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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54人看过2024-01-31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市场前景也越来越好。今天,华律知产小编通过浅谈个人如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这个问题带来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浅谈个人如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包含了很多的无形资产,最主要的是专利、商标、版权,当然也包括了近来比较热门的域名,生产工艺等内容。简言之,知识产权还是无形的,所以站在保护相对面得是他为,也就是说做好内部的保护是首当其冲的,因此在企业里面更重要的是做好保密工作,比如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规范企业的往来文件,最好规定一个保密权限,等级什么的,树立企业员工对这方面的重视;其次,在研发过程中,注重文档,以为后面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做好铺垫,能起到证明的作用;最后,对自己的技术及时的申请各类保护,当然在申请以前应当做好各方面的规划,哪些技术值得申请专利,哪些技术可以隐藏,因此选择一家好的代理公司也尤为重要;还有商标,版权这些,也应当有一个总体的思路,所以前面一些朋友说的登记、注册、公证等方式都是很好的手段。

    个人如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及时注册商标和申请专利,取得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

    至今为止,还要很多企业在这方面意识不够,即使有的企业注册了商标,但忽视了很多细节问题,例如:在注册商标时,除将主品牌注册商标外,还应有选择的对相近商标进行注册;除在本类别注册商标外,必要时还应在相关类别进行注册。即使有的企业自身在开发新产品,但没有通过申请专利的形式来保护自身的研发成果,这些都是我们企业无法看见的损失,等到吃到苦头了才后悔莫及。

    二、积极办理海关知识产权备案,并参与商标、专利审查过程的异议或争议程序,充分利用法律提供的各种保护手段

    三、实施品牌战略,完善企业专利、商标管理制度建设,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品牌建设的人才支撑体系。进一步完善人才政策,通过培养、引进和聘请品牌经营、技术创新等方面的高级人才;把品牌知识、品牌经营作为企业长远发展的战略目标,增强企业经营者品牌意识,充分发挥专业人才在品牌创造、品牌经营、品牌提升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与大专院校和有关机构组织合作,开展以品牌知识、品牌经营和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企业创牌能力和品牌运作水平。同时,企业要通过公司战略会议的形式将实施品牌战略作为公司的重要决议,在各个部门贯彻执行下去;通过建立专利、商标管理制度,开展自主创新、产品研发重构知识产权优势,全部巩固与保护自身的无形资产。

    以上就是关于浅谈个人如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网站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五条  专利权

    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 165人看过2024-01-31
    正常情况下的答案。
    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及相关法学理论原则的规定,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须按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全额缴纳出资,获得股权。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与股东无关。
    特殊情况下的答案。
    任何事物都不会是绝对不变的。还真在有的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会由股东来承担。
    情况之一,股东出资不实。未实际出资,或是出资未达到股东依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在公司注册时,工商登记机关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出资证明文件,一般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证明,若是以实物出资,会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评估文件。
    这些文件在公司成立后会存在于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中。如果在诉讼中遇到公司履行债务能力不足时,受理案件的法官或是律师可能会查询这些材料,若其中未存在这些材料,则可能会要求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
    情况之二,股东抽逃资金。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做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
    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公司股东可能会遇到要求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可能,就是说这时股东要代公司受过。
    其他情况,包括很多情况,如股东在公司未正式注册成立便以公司名义营业由此造成了债务或股东挪用了公司的财产支付个人费用或是有些股东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侵害债权利益,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等等一些情况。
  • 156人看过2024-01-31
    灵活运用法律规则是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保障。
    在数次催要而对方仍不还款时,就要考虑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诉讼是最有效的维权手段,其中蕴涵着众多的因素,象如何顺延诉讼时效,怎样选择最佳的诉讼时期,诉讼之前要做好那些准备工作等等,都会影响诉讼的结果。而且,再成功的诉讼如果没有进行财产保全导致胜诉却无法执行,也不能算是完美的诉讼。所以,企业用诉讼手段来维权时,一定要及时准确。
    不过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债务纠纷虽然具有效力强、权威高的优点,但确也存在成本高、时间长等问题。在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遇到债务纠纷时,如果灵活选取和运用其它的法律规则,可一定程度避免上述问题,从而控制成本、提高效率、降低风险,具体来讲可以采用以下规则:
    灵活约定仲裁:在合同签定时,如果面临标的大、对方履约诚信差、以及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情形时,一般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具有的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经济性、独立性的特点以及一裁终局的规定,就可以使我们减少成本,缩短时间,提高效率,减少诉讼带来的麻烦。
    适当采纳公证:在合同签定的时侯,也可以通过当地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书具有比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更高的证据能力,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一般无须审查就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于经过公证的合同,在一方违约时,由于公证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对于不履约的经过公证的合同,可以提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149人看过2024-01-31
    破产债权按债权的产生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不同关系,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无财产担保债权。
    2、担保差额债权。
    3、代保债权。
    4、放弃优先债权。
    5、附有期限但破产宣告日尚未到期的债权。
    6、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因清算组解除破产企业的未履行合同而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部分,应视为破产债权处理。
    7、因票据关系而产生的破产债权。
    8、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时,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
    9、经和解减免延缓的债权作为破产债权。
  • 154人看过2024-01-31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新入伙的合伙人仍应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同等责任即无限连带责任,这是一般情况;同时,为了防止原合伙人利用接纳新合伙人入伙达到转嫁债务的目的,避免合伙企业对新合伙人的欺诈行为发生,保护新入伙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合伙协议另有约定者除外。
    就是说,法律不限定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就合伙关系有特殊的约定,法律保护合法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入伙协议约定的法律效力。
    如果合伙协议根据新合伙人入伙时的具体情况约定新合伙人对其入伙前的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的,这一做法并不违法。
  • 250人看过2024-01-31
    合伙人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债务已超出其按份之债。
    向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不足其按份之债的合伙人追偿。
    向某一合伙人追偿的数额不能超过其应承担的按份之债。民事程序上,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一并进行追偿的诉讼,为必要共同诉讼,人民法院可列其他合伙人为共同被告,案件进行合并审理。
  • 170人看过2024-01-31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这一规定认可了两种分担亏损比例的方法,即约定比例和平均分担。从承担债务角度看,两种分担都是合伙人之间按份承担合伙企业债务的方式,即按份之债。
    相关规定是以民法合伙法律制度为立法基础的,合伙的债务欲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但要注意区别的是,允许合伙人在对合伙债务承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以合伙人出资的比例分担债务,规定有约定分担比例的,依照约定比例,没有的,只允许平均分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 171人看过2024-01-31
    个人(私营)独资企业债务应由个人(私营)独资企业和投资人(业主)共同来承担,理由是: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由此可见,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财产范围不仅仅限于企业财产,而是涉及投资人所有的全部财产,即债务由投资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所以,在处理债务时,如果只以企业为当事人,有可能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及时实现,还可能造成法院在执行中重新调查工商登记的情况,追加投资人为当事人。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但债权人起诉时只起诉个人独资企业,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中止执行,后个人独资企业解散,解散时又未通知债权人和法院,债权人在五年内又未向投资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就消灭,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实现。
    在债权人向个人独资企业起诉时,将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人(业主)列为共同被告,如在执行过程中,企业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可以直接执行投资人的其它财产。
  • 134人看过2024-01-31
    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交纳的一定费用。案件受理费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至10万部分按照2、5%;
    超过10万至20万部分按照2%;
    超过20万至50万部分按照1、5%;
    超过50万至100万部分按照1%;
    超过100万至200万部分按照0、9%;
    超过200万至500万部分按照0、8%;
    超过500万至1000万部分按照0、7%;
    超过1000万至2000万部分按照0、6%;
    超过2000万部分按照0、5%交纳。
    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预交,审理终结时由败诉方全部或者按比例负担。
  • 134人看过2024-01-31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见,协议管辖约定地点也仅限于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合同的签约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
    不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被并购后,该诉讼主体已不存在,约定管辖条款自动失效。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并购方的合同纠纷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的,则适用专属管辖条款。
    上述条款所称的权利、义务是指实体法意义上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不含程序法意义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实体法意义上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但程序法意义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则对并购方无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的条款是程序法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对兼并企业的并购方不具约束力。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并购事务日益增多,跨省、跨地区、跨国的并购也屡见不鲜,由于兼并双方住所地不在一地,若按原约定管辖的条款内容确定管辖,既不符合民事诉讼“两便”的原则,又违背了一般民事案件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对兼并方不公平,从而不利于股权和财产权的流转。
    综上,公司并购而承继的债权债务纠纷不再适用企业被并购前约定管辖协议或条款。鉴于企业并购活动随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而不断增多,相关诉讼也呈日益增长的趋势。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缺乏相关规定,法院对此类案件管辖的处理结果往往也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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