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三个法定条件如下:
一、过半数(股东人数)同意条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包括半数)同意;
二、通知其他股东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即不同意转让就必须购买,如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排除其他情况存在。
三、优先购买权行使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是。我国《公司法》并未设置有关股权赠与的直接相关条款。但实际上,股权赠与与股权继承一样属于特殊形式的股权转让,股权赠与应当看成是一种无偿的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1、需要双方当事人签订股权赠与协议,如果是外部赠与的,需要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2、工商局办理股东变更程序。
虽然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设置有关股权赠与的直接相关条款。但实际上,股权赠与、股权继承等都应当属于特殊形式的股权转让,股权赠与应当看成是一种无偿的股权转让。
因此,股权赠与所需要手续如下:
1、需要双方当事人签订股权赠与协议。
2、股权赠与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即股东对外的股权赠与应当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3、股权赠与完成后,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程序。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一般情况下确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只要经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不违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的。
合同中无效的免责条款有: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或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4、内容违法的。
一、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第71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未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股权转让加以限制,但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基于公司控股权之争往往规定了这种限制。从公司法的立法精神来理解,对于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完全属于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事情,如果股东们基于风险防范和股权结构的考虑,通过章程限制公司内部股权转让的条件,规定公司内部转让时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的优先购买权,法律应当允许。《公司法》第71条第四款允许章程作出例外规定,该条属于任意性条款,股东可以基于该规定对股权内部转让进行限制。
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由于股份公司是资合公司,流通性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生命,关系到公司和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股份公司股份自由转让是一个外部性的问题,外部性的问题一般是不能通过章程予以变更的。如果公司章程要通过章程对无记名股票转让附加限制条件,就是对股份公司基本制度的根本破坏,就是对公司利益相关者权益的重大侵害。因此,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新公司法股份自由转让原则属于强制性规定,是不能通过公司章程予以变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股权变更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变更营业执照;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
4、变更税务登记证;
5、变更银行信息。
二、公司股权变更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
3、股东会决议;
4、公司执照正副本;
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公司股东变更风险防范可以注意下面几个方面:
1、及时有效地督促公司履行变更的义务;
2、股权转让方如实告之义务及承担的责任写入合同;
3、谈判成果的预先约定,减少缔约过失责任的风险;
4、协议履行要有保证,保留中途解约权;
5、股权交割前的负债风险承担责任约定;
6、监督协议的履行,在发生违约时及时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