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及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据此,企业首先需要确认该费用的性质,是否属于上述允许扣除范围内;其次,类似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使用财政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因此,贵单位应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凭据,能够证明该业务的真实性并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才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号)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因此,单位取得非税收入票据,不以手写或机打区分,如开具单位和内容在符合上述规定,可作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
没有工会,就无法交纳工会经费。现在,每个单位必须成立工会,否则一经查出,是要处罚的。所以成立工会是早晚的事情。成立工会后,就必须向上级工会交纳工会经费,取得的有工会组织开具的正规工会发票,可以在税前抵减利润。
工会经费是按工资总额的2%提取的,提取时: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贷: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按《工会法》中的规定: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其中60%留用基层工会,40%上解上级工会。
拨缴工会经费有两种方式:一种,企业将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全部划入本单位工会开设的银行账户,60%的部分自己留用,40%的部分上解至地方总工会指定银行账户;一种企业将应拨缴的工会经费中40%部分,直接划入地方工会指定的银行账户。
不一定,大部分的审计报告都不需要报备。比如内部审计报告,和一些非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都不需要进行报备的。
通常企业被要求出具审计报告,都是做个年检、投个标,或者相关部门要求,企业也是应付了事,那么能便宜就便宜,不备案的审计就出来了。大家都是为了简单嘛。
但是没有备案的审计报告并不意味着就是伪造的或者无效报告,仍然是全国通用的,而且具有效力,只要当地没有相关的政策就可以。可以在跑政通上下单,带二维码和不带二维码的报告都可以出。
民营医院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
一、对取得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二、对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三、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四、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的债务就应当由公司独立承担,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在一些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生产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
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1、银行一般账户是没有开户许可证。
2、只有办理基本户的时候才有开户许可证,开立一般账户或者办理其他业务时可以使用基本账户许可证的复印件。
3、银行开户许可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一种开设基本帐户的凭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此证,办理其它金融往来业务.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
1、增值税认证和比对时是核对密码区信息的,包括发票代码和号码、购销双方增值税号、开票日期、销售金额和销项税额这些信息,不含对方地址电话这些信息(这些都比较可能变动,特别是电话号码),所以认证是没问题的,至于税务查账也应该能解释通,因此仅此一项问题的话不需要作废重开.
2、增值税发票的认证主要是通过税务部门的专用软件对发票上的加密区进行认证,因此电话号码不在认证范围.和对方商量一下是没有问题的,只要是购货方不计较就可以的,但最好还是填写在税务部门备案的电话号码.
培训费的报销要求有:
(1)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单位的相关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给予报销。
(2)报销培训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应当提供组织开展(或外出参加)培训的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收据和发票(专票或普票)、费用明细等证明资料;自行组织开展的培训中,支付的师资费,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及服务合同,并代扣代缴个税。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原理,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如果纳税人已经收款或已经取得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即使未开具发票也已经发生纳税义务,因此会产生未开票收入。
但日后如果再就此项交易开具发票,因为同一项交易不应两次纳税,所以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时,应当从本期全部开票销售额中减去已经申报的未开票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二)汇总纳税企业;(三)上市公司;(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