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 327人看过2024-01-21

    1.机动车销售方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即:不能拆分价格开票。

    3.销售方根据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种类的机动车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自用的,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用于销售的,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开具成功后禁止作废。销售方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成功开具的机动车发票,不允许手工作废,对于开票有误等原因需要另行开具机动车发票的,只可对原蓝字机动车发票进行冲红处理。

    5.注意旧版发票使用期限。

  • 156人看过2024-01-21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46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因《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附件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开展纳税信用补评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附件2)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二、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复核。


  • 231人看过2024-01-21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57号)规定:“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 246人看过2024-01-21

    1、目前,不同税务机关对企业重组分立过程中,现存或新设企业受让被分立企业房屋土地权属的行为,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有不同理解。有的税务机关主张征收土地增值税,理由是:没有不征或免征的文件依据。

    2、对企业分立重组业务不征土地增值税的问题,不存在没有政策依据的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以下简称110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未发生国有土地转让行为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分立不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为。显然,“没有依据”的说法是不合适的。

    3、其实,在企业重组分立过程中,现存或新设企业受让被分立企业房屋土地权属的行为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焦点不是政策依据的有无问题,而是交易定性问题——现存或新设企业承受被分立企业土地和房屋权属的行为是否属于转让行为。


  • 189人看过2024-01-21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省税务局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三)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四)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五)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 231人看过2024-01-21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6号)规定:“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 472人看过2024-01-2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4年第40号)规定:“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 855人看过2024-01-21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24〕32号)文件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37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 382人看过2024-01-21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规定:“一、自2024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规定:“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4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 127人看过2024-01-21
    如下:
    1: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2: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
    3: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