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的法律地位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财产也为该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故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优先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是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
2.企业设立的注册资本的要求不同。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并未作规定,也没有规定最高限额;公司法中却明确地规定了优先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必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按其类别和经营方式不同,可以分别是10万元、30万元、5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3.投资人的人数和主体身份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一个人,而且是自然人;而公司中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股东)为2人以上5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人(股东)则不得少于5人,投资人可以使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4.企业事务管理的组织机构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也即投资者可以自认企业的厂长、经历,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聘用其他人员挂美丽企业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则要求要有完整的企业法人组织机构,它主要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监事会(或监事)、经理等几个部分。
5.投资人承担债务的责任形式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投资与个人财产是不分离的,故其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或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不能。
在解除合同之时并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是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双方签订的《劳动关系解除协议》并不存在显失公平之处。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协议无效并恢复劳动关系于法无据,因此,不能恢复劳动关系。重大误解系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民事法律行为相对人及标的物本身产生错误认识。
(1)股票质押登记申请书;
(2)质押双方签定的质押合同(须经公证);
(3)出质人的股票帐号;
(4)质押双方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文件;
(5)质押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质押双方法定代表人及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
质押股份为国有股东持有的,出质人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质押备案表。
1、共同制定章程的权利;
2、签订股东协议的权利;
3、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追究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
4、获得出资证明书的权利;
5、股东获得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权利;
6、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权利;
7、及时请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身份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权利;
8、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9、合理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10、提请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11、按实缴出资比例或按约定分配红利和优先认缴新增资本的权利;
12、获得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13、要求公司按照章程分红权;
14、参加股东会的权利;
15、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
16、义务主体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义务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权利;
17、有监督股东会按程序正常召开的权利;
18、对股东会会议记录记载真实性进行监督的权利;
19、有按出资比例或按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的权利;
20、股权依法转让权;
2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享有优先权;
22、反对决议的股东享有要求公司收购权;
23、公司不收购股权向法院起诉权;
24、股东资格继承权;
25、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权;
26、参加清算组的权利。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排他许可合同是要备案的,但并不是强制备案,不备案不影响许可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