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续展的重要性是什么
商标续展的重要性有以下两点:
1.维护商标权人的利益:商标权人为了提高和维护自身商标所具有的良好商誉,在产品质量的改进、广告宣传、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了长期持续性的投入,如果由于期限届满而进入公有领域,人人皆可自由申请使用,不仅剥夺了商标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会助长不公平竞争行为。
2.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商标权人持续使用其注册商标,提高其注册商标的信誉,必然会增强商标的区别功能和指示功能,为消费者选购商品和接受服务提供强大的指导作用。如果不续展,则必然带来商品或服务的混淆和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
集体性质的企业是属于法人企业的,出现破产的情形时,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持申请书和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商标1类:商标1类主要代表就是化工原料。包含各种化工产品、精细化工、黏合剂、未加工树脂、有机硅树脂等化学添加剂等。
商标35类:主要涉及化工产品销售、进出口代理等。
商标40类:主要涉及到化学加工、如化学试剂加工和处理、污水处理服务等。
更多的商标相关类别,如商标2类(颜料树脂)、商标3类(清洁制剂)、商标4类(燃料油脂)、商标7类(化学工业设备)、商标16类(化工杂志)、商标42类(化学研究)等都可以按照产品的需求注册。
由于化工产品最为重要的便是原料与容器。那么就相关的器材,如商标6类(金属容器)、商标9类(实验仪器)、商标21类(实验器皿)等也可注册。
一般来说,化工行业商标注册可以选择以下类别:
【核心类别】
1类-化工原料:各种化工产品、黏合剂、未加工树脂、有机硅树脂等化学添加剂;
35类-销售代理:化工产品销售、对外宣传推广、进出口代理等;
40类-化学加工:化学试剂加工和处理、污水处理服务等;
【重要类别】
2类-颜料树脂:防锈剂、天然树脂、油漆、涂料等;
3类-清洁制剂:研磨材料、清洁制剂等;
4类-燃料油脂:工业用润滑剂、除尘制剂等;
5类-化学制剂:医用化学试剂、农业用杀菌制剂、空气净化制剂、消毒剂等;
7类-化学工业设备:各种化学工业用设备等;
16类-化工杂志:化工方面的期刊、杂志等;
17类-纤维材料:各种橡胶、塑料管、绝缘材料、纤维材料等;
【关联类别】
6类-金属容器:贮藏化学品金属容器等;
8类-研磨器具:化学相关材料手动研磨器具等;
9类-实验仪器:个人用防护装置(服装、手套、安全带等)、分析用仪器和量器等实验室用仪器;
21类-实验器皿:实验室用玻璃器皿等;
39类-运输仓储:化工产品的运输与仓储等;
41类-化工研讨会:组织化工方面的研讨会、学术培训等;
42类-化学研究:有关化学分析、研究,工程设计等。
1、需要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商标样稿及主要商品或服务,递交商标局;
2、商标局形式审查(7-15个工作日)接到《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3、商标局实质审查(5-8个月左右);
4、商标公告(3个月);
5、核发商标注册证书并刊登商标注册公告;
6、申请人领取《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的流程都是统一的,官费也都是1000元/件,如果找代理机构则需要一些代理费。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
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
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例如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法人必须由2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
根据《民法典》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在我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的。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如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经过登记的名称,法人享有专用权。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称作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固定地点。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