反向混淆的一个有名的案例。
    传统意义上的混淆通常指正向混淆,即在后商标与在先商标发生混淆,而反向混淆指的在先商标与在后商标发生混淆。但消费者在购物时可能先发现在后注册的商标,所以这时候在先商标就可能被在后商标给混同了,这就意味着在后商标的使用情况及其对商标所承载的商誉的控制,将会影响在先商标的商标质量,因为它做的好,人家觉得我占了人家的便宜;它做的不好,我的商誉又受影响——总之我失去了对商标的控制,因为商家没有别的追求,它只希望自己被消费者当做一个独立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者,即把我当成我。我认为反向混淆和一般的混淆没有区别,所以TRIPS协议就没有规定“混淆”究竟是在先的混淆在后的,还是在后的混淆在先,它只说“两者混淆了”,那么就发生商标侵权而来。所以混淆是不应当有方向性的。正向混淆和方向混淆在法律上是没有意义的。
    侵权行为能不能产生权利呢?我们来看看欧盟关于牛仔裤裤兜花纹的一个案例[12]。具体案情是,Levi’s牛仔裤后裤兜上有一个图案,已经注册成商标,最初它发现有人使用这个图案就去起诉他,但由于审理时间比较长,在此间就发生了很多事情,越来越多的人在裤兜上使用这个图案。以至于市面上就比较淡化了这个商标。甚至它的显著性现在都可能存疑了。这时候被告就来劲了,他说你看现在大家都不认为这是个商标,你现在还告我,我现在其实是没有责任。
    后来法院对此做了一个判断。法院说我不能助长你的这种非法行为,因为本身你就是有责任的,甚至你还助长这种行为,因此对这种行为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来看是不是构成侵权。而不是今天用的人多了再看,等于有点法不责众的意思。这是不妥的。因为如果这成立的话,那就会意味着任何一件事情,大家一起上,大家一起用或者一起给它拖住,用的人多了就不犯法了。它的意思是说,用的一个就该告诉他,你用是违法的,哪怕后面用的人越来越多,你还是违法的。所以欧盟法院坚持了商标注册的原则。
    在我国也有类似事情的发生。比如“荣华月饼”这个案子。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给商标局的一个批复里面说的一段话。“荣华”当时是一个19xx年就注册的糖果的商标,香港的荣华月饼到大陆来以后也想注册商标但是注册不下来,但它仍然继续使用,后来顺德的一个自然人把商标买了过来,买过来以后就跟香港的公司打起来了,香港荣华月饼就提出我已经是一个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甚至是个驰名商标(当时一审法院东莞法院就判它是个驰名商标,二审法院广东高院没判它是驰名商标,但判的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为这个事情打到最高人民法院以后,法院认为人家已经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不可能再出现一个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如果承认这个的话,会损害注册制度的基本价值。这个观点还是对的。
    但是在服务大局的这个意见里面,提出了“对于注册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自身的相关公众群体的商标,不能轻率地予以撤销”。这里面就不再说在后商标是什么时候开始形成所谓的自己的相关公众群体、市场声誉。在文化大繁荣这个意见里,最高人民法院提到“要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较高知名度似乎是和历史原因平行的一个共存理由。
    大家注意这里的共存和美国法院讲的共存是不一样的,那个共存说的是异地共存,这是相对容易的。但这里问题就更严重,这里没有讲商标是因为什么原因取得了较高知名度。待会我们还要讲到,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对注册而言我们怎么规制它。所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授权确权的这个指南里讲到“当事人主张其尚未获准注册的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但不能证明其诉争商标在引证商标申请日前已持续使用的,不予支持”。这就说明,北京的法院已经意识到,不能简单地因为已经用了的证据就当然可以获得注册,还得证明在引证商标申请日前已经使用,这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标准其实是有所区别的。
    最高法院最近在福联升一案中指出,“在再审申请人作为同业竞争者明知或者应知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仍然恶意申请注册、使用与之近似的被异议商标的情形下,如果仍然承认再审申请人此种行为所形成的所谓市场秩序或知名度,无异于鼓励同业竞争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罔顾他人合法在先权利,强行将其恶意申请的商标做大、做强”。已经不是无差别对待被告商标的知名度因素了。
    二、注册商标可能受到的五个限制
    (一)申请日商标必须显著对注册商标的限制
    申请日恒定对申请后才产生的显著性会有什么影响呢?这在欧盟也有一个案例。就是涉及到PureDigital这个商标。这个商标在申请时不太有显著性,PureDigital更像一个叙述性的词汇,是不能注册的。但由于它的使用、宣传,以至于在申请后产生了一定显著性,他就说申请以后事实上已经获得显著性了,为什么不给我注册呢?欧盟的法院就认为之所以不给他注册,是考虑到这中间万一有特殊的情况发生,比如青岛啤酒在1月1号申请了一个叫做“青岛”啤酒的商标,但是过了一年才获得显著性。因为地名本身是不能获得注册的。假定地名在经过注册获得使用性以后可以注册,假定这时又有人申请了一个“青鸟”牌啤酒,正常情况下,它申请的这天青岛啤酒还没有获得显著性,青鸟啤酒就觉得那我应该获得注册,虽然我的申请日晚于青岛啤酒的申请日,但这会儿就把申请日占下来是不合适的。所以法院支持了青鸟的观点。法院认为这会儿你才获得显著性,却把获得显著性之前申请的商标给挡住了是不合理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不承认它的显著性。不过,如果当时的申请如果没有被驳回从而获得了注册,欧盟商标法也允许不再追究最初的“原罪”,即不再宣布该商标的注册无效。至于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合理,则通过下面我们会讲到的第四项规则去限制。
    还有一个案例是申请之后显著性丧失。同样的逻辑,如果申请后取得的显著性都不予承认,那申请后丧失显著性就更不能获得注册。Flugbse案[19]。在我国也有类似的情况,以“金骏眉”案为例,“金骏眉”本来是一个未注册商标,但因各方争议,该商标申请后迟迟未被注册登记,导致这期间其发生淡化。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对认为,判断其显著性的时点不是申请注册时,而是决定作出时,因此不给注册。有人就觉得“金骏眉”有点冤,因为只要商标局注册得快点儿,其就顺顺当当地称为注册商标了,就可以维权,就不会淡化了。还有就是“ZIPPO”案,20 xx年它就申请了,现在还没成功注册,为什么呢?因为它在申请期间被人异议了,然后又走了很多行政程序,打了两场官司,现在还在上诉。ZIPPO的异议人就说:现在市面上很多人用这种形状的打火机,因此它没有显著性。但在20 xx年时,并没什么人用这种造型,如果当时注册得快点,ZIPPO现在就没问题了——如果考虑这种申请之后的情况这容易给社会传达了一种信号:只要拖住商标注册申请人,他就无法获得注册。
    (二)在先使用商标可以继续使用对注册商标的限制
    下面是商标的使用。我觉得在这次修法中,《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是最重要的变动。立法者一次很明确地将“使用”和“注册”这一对关系的边界写明了。法条列出了3个时点:申请时点、在先使用人的使用时点、申请人的使用时点——这好比你虽然包下一个餐厅,但你没法把已经在餐厅里吃饭的人赶走。以前商标法的做法就是把已经就餐的人给轰出去,所以后来立法者觉得这不妥,就打算留给已就餐的人一条活路。但这个活路留多大,现在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只要使用发生在申请之前,就可以享受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保护;但严格的解释应当是,使用行为须发生在申请人的使用行为之前,该使用人才受法律保护——有人认为这不公平,因为对于使用人而言,他都不知道别人已经使用。但先用权还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使用范围限于原有范围;二是须附加区分标志。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先使用人可以要求后使用人附加标志,但如果后使用者去注册商标了,他就可以反过来要求先使用附加区分标志——这就体现了法律鼓励注册的宗旨。
    关于什么是“原有范围”,我以为这是“地域范围”。如果我已经在餐厅就餐,我当然不能在人家包场后再叫一帮人过来陪我吃饭。以前就有“锦江饭店”案,上海的锦江饭店注册后,成都的锦江饭店就只能在成都营业了,它就不能去西安开馆子。郑成思教授曾经指出,“按照上述两种制度,就可能产生两个以上的、在不同地区持有相同商标的所有人。而获得了注册的人,一般也无权排斥原使用(而现在仍未注册)的人在原贸易活动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商标。但原使用人无权再扩大其使用范围。”
    使用人和注册人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必须予以解决的。所以我们的任务就是怎么样让人们提前知道矛盾的发生,进而尽早地避免矛盾,而注册显然是更好的方法。商标法第59第三款已经弱化了注册的效力,但在先使用不能在取得先用权之后就得陇望蜀:我想再活过来了,我得发展壮大啊。但在先使用人一旦扩大活动范围,注册人就没法儿安宁。你先用人当初为什么不去申请呢?你这不是自个儿和自个儿过不去吗?
    《商标法》采用注册制就是为了修条盲道让你走,你不走盲道摔倒了,你能怪谁?如果你在盲道上摔了,那由政府赔,如果政府多赔些数额,它就再也不敢让你在盲道上摔跤了。你现在修了盲道还鼓励人们走别的道,那还要盲道干嘛?如果人人都走注册制度,相应的问题就会越来越少。如果我们一直容许别人以在先使用抗辩,那谁能保证自己不是那个“在后注册人”呢?只有大家都遵守注册制的时候,游戏参与者就很清楚其潜在的机会和风险了,在后者就可判断其排队是否有意义。比如我们等候补机票,我们总会知道有谁排在我们前面,这样我好算时间啊。
    (三)使用义务对注册商标的限制
    在注册在先原则确立之后,商标使用的意义并没有消失,因为商标在注册后还是得使用的,比如我国就规定注册三年内必须使用,否则就要撤销。在具体法律操作中,目前的最大的问题是对何谓“实际使用”的认识不够清晰。其实,尽管不可能有一个最低使用的门槛,但不同的行业,实际使用还是应该有一个基本的规模:比如你卖飞机,不可能一年卖几千架,十几架乃至几架可能都是符合实际使用的要求,同时你开面馆,也不可能要求几千万的营业额,但三年一共就拿出几张发票或账单,可能就说不过去,当然,这都需要由一般人的合理预期来决定。
    对于没有使用的注册商标的保护,20 xx年商标法增加了“不使用不赔偿”的规定,应该说是一个进步,但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甚至出现了“不使用不保护”的案例,如广西的桂花案,理由是注册在金融服务的商标尚未使用,则市场上还没有你的产品,消费者没有机会将他人的产品和你联系到一起,故不会有混淆,因而也不必保护。
    可是,商标一旦注册,就应该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且对抗范围还应该是全国性的,而不应当要求权利效力限于实际使用范围,除非三年或五年内确实没有使用。因为实际上没法要求商标权人到全国去使用商标,然后再取得商标权——商标在各地的影响一定是参差不齐的,而注册的意义就在于,其一旦注册就预留了在全国使用的权利。商标权人对商标的使用是依照其商业战略来的,所以只要商标权人真实地使用了商标,而不是虚假的使用,则权利就都归他。这对其他人也没什么不公平的,因为你一开始就有选择的机会,你若一意孤行去撞车,你自然应该自担责任。我甚至认为商标法所谓的“没使用就不赔偿”的规定也不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因为使用人可能把商标用坏。所以如果大家都遵守公示公信的原则,这个问题就都不存在了,但是如果法官老是惦记着有没有“实际使用”,这就把注册制度架空了。
    实际上在美国推出意图使用制度之前,就有这个问题的存在了。这个案例发生在上个世纪50年代。在美国西海岸有一个叫黎明牌的甜甜圈,结果在东海岸也有一个叫黎明牌的甜甜圈。西海岸黎明牌甜甜圈公司就到法院去告东海岸的这家公司。法院就说你现在有到东海岸来做生意的打算吗?西海岸公司说暂时没有。法院说那你告他干嘛呢,西海岸公司说我以后会有啊,法院说那就这样,由于现在你没有马上要到东海岸开发经营的意思。东海岸公司就还可以用这个商标。但是由于这个商标已经注册了,你是在它之后才开始使用的,西海岸的公司来了,你就得让地。这对双方来说是一个比较公平的解决方式。这样最大限度地照顾了实际使用和注册的效果。这是一个非常经典的案子。今年,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就修正了甜甜圈的案子[25],就是不能单是因为在先商标仅在部分地域使用就不发放全国范围包括互联网范围的禁令,固守不使用就不保护的做法看来是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保护需求了。
    事实上,欧盟的Länsförsäkringar案例也涉及到注册后不满五年但未使用的商标是否可以或应该保护的问题,由于目前还正在审理中,值得进一步关注。
    (四)中间权利对注册商标的限制
    20 xx年欧盟商标法修改一个突出的变化就是承认了中间权利,也就是将第二个商标申请日作为衡量与一个注册商标冲突的基准日。刚才我说到在两个商标都已经注册的情况下,注册以后一个商标还是想打第二个商标。那么正常情况下是这样的,欧盟的法律规定什么时候第二个商标就不能被打了呢?它与我国不一样,我国讲的是注册满5年,自动的这个商标就不可以被无效了。欧盟的商标是说注册了必须得使用,你要不用,任何时候都可以打你。而且你用了还必须是让我知道的使用,我知道之后又不管,这种如果达到5年,我就算是懈怠,就丧失我的权利了,这个时候我才不能打你。这是一个正常的处理,在先商标在后商标的一个关系。
    但是,这一次又做了一个进一步的明确,就是以在后商标的申请日为准,在这个申请日的那一天,在先商标必须符合三个方面的条件,一个就是符合基本的起码的显著性,“翻译成”的法律,就是要符合我们商标法第11条的要求。如果当初你这个商标就是不能获得注册的商标,结果你侥幸获得注册了,你到时候来打我,就是不可以的。比如我们之前说的PDA的案子,当时大家都不知道PDA是什么,就给注册了,后来才发现PDA就是掌上电脑的意思,认为应该被撤销,我们假设当时PDA来告另一个商标,可能这个事情就属于不符合一个条件的这种情况。这个和上面一个限制不同之处在于,一个限制中的商标不显著事关在先商标自己的有效性,此处事关在第二个商标申请之日在先商标是否可以对抗他,即使因为不够显著不能对抗,也并不当然导致在先商标无效。
    回到前面的“青鸟案”,欧盟商标法实际做了一定妥协。怎么妥协的呢?就是“青岛啤酒”这个商标可以注册为商标,但即使注册下来以后不能对抗“青鸟啤酒”这个商标。因为“青鸟啤酒”在申请的时候“青岛啤酒”还没有取得显著性。在一定意义上法院承认了在先申请日,同时也在一定意义上对在后申请作出了妥协。
    第二个就是它不具有认定混淆所要求的显著性,就是说从绝对意义上它的显著性过关了,但还不够强,不足以对抗在后商标注册。这对于我们国内的商标法来讲,可能理解上有一定的困难,困难就在于我们现行的商标法虽然修改了,但相关的司法解释还没有跟上。我们现在在解释商标近似的时候,是把显著性、知名度考虑到近似的认定过程中,而欧盟的商标法是先认定商标的客观近似、商品的客观类似,再把在先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作为一个单独的因素来在商标是否混淆的框架下进行考虑。这样就会出现一个同样的相同近似的商标,由于在先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不同,高的就产生混淆了,低的就不混淆。有两个商标客观比较的时候,你会疑惑这个商标怎么就赢了,那个商标怎么就输了。所以,它这个就是要求你的商标的知名度作为一个单独的因素,如果你在在后商标的申请日那天欠缺的话,你就不能打在后的商标。这个情况有可能是说当时不够,后来够了。它的意思就是你后来够了不能改变当时不够这个现实,当时你撤不了在后的商标,在后的商标就稳定了。
    第三个就是在先商标如果在在后商标申请之日不够知名,同样道理,就不能对抗在后商标的注册。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这一条,其实在我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解释里面能找到与欧盟对应的规定。我国权利冲突司法解释里面是禁止在先注册商标直接告在后注册商标的,但对驰名商标开了一个口子,驰名商标的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如果在先商标是一个驰名商标,它就可以告在后商标。但是在开这个口子的同时,它又加了两个限制条件,在后的注册商标已经注册满5年了,你就不能撤销它,比如说它没有恶意,又过了5年了,这个时候你即使在先的是驰名商标,也不能打在后的注册商标。另外一个条件是如果在后的商标注册了的话,这个驰名就不是你打它的时候驰名,而应该是在它申请注册的时候驰名,这个条件与欧盟的条件要求是一致的,强调把你的相关条件要放到在后商标申请日的那个时候去满足,如果那个时候没有满足,即使后来满足了,你可以去打别人,但你不能打这个人,因为这个人当时申请的时候是没有问题的,它不应该因为你事后的壮大发展而最后成为一个问题。所以,我认为欧盟这个商标法修改是一个比较平衡的做法。
    另外还有一个结合了在先商标的使用问题和在后商标的注册问题的限制,最初出现在19xx年的欧盟商标法,当时就规定要想异议或无效在后申请的商标,就必须证明在在后申请公告日之前五年已经实际在使用商标(注册不满五年的除外),20 xx年修改时进一步严格,把时间提前到在后商标申请日之前五年必须使用自己的商标,否则不能胜诉。
    (五)诚实信用对注册商标的限制
    最后来看看兜底的诚实信用原则。欧盟商标法将具有恶意的商标注册列入可以无效的理由中,这样就给了法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美国的商标法也有类似规定。我国这个原则最早是19xx年入法的,按照当时的实施细则,具体包括抢注、代理人滥用权限等。20 xx年修法时将上述情况都单独升级为第41条第1款,所以现在这个条文有何意义,不无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将此条文限制于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而将损害私人特定权利的情形纳入相对条款来处理。
    20 xx年修改的商标法专门增加了禁止违反诚信的条文,有人认为单独列诚实信用显得多余,因为民法、反法都有此规定。但我认为,作为特别的商标法因为强调了注册制度,如果没有申明诚实信用原则,就可能意味着排除了该原则的适用,并认为注册是绝对优先的。而诚信原则对商标的注册、使用甚至是变更都适用的,例如注册商标之后擅自变更导致和他人商标混淆,同样也可能被撤销。但鉴于新法第44条第1款(原法第41条第1款)没有修改,目前的司法实践还是按照之前的授权确权意见将该条的适用局限在大规模抢注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在近期的歌力思和赛克斯两个案件中也都特别强调恶意注册的商标在维权时是不能予以保护的,也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中意义和价值。
    结语:
    整体说来,商标的权利确定经历了使用到注册的演变,两者各有优劣,但历史最后选择了注册制度应该不是偶然,而且为了避免注册制度过于僵化,也发展出对有问题的注册商标的若干限制,已经最大限度地中和了注册制度的不利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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