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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0人看过2024-01-01
    《公司法》第32条规定,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上应当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由此可见,股东名册对于股东资格具有推定被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具有股东资格的效力,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对抗公司。
  • 127人看过2024-01-01

    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内容有:

    1.补足出资的责任;承担因违约出资带来的违约责任;

    2.补充清偿的责任;可能会被否定公司法人人格;

    3.股东权利可能会被限制;股东可能会被除名;

    4.有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等。

    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内容包括:对违约行为负责;将资金补足;被股东大会除名;不能形式股东权益;承担刑事责任等。

    瑕疵出资指出资人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足额出资或出资的财产权利有瑕疵,不包括根本未出资和履行出资义务后的抽逃出资行为。在瑕疵出资的状态下,出资人能否享有权利,享有的权利是否为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权利,其是否具有可让予性,我国公司法未予以明确规定,给司法实务造成很大的混乱。

  • 122人看过2024-01-01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欺诈、违背真实意思的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五种情形。并且特别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
  • 132人看过2024-01-01

    是。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上应当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由此可见,股东名册对于股东资格具有推定被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具有股东资格的效力,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对抗公司。

  • 140人看过2024-01-0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双方协商无误后,可以直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经过半数以上其他股东的同意。

    股东转让股权的规定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股东也可以转让股权给第三人。但要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获得公司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

  • 127人看过2024-01-01

    按照承诺成立的条件,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保持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承诺,不得限制、扩张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如果对要约内容进行变更,就有可能不能成为承诺。变更分为两种情况:

    (1)承诺如果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此时,不能构成承诺而应该视为新的要约

    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法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因为这些条款是未来合同内容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如果缺少这些条款,未来的合同便不能成立。因此,当这些变更后的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并不能成立,必须等到原要约人无条件同意这些经变更后而形成的新的要约,再向新要约人发出承诺时,合同方可成立。

    (2)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时,承诺一般有效

    《民法典》规定,如果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了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明确表示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承诺不能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并非不能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作出更改。

  • 131人看过2024-01-01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都不得改变合同的内容。但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或者履行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需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进行调整和规定。因此,需要当事人对合同内容重新修改或者补充。由于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所以,当事人在变更合同内容时,也应当本着协商的原则进行。当事人可以依据要约、承诺等有关合同成立的规定,确定是否就变更事项达成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变更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的内容,变更后的内容不仅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125人看过2024-01-0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主体不合格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例如: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其例外情况是: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b)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c)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 251人看过2024-01-0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在我国股东股权取得的方式有很多种,最常见的方式进行企业筹建的时候进行出资。股东取得股东后可以享有公司的经营收益,如果股东急需资金的时候也可以转让股票进行融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177人看过2024-01-01

    当事人因股东资格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因为股东资格是相对于公司而言的,而非个人,股东资格及股东权利是在公司内部的运营、管理中才具有实际意义的,所以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以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只有这样法院才能够依法审理,维护股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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