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合法可以通过以下这几种情况来判定是否正规:
1、不跨地区贷款;
2、是否当面签订贷款合同;
3、在当地工商局是否有注册。
在申请贷款时,切不可因为急用钱而忽略查明确认的信息。
一、公司解散应具备哪些条件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进行清算。
二、公司解散的程序:
1、成立清算组
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成员即可以是股东、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
将解散的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被依法责令解散或者因为撤销许可而解散时,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2、通知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注销登记
清算组结束工作之后,将股东会及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4、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注销登记后,在本公司所在地发布公司解散公告。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可以解散。解散需要成立清算组、通知债权人,并且办理注销登记,然后发出公告。
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以下方式处理:
(1)、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保障;
(2)、如果经用人单位要求后,劳动者也不愿意签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就要承担责任。
一、工商注销备案
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
2、公司股东会决议(成立清算组、解散公司0;
3、委托代理人证明;
4、注销申请书;
5、公章;
6、公司老章程;
二、注销登报公告
所需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告内容;
三、注销公司国,地税登记证
所需资料:
1.国地税正副本;
2.本年度汇算清缴报告;
3.注销报告;
4.填写税务注销表格;
四、工商注销
所需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国地税注销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确认清算报告);
4、公司清算报告;
5、注销申请书;
6、委托代理人证明;
7、公章;
五、注销代码证
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文件;
2、代码证原件;
六、银行注销
需要材料:
1、国地税注销结果通知单;
2、组织机构代码正本;
3、营业执照正本;
4、公章、财务章、法人私章;
5、法人身份证原件;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7、印鉴卡;
8、印鉴卡上预留印鉴;
9、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10、支票本;
11、电汇凭证等银行相关资料;
12、销户申请书。
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合法,我们可以通过以下这几种情况来判定是否正规:
1、不跨地区贷款;
2、是否当面签订贷款合同;
3、在当地工商局是否有注册。
在申请贷款时,切不可因为急用钱而忽略查明确认的信息。
不能。担保合同关系与债权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担保关系是不能主张侵权责任的,因侵权行为造成民事权益损失的,才能主张侵权责任。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要约收购的流程是如何的
(一)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须公布信息。即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二)持股百分之三十继续收购时的要约。
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规定事项。
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三)终止上市。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四)股东可要求收购人收购未收购的股票。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时,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的形式。
(五)要约收购要约期间排除其他方式收购。
(六)收购完成后股票限制转让。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七月内不得转让。
(七)股票更换。通过要约收购方式获取被收购公司股份并将该公司撤销的,为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八)收购结束的报告。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新注册地址的房产证及房主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给工商局核对)
6、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7、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8、房屋租赁合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