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被劳动教的。
2、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经济性裁员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a、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b、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毕业生如何办理就业协议解除手续
1、就业协议书签订生效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解除。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就业协议(违约),须办理以下手续:
(1)征得原用人单位同意,与原用人单位解约,并出具书面解约材料,退回原就业协议书;
(2)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教学学院审批。
(3)由学校招生就业管理处根据所在教学学院批准意见,负责换发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如何办理就业协议解除手续
2、对《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经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签字(盖章),但未加盖学校毕业生就业专用章的,如需变更就业协议,也应办理上述解约手续。
3、已经签约,并考取研究生(双学位或专升本)的毕业生,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取得同意,并向学院出示有关证明,办理解约手续。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签订三方就业协议要承担什么责任
协议书一经签订便视为生效合同,签订三方就业协议后要承担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违约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有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又去联系其它单位,“脚踏两只船”,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这种不讲信誉的人在社会上是不受欢迎的。所以,毕业生应该信守协议。如果有特殊情况要违约,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征得原签约单位的同意,找到新的接收单位,经招生就业管理处审核,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违约手续,方可重新签约。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是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所以以绩效考核为名克扣工资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可以投诉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