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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9人看过2024-01-01
    1、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2、抗辩权,广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仅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请求权,又可分为一时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
    因此撤销权与抗辩权不想同,并且撤销权不属于抗辩权。
  • 139人看过2024-01-01
    不可以,转让无效。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 146人看过2024-01-01
    合同主体变更,是指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已经改变的现象。
    1、合同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依据法律和合同负有实施一定的行为的义务。
    2、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债务人可以将其债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这样,第三人可以取代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地位或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
    3、不论是改换债权人,还是改变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 163人看过2024-01-01

    《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三个法定条件如下:

    一、过半数(股东人数)同意条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包括半数)同意;

    二、通知其他股东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即不同意转让就必须购买,如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排除其他情况存在。

    三、优先购买权行使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147人看过2024-01-01

    是。我国《公司法》并未设置有关股权赠与的直接相关条款。但实际上,股权赠与与股权继承一样属于特殊形式的股权转让,股权赠与应当看成是一种无偿的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 145人看过2024-01-01

    1、需要双方当事人签订股权赠与协议,如果是外部赠与的,需要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2、工商局办理股东变更程序。

  • 349人看过2024-01-01

    虽然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设置有关股权赠与的直接相关条款。但实际上,股权赠与、股权继承等都应当属于特殊形式的股权转让,股权赠与应当看成是一种无偿的股权转让。

    因此,股权赠与所需要手续如下:

    1、需要双方当事人签订股权赠与协议。

    2、股权赠与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即股东对外的股权赠与应当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3、股权赠与完成后,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程序。

  • 142人看过2024-01-01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一般情况下确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只要经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不违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的。

    合同中无效的免责条款有: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或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4、内容违法的。

  • 140人看过2024-01-01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债务转让后,原合同管辖约定是有效的,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 135人看过2024-01-01
    没有限制条件。

    一、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第71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未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股权转让加以限制,但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基于公司控股权之争往往规定了这种限制。从公司法的立法精神来理解,对于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完全属于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事情,如果股东们基于风险防范和股权结构的考虑,通过章程限制公司内部股权转让的条件,规定公司内部转让时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的优先购买权,法律应当允许。《公司法》第71条第四款允许章程作出例外规定,该条属于任意性条款,股东可以基于该规定对股权内部转让进行限制。

    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由于股份公司是资合公司,流通性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生命,关系到公司和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股份公司股份自由转让是一个外部性的问题,外部性的问题一般是不能通过章程予以变更的。如果公司章程要通过章程对无记名股票转让附加限制条件,就是对股份公司基本制度的根本破坏,就是对公司利益相关者权益的重大侵害。因此,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新公司法股份自由转让原则属于强制性规定,是不能通过公司章程予以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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