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转让,转让人必须是将整个商标权转让,即将该商标核准注册所核准的所有商品上的专用权转让给受让人;
(二)对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有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转让人要将转让人这些商标一并转让;
(三)转让的商标必须是有效的商标;
(四)转让人转让药品、烟草制品、报刊杂志的注册商标,受让人应当依照商标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商标转让的注意事项都有什么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华律知产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商标转让的注意事项都有什么
(一)商标转让,转让人必须是将整个商标权转让,即将该商标核准注册所核准的所有商品上的专用权转让给受让人;
(二)对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有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转让人要将转让人这些商标一并转让;
(三)转让的商标必须是有效的商标;
(四)转让人转让药品、烟草制品、报刊杂志的注册商标,受让人应当依照商标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商标转让的注意事项都有什么这个问题进行的相关的解释,我想各位读者朋友也对这方面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希望各位读者朋友要弄清楚相关的法律术语,来开拓自己的法律知识面。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看看究竟是唐伯虎厉害,还是唐驳虎强!看看究竟是“唐伯虎”厉害,还是“唐驳虎”强!来一场文学较量说到唐伯虎,大家一定会想到周星驰主演的《唐伯虎点秋香》:华律知产小编整理了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来一场文学较量,看看究竟是唐伯虎厉害,还是唐驳虎强!
唐伯虎:唐寅,字伯虎,后改字子畏,号六如居士、桃花庵主、鲁国唐生、逃禅仙吏等,明代画家、书法家、诗人。诗文上,与祝允明、文徵明、徐祯卿并称“吴中四才子”。绘画上与沈周、文徵明、仇英并称“吴门四家”,又称“明四家”。
从国家商标局查询,共注册有关“唐伯虎”商标154件:
而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商标近似案件中,出现一枚高度相似的商标——“唐驳虎”,两者只有中间一字之差。
“唐驳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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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四条 【著作权】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 (版权) ,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授权后也有无效的可能,所谓的被授权专利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的专利审查之后授权发证取得专利权利的方式,专利授权是指专利权人同意让其专有排他的专利权利授予被授权人实施,以进行制造、贩卖与使用。其中的专利权是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接下来,就让华律知产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吧,希望能让大家对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有个比较清晰的认识。
被授权专利需要经过专利审查,授权后也有无效的可能
授权后也有无效的可能
被授权需要主要考虑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以及实用性,仅是说法或名称技术不同,那么可以判定此技术与公知技术雷同,不具备新颖性。如果新技术在原有的技术方面有了改进,效果有了显著进步,那就可以成为一项新的技术。最关键在地方在于技术手段是否雷同,效果是否有显著进步。这个就需要专利审查员的判定了。
但是被授权也有无效的结果,很多遭遇到专利无效的权利人说为什么我的专利已经授权了还可以被宣告无效,既然可以被宣告无效那么还授权专利审查员这种错误显然是甜蜜的,毕竟错误地拿到了权利,也能享受到权利带来的好处,并且我国专利法明确在专利权宣告无效之前已经取得的专利权带来的利益可以不用返还。
只是申请人一开始并不知道审查员犯了一个错。宣告无效制度的首要价值在于纠正专利授权中的错误,回归专利制度本身激励创新的作用,无论这种错误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具体有多大可能,要看两项技术的雷同程度。
上面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被授权专利需要经过专利审查,授权后也有无效的可能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对于纠纷的行为,一定要协商处理好,避免出现一些意外。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五条 【专利权】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如何认定哪些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华律知产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本职工作即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职务范围,属日常工作职责的范围,既不是指单位的业务范围,也不是指个人所学专业的范围。从事日常工作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这里的“本单位”包括:职工的认识隶属单位和临时工作单位(如借调人员从事工作的借调单位、专业人员的受聘单位等。)“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是指工作人员根据本单位的安排承担的短期或临时的任务。单位如果安排特定人员参加本职工作以外的为特定目的而是定的研究开发任务时,应当签订协议,明确任务范围,并保存好有关证据,以免发明创造完成后,双方为该发明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而产生纠纷。
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应当注意,退职、退休、调动工作后作出的发明创造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能构成职务发明创造。1)该发明创造必须是发明人设计人从原单位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2)该发明创造与发明人设计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联系。
(二)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在实践中,很多发明创造的完成都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并非凡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就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发明创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谓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2、发明创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本单位是指发明人隶属单位、借调单位、聘请单位,如果主体在发明创造完成的过程中所利用的物质技术条件,与本单位无关系,则不认为是职务发明创造。
3、发明创造的完成“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的物质技术条件。这里强调的是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在发明创造完成过程中的作用和比重。对这一点,专利法并没有详细规定。学术界认为: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如果这种利用对发明创造而言是必不可少的、起决定性作用的条件,则发明创造应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如果发明人或设计人仅少量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而且这种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的关系不大或者没有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则该发明创造不认为是职务发明创造。
应当注意的是,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才能人为该发明创造的完成“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资条件”,也才能认定为职务发明。其原因就在于,这种发明创造的完成同单位的物资帮助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没有这种物质帮助,该发明创造是不可能完成的。
判断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不取决于发明创造是在单位内还是在单位外作出的,也不取决于是在工作时间还是在本工作时间外的业余时间做出的,只要属于执行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即便发明创造是在家里利用业余时间完成的也属于是职务发明创造。因为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不同,它可以不受特定场所和上下班时间的限制。
以上就是关于如何认定哪些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网站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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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 著作权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 (版权) ,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详细流程当前,中国企业对于“品牌保护、注册先行”的意识日益增强,一件商标带动一个产业,富裕一方百姓。“盱眙龙虾”的成功反映了商标品牌的价值。下面,华律知产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
盱眙龙虾商标属于哪类商标
盱眙龙虾商标,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特产,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什么是地理标志商标?
地理标志商标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目前国际上保护特色产品的一种通行做法。通过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与保存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有效地保护优质特色产品和促进特色行业的发展。
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商标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本身的特殊性,《办法》明确规定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使用和管理有别于普通商标的特殊要求和规定。该《办法》于2003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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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专利权人是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专利权的所有人。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发明人只能是发明创造的完成者。那么专利权人与专利发明人的关系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让华律知产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吧,希望能让大家对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有个比较清晰的认识。
专利权人与专利发明人的关系是怎样的
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单位或是个人,但发明人只能是个人不能是单位,单位的发明具体一定是落在个人身上,在申请专利的时候,发明人可以填写多人、专利申请人也可以填写多个单位或多个个人或是单位跟个人共写,专利授权后,在专利权的分配上就是所有专利权人共有。
总之专利权人,可以不是发明人,也可以是发明人。发明人也不一定是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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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 专利权
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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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都有哪些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还包括决定以何种形式发表和在何时何地发表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有权署名,也有权不署名;有权署真名,也有权署假名。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与否,怎么修改以及是否授权他人修改,都应根据作者的意愿,不应强制。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不被他人作违背其思想的删除、增添或者其他损害性的变动。
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是互相联系的,侵犯修改权往往也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都有哪些这个问题进行的相关的解释,我想各位读者朋友也对这方面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希望各位读者朋友要弄清楚相关的法律术语,来开拓自己的法律知识面。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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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 著作权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 (版权) ,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财产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同时也会产生一定的费用,那么软件著作权转让费用包括哪些?华律知产小编整理了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软件著作权转让费用包括哪些
1、软件著作权转让官费
交纳著录项目变更费(200元),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2、软件著作权转让代理费用
如果通过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等中介机构代办,具体费用大家以服务机构为准,一般也就300-500不等。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软件著作权转让费用包括哪些这方面法律知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相信大家从上文已经找到有关的答案了吧。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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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 【著作权】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 (版权) ,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虽然合作作品的创作者们对作品的著作权是独立的,但是如果某个创作者擅自将作品注册为商标是否合法呢?华律网知识产权小编为您整理了商标的相关知识,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
擅自将合作作品注册为商标合法吗
典型案例:李某某与王某某合作创作了“**”卡通图形,并用于双方合作开发的儿童玩具的外包装上作为装饰图案使用。一年后,双方合作关系结束,李某某未经王某某同意,将“**”卡通图形作为商品商标注册在自己名下。王某某得知后遂以侵权和权属纠纷为由将李某某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对于本案中王某某是否具有请求权的基础,以及享有何种请求权的基础,存在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王某某的诉请应予驳回。这种意见认为,虽然双方共同合作创作了“**”卡通图形,但合作中并未涉及商标注册,而注册商标要求体现出注册人的积极意志,本案中王某某自始至终并未有积极的注册行为,因此不能阻止李某某将卡通图形注册为商标,故而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而王某某因为没有体现出积极注册商标的意志,也不能认为其对注册商标的权属具有请求权的基础,因此王某某无论是关于侵权还是权属纠纷的诉请都应予以驳回。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某属于商标的共同所有人,应当支持王某某关于权属纠纷的诉请。这种观点认为,既然“**”卡通图形系双方共同共有的合作作品,则基于作品基础之上申请的商标,双方也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因此应当将注册商标认定为共同财产,判令涉案商标归两人共有。
第三种观点认为,王某某不属于涉案商标当然的共同所有人,但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对王某某合法民事权益的侵犯,李某某应当给予王某某合理的经济补偿。
首先,李某某无权将共同共有的合作作品擅自注册为自己名下的商标。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具体的权利行使方式,则因合作作品是否可以分割使用而有所不同。对于这种情形,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能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显然,李某某擅自将共同共有的合作作品单独注册为自己名下的商标,属于一种对合作作品的使用(印制商标意味着对图形作品的“复制”,而将帖附有商标的商品出售则意味着对图形作品的“发行”,等等),但李某某并未与王某某进行过任何形式的协商,因此,其行为并不属于合法行使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其次,王某某的合法民事权益虽然受到损害,但他并非当然的涉案商标的共有权利人。前文提到,李某某注册的商标图形,完全来自双方的合作作品,李某某对商标的擅自注册、使用必然意味着对共同共有的合作作品的权利的侵害,因为这意味着李某某垄断了该图形作品在某种商品上的商标化的权利,对于共同参与创作的其他合作作者,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一个主体对某个标识是否一定享有商标法上的权利,关键在于是否有积极注册的行为和意志。而主观要件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形成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
本案中,没有事实表明王某某在纠纷发生前将合作作品注册为商标的任何行为或意志,因此,在这种可能性发生前,王某某并并非当然的涉案商标的共有权利人,但是,如前文所述,李某某的行为仍然侵犯了王某某的合法的民事权益。
最后,李某某应当给予王某某合理的经济补偿。由于李某某的行为对王某某合法民事权益的侵犯,李某某应当给予赔偿,可以考虑从版权商标化的获益中确定适当份额补偿给王某某。当然,如果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将商标权由李某某独有重新更改注册为二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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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的作品的作者们对该作品的著作权是独立的。那么如果对合作作品进行分割的话,那么对合作作品分割是如何划分著作权的呢?华律网知识产权小编为您整理了版权的相关知识,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
合作作品分割如何划分著作权
1、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2、可能存在整体著作权与单立著作权的问题。整体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中可以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的部分的作者对该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
3、合作作品之共同享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著作权人按照各自创作的那一部分作品所应得的权利份额,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即按份共有。著作权按份共有的每个共有人,有全将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但在转让时,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共同共有著作权,即共有的著作权人不划分各自对著作权所占有得份额,共同对合作作品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的著作权人在分割财产权力时,一般是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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