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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6人看过2024-01-31

    商标注册自身就是存在风险性的,无论是选择中介机构进行商标注册,还是选择自主申请办理。而这两种方式的商标注册必须当心的是商标注册之前和之后的全部事情。那么商标注册的六大误区分别有哪些呢?让我们和华律知识产权小编一起来学习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吧!

    商标注册的六大误区

    1、先使用,后注册

    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该规定表明我国在认定商标权属问题上,实行的是“注册在先”原则,即商标的专用权归属于依法首先申请注册并获准的商标申请人。

    部分企业或个人急需使用商标,可能会“先使用,后注册”。“先使用,后注册”的隐患是:虽然可以使用未注册商标,但如果出现商标纠纷,法律将保护“注册在先”一方的合法权益。

    2、法人注册,公司使用

    “法人注册,公司使用”是企业在注册、使用商标时很容易陷入的误区,表现为商标是由法人代表申请注册的,但却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由公司无偿使用。如果该公司是由多个股东出资成立并运营,一旦法人代表撤资“单飞”并禁止公司使用原商标,或者是法人代表要求公司每年支付高额的商标许可使用费,公司将会蒙受巨大的损失。因此,建议目前存在上述问题的企业赶紧将商标转让到企业名下,免除后患。

    3、超范围使用

    超范围使用,也是企业在日常商标使用过程中极易犯的错误。商标使用应该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商品或服务分类使用,超范围使用的部分必须重新注册,没有注册的情况下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使用。

    超范围使用商标的隐患:一是商标使用不受保护;二是既有可能存在侵权情况,一旦发生侵权,所要承担的责任那就可大可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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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信息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的字体、图案、注册人名义、地址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后,商标申请人不去商标局做商标变更也是我们在商标使用中存在的误区之一。这些商标申请人认为:“商标是我的,我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然而,商标注册信息改变后不去商标局做商标变更,商标有可能会被商标局撤销。

    5、商标使用许可不备案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简单理解就是如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许可人再次将商标许可给第三人使用,第三人对商标已授权给他人使用的情况并不知情,则原许可使用合同不能约束其使用该商标。

    企业在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时,必须去商标局进行备案,否则今后一旦出现于商标许可有关的纠纷时,法律会站在无过错方,会支持无过错一方的诉求。

    6、商标注册成功后就万事大吉了

    《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一些企业可能因疏于管理,注册商标到期后未做续展而被商标局撤销。这也是我们在日常使用商标中存在的误区之一。为了更好的保护商标,建议大家委派专人对商标进行管理,及时为即将到期的商标续展。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企业为了保护自己的主商标而注册了大量的防御商标,但并未使用这些商标,造成商标被“撤三”。所以,企业成功注册商标后还需尽快使用这些商标哦!

    注:防御商标是同一商标所有人在不同商品或服务分类上注册同一个商标或者在同一商品或服务分类上注册名称相似的商标,以防止他人使用商标。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侵权行为的相关知识。华律知识产权再次提醒您商标侵权行为不可有,拥有正确的知识产权意识,爱护他人的知识产权,才能形成良好的知识产权市场!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 162人看过2024-01-31
    合同只要是依法成立,符合生效的条件,就是有效的。是否复印件还是原件,只是合同文本作为证据的一种存在形式。
    如果当事人对相关事项发生争议,决定以司法途径解决,那么此时,合同就是一个很重要的证据。而作为证据,一般都得提交原件,或者经人民法院核对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这是因为,对于复印件,我们很难核实其来源以及形成的过程,比如是否有被篡改等等,从而影响到该证据的证明力。但这并不是说,只要是复印件,就一概没有证明力。
  • 152人看过2024-01-31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签订合同的内容来看,存在两种情形:以假面目签订的合同和以真面目签订的合同。假面目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所使用的姓名、身份证件、所签订的合同内容等都是假的,用假的面目进行经济活动,其欺诈故意明显。真面目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所使用的姓名、身份证件、所签订的合同内容等都是真的,以真面目签订的合同的内容有真有假,其合同欺诈性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 156人看过2024-01-31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中订明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的条款。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因此,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造成合同履行时间变迁的,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合同新的履行期限,或者解除合同。

  • 164人看过2024-01-31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一定是属于双方的行为,如果是单方行为的,是不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的。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 154人看过2024-01-31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规定了具体明确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告终止。双方一致同意,可以续订合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灵活性表现为合同期限可长可短,较短时间的如半年、一年、二年,较长时间也可为五年、十年,甚至更长时间。但不管时间长短都有一个截止期限。
    具体期限由当事人双方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适用范围广,既能保持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又能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是实践中运用较多的一种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当事人选择终止合同的机会多一些。而对用人单位来讲,合同到期终止的,一般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 188人看过2024-01-31
    合同错误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应该新签订合同或者补充约定,如果划掉重写的,可能会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合同内容是合同当事各方的合意,并非一方或单方的意思表示。所以,这个“划掉”要区分单方划掉共同划掉。如果是单方划掉,指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将合同部分内容划掉,就并非是合同各方的合意,并不当然导致划掉的内容无效,在另一方不同意将内容划掉的情况下,该划掉的内容对双方仍然有约束了。如果另一方事后对该划掉行为予以追认,同意将该部分内容划掉,则该部分内容对双方失去约束力。如果是共同划掉,指合同各方一致同意将合同部分内容划掉,应当视为合同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各方对原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本身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但划掉的内容就失去约束力,该部分内容自然归于无效。
    当然,共同划掉导致无效仅仅是指划掉的内容部分无效,不影响合同整体或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
  • 162人看过2024-01-31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第三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

    附条件合同具有以下效力: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合同可以附条件,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144人看过2024-01-31
    (一)、有效合同
    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确认无效。并由此而推断其主要特征有:
    1、违法性;
    2、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
    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4、无效合同自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而可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动审查。
    并据此认为其存在以下三个特征或要件:
    1、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
    2、对当事人自始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3、国家予以取缔。
    (三)、待定合同
    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才能生效;
    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无效。
    (四)、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是出于重大误解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予以撤销的合同。一般认为,可撤销合同的主要原因是:
    1、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2、合同是否撤销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才能予以撤销,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是不能依职权主动来予以撤销的。
    3、合同在撤销前应为有效。
  • 149人看过2024-01-31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对于这类合同,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均属于这类合同,即未登记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只影响物权的成立或转移。

    4、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

    A、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B、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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