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起诉债权人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起诉状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起诉状正本和副本均必须提供原件,原告为个人的必须亲笔在"具状人"一栏中签名,原告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主要证据材料,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复印件)。包括下列证据:
(1)证明原告诉权的证据;
(2)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起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据;
(3)证明原告所诉事实、理由存在的证据;
(4)其他可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
3、原、被告的身份证明:
(1)原告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必要时提供原告的户籍证明;被告为个人的,提供其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
(2)原告为单位的,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被告为单位的,提供其工商登记证明。
4、如委托他人诉讼,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5、如委托律师诉讼的,则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接收委托的证明、函件和律师证复印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如果发生纠纷,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该条规定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辖权。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双力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如果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有管辖条款的,应当首先按其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二)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范
对于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的确定,《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民诉法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相当于我们现在所说的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一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为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继续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
按期足额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只有股东按期足额履行了出资义务,才能使得公司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股东未按期足额出资本质上是与公司之间关于出资约定的违约行为,因此,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继续履行出资义务。
二、向其他遵守出资约定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不但违反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出资的规定,而且也违反了与其他股东之间关于设立公司的相关协议,属于合同违约行为,其他守约股东可以追究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
三、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资本确定是公司法的重要原则,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资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公司法人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来源于股东的出资,股东无须另外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是按期足额出资,未按期足额出资导致公司的偿债能力降低,股东理应对公司未清偿部分的债务,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被限制股东权利,甚至被除去股东资格。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该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做出相应的合理限制。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经催告在合理的期间内仍未出资的,股东会可以做出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资格。
1、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行为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根据公司法20条可知: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中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二、在房屋居间合同配偶一方未签字的情况下,需要区别对待。如果买房是善意取得的,可以视为有效,如果是非法取得的,则无效,或者说,合同只要其妻子不否认,该合同就是有效的。
1、大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时候可以提起诉讼
2、股东的权利被侵犯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