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复工后调岗降薪是否合理,要看是否有正当的理由。
发生工伤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但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岗调薪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在以下情形下,企业可以不经协商一致单方对劳动者调岗: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若企业没有与员工签订放弃年休假承诺书,只是约定如劳动者不主动申请就视为放弃,这种约定侵害劳动者权益,属于无效的约定。
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必须由劳动者主动提出申请,即使劳动者未主动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也应当主动安排,劳动者未提出申请的,单位也未安排的,单位仍然应当按照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三倍的标准支付年休假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工作岗位属劳动合同的变更,如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有权利拒绝调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辞退的再加一个月时间经济补偿金=补偿时间×离职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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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职可以提前3天提出书面申请就可以了,辞职生效的当天结清所有工资。
1、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调整怀孕女职工的工作岗位
可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3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可以调整怀孕女职工的工作岗位,但必须是基于保护女职工的原则,即如果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在减轻劳动量、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的基础上为其调整岗位,安排其他劳动。
2、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降低怀孕女职工的工资
不可以,用人单位调整了怀孕女职工的岗位之后,往往根据调岗调薪的原则,按照新的岗位发放女职工工资,这样是否也可以呢?这就是需要回答的第二个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3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根据这些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不能降低怀孕女职工的工资性收入。即使用人单位调整了女职工的工作岗位,也不能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性收入。
一、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恢复原岗位。
二、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可以拒绝。从行为上来讲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是无效的;但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是有权调整岗位的,但必须提交足以证明劳动者不适合本工作的证明。
合同期内员工不同意调岗降薪的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的补偿半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规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岗”是否有效。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这意味着,假如合同约定“可根据需要对员工岗位进行调整”,应当理解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条款具有拘束力,双方均应履行。
不可以。
1、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是无效的;
不可以。
《劳动法》中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如果在哺乳期,原来某些职位目前可能不能胜任。在此情况下,经过协商,用人单位可以调换其工作岗位,但必须有足够证据证明你不能胜任原岗位,而且必须与劳动者协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你不能胜任原工作,而单方面调换职位,你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