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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68人看过2024-01-30

    商标的注册是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保护的一种措施,同样商标也是一种知识财富的来与之一。在法律中所规定的商标分类。那么商标法保护的商标种类有哪些?今天,华律网小编通过这个问题带来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商标法保护的商标种类

    1、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这是按照商标的使用对象不同所作的划分,商品商标是表明商品来源的标志,而服务商标则是服务提供者标明其服务并与他人相区别的标志。对商标使用对象的划分更符合实际,确认了服务领域使用商标的必要性,当然也表明商标保护范围的扩大,适应了现代经济的需要。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这是按照商标的使用目的不同所作的划分,并且是在商标法第二次修改时方始列入。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对于这两种商标的使用目的,也就是其各自的特征,由法律加以确定,不容混淆,很明显的一点就是集体商标只限该集体成员使用,非该集体的成员不得使用,而证明商标是注册人自己不能使用,只能由符合一定条件的他人使用。

    3、平面商标、立体商标

    这是按照商标的构成形式不同而作出的划分。在商标法第二次修改前,仅规定了平面商标,即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在视觉上均呈现于一个水平面上的商标,实际的注册中也仅受理了视觉商标中的平面商标。

    4、普通商标、驰名商标

    这是按照商标的知名度高低而作的划分。普通商标与驰名商标都是相对而言的,确定一商标是否驰名时,各成员应考虑相关部门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程度,包括在该成员中因促销该商标而获得的了解程度。

    上面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商标法保护的商标种类有哪些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华律网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对于纠纷的行为,一定要协商处理好,避免出现一些意外,导致双方都受到伤害,如果处理不了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解决,还可以向我们华律网的律师咨询。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 242人看过2024-01-30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食品商标注册选择哪些分类详细解答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华律知产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食品商标注册选择哪些分类详细解答

    食品行业的核心类别有:

    第29类:腌腊制品、鱼制食品、干果、食用菌、豆腐制品、食用油等;

    第30类:调味品、糕点、方便食品等;

    第31类:新鲜水果、蔬菜、活动物等;

    第32类:饮料、果汁、矿泉水、啤酒等;

    第33类:白酒、红酒、葡萄酒、白兰地等含酒精饮品等;

    除了核心类别,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可能还有一些重要类别和关联类别。

    第35类:店招、(进出口)销售、代理;特许经营、加盟连锁;广告宣传

    第39类:物流、配送、仓储等;

    第40类:食品加工、饮料加工等;

    第44类:营养与饮食指导、保健等;

    第01类:食物防腐用化学品、增甜剂、食品工业用谷蛋白、葡萄糖等;

    第02类:食品着色剂、色素等;

    第03类:厨房用去油渍油,清洁制剂、洗洁精等;

    第05类:补药、人参、枸杞等名贵中药材、医用营养品、消毒纸巾等;

    第06类:厨房用金属台、金属柜、金属容器等;

    第07类:厨房家用器具、食品加工机械等;

    第11类:烹调器具、厨房用抽油烟机、微波炉、消毒碗柜、卫生设备等;

    第12类:餐车等;

    第16类:保鲜膜、餐巾纸、宣传册、报纸、期刊、杂志、生活用纸等;

    第20类:餐具柜、桌、椅、凳子等;

    第21类:餐具、炊具、垃圾筒、牙签、饮用器皿、食物保温容器等;

    第24类:餐巾、桌布、垫子(餐桌用布)、座垫、洗涤用手套、纺织品等;

    第37类:厨房设备的安装与维修服务等;

    以上就是关于食品商标注册选择哪些分类详细解答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网站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 127人看过2024-01-30

    工程挂靠本身是违反建筑法的行为,无论工程挂靠人是否死亡,所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的。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125人看过2024-01-30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不能加重一方的责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

    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如果因对方造成上述事故的,当然由对方承担责任,这个可以约定。

  • 364人看过2024-01-30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美国商标注册要多久时间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华律知产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美国商标注册要多久时间

    1、公司名义注册大概是2-3周左右下达受理通知书;

    2、个人名义申请注册3-4周左右下达受理通知书;

    3、加急商标注册申请公司和个人均为当天出受理通知书;

    4、法定节假日受理通知书统一会推后1-2周左右!商标证书一般要等1年左右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美国商标注册要多久时间这个问题进行的相关的解释,我想各位读者朋友也对这方面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希望各位读者朋友要弄清楚相关的法律术语,来开拓自己的法律知识面。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 331人看过2024-01-30

    合同纠纷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双方也可以书面协议选择。

    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权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1、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2、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124人看过2024-01-30

    (一)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

    承揽人应当按照与定作人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工作,这是他的主要义务。而定作人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也是要取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虽然承揽合同要完成一定工作,为完成这一工作,承揽人就必须提供一定的劳务,故而也属提供劳务的合同。但是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并非仅仅是为了获得承揽人提供劳务的过程,而是为了获得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如果承揽人仅仅是付出了劳务,但是并未完成约定的工作成果,则不能认为是完成了作为承揽人应负的义务。也可以说承揽人的完成工作这一义务,包括承揽人付出劳务及将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这两部分。只有将承揽人的劳务与其工作成果相结合,才能实现承揽合同的目的。承揽人仅提供劳务而无结果的,不能请求定作人支付报酬。

    (二)承揽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

    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订立的承揽合同,一般是定作人基于对承揽人的能力、条件等的信任才达成的,只有承揽人自己完成工作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因此也可以说,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注重的工作成果具有一定的人格性因素,不是任何人的同类工作成果都能满足定作人的要求的。定作人如将其主要义务交由其他人来完成,属于债务之不履行行为,应负违约责任。当然,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并不是指承揽人不能得到其他人的协助,而只是说在某一承揽任务的完成过程中,承揽人应以其自己的(所有或占有的)设备、技术等,对这一任务的完成起主导作用。比如,承揽人为企业主的,他指挥雇员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的,尽管他自己不一定亲自动手,但也应认为是履行了独立完成工作的义务。

    (三)定作物具有特定性

    对定作物特定性的要求,其实也是和承揽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分不开的。因为承揽合同一般并无固定的内容和形式,多数情况下属于个别商订的合同。因此,定作人往往正是出于对承揽人的特殊能力、条件的信任,才要求承揽人为其完成工作。那么定作人对承揽人提出的要求,也就不是按照同类标的物的同样标准来确定的。因此,无论这种定作物的最终成果以何种形式体现,它都必须具备特定性,符合定作人提出的特别要求,否则交付的工作成果就不合格。承揽人交付不合格的工作成果的,不能请求定作人支付报酬。

    (四)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对定作物承担一定的风险

    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等完成工作,完全属于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一般来说,在向定作人交付标的物之前,合同的风险是与定作人没有关系的。

    (五)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交付定作物或加工物才能成立,而且在有些情况下无须定作人提供材料,因此也就不可能要求承揽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同时,承揽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承揽人要付出自己的劳动,将定作物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加工等,而定作人取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也要向承揽人支付约定的报酬。因此,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合同都是有偿的,如果定作人不需支付报酬的,则不属于承揽合同,而应属于以劳务为内容的赠与合同;而承揽合同之所以称为承揽,是与承揽人的工作分不开的,承揽人不以工作为代价就根本不可能产生承揽合同的问题。既然承揽人有完成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定作人的义务,定作人负有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则承揽合同也是一种双务合同。

  • 138人看过2024-01-30

    集体商标的特点有:

    1.权利主体

    集体商标的所有权不属于单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属于集体组织,即属于由多个企业组成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该集体组织一般并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职能仅在于对所属成员使用其集体商标进行有效管理、监督和控制。

    2.权利取得要件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另外,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还规定了其他条件。

    所以,一来关于集体商标注册和管理适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专门作出的规定;另外,实体角度,对集体商标权的取得有更多的条件要求。

    3.权利行使方式

    集体商标权的行使有分离的表现,即注册人享有所有权,但并不使用,集体组织是否具有生产、销售商品的能力或提供某项服务的能力均不影响其申请集体商标并取得专用权;各集体成员有权使用(应具备一定条件并履行法定手续),但并无所有权。

    4.许可使用

    集体商标只允许其注册人所属成员使用,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准许其组织成员使用时只须按管理规则履行必要的手续,不必签订许可合同;普-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时必须签订许可合同。

    5.转让和权利移转

    集体商标原来原则上不允许转让,新的办法对其作了修改,允许转让,但规定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和该办法的规定。集体商标发生移转的,权利继受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和该办法的规定。相对普-通商标而言,转让和权利移转的条件更加严格。

    6.关于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集体商标应当包括使用管理规则。集体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的全文或者摘要;集体商标注册人对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应报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只有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才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

  • 124人看过2024-01-30

    (一)标的(指专利产品、专利方法及相关的专有技术等);

    (二)技术性能、质量指标及经济效益要求;

    (三)履行的期限、进度和方式;

    (四)验收标准和方法;

    (五)专利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六)提供技术与技术回授的方式和条件。

  • 123人看过2024-01-30

    1、设立主体存在瑕疵。

    即发起人或者股东主体资格欠缺或意思表示有缺陷,其中包括:发起人或股东中有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某发起人或者股东因为欺诈、胁迫而作出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发起人或者股东明知其行为将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作出设立的意思表示。

    2、设立行为本身有瑕疵。

    即设立公司时违反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的要求,或者违反其他强制性规定。主要表现为:

    ①发起人没有认足公司应当发行的全部股份,或者募集设立所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

    ②公司的设立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3、其他原因。

    除上述两方面原因外,其他原因也可能导致公司设立无效。例如,公司创立大会本已决议不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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