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超过6个月要赔偿。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试用期间应该享有哪些待遇
1、获得基本工资
在试用期间内,我们作为付出劳动的工作者,自然是应该有基本工资的,而且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协议确定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相对弱势的试用期劳动者的工资权益,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有具体规定如下:
(1)劳动者可以依法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2)单位要按照协商约定的工资标准按月向劳动者给付工资;
(3)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试用期的最低标准,即要求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比如正式员工的工资为3000元,那么试用期间的工资则不得低于2400元。
2、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相关规定,单位应当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对于处于试用期间的劳动者来说,他们也和正式员工一样拥有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权利;而且依据我国规定,试用期至多只能约定6个月,如果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过长而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这将会损害试用期劳动者的权益,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适当的补偿。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如下:
(1)劳动者的试用期被包括进劳动合同的范畴里;
(2)超过一个月仍未签订,那么劳动者是可以要求获得相应的补偿的;
(3)超过一年仍未签订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次日即为双方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险福利
由于试用期是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因此只要在试用期间内的工作人员是符合购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条件的,那么该公司就应当在试用期员工入职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就帮员工购买和缴纳社保公积金,未积极购买的将会违反相关规定。
4、符合条件的可以获得年休假的权利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把该条文分解开来说,即单位符合了以下三项条件后,可依据本条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一、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二、原合同无法履行;
三、无法协商变更。
一、事先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在可以裁员的4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上报劳动部门,即工会对用人单位裁员有知情权和建议权。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若用人单位违法或违约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在研究工会的意见后,要将处理的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即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共决权,在不合法或不合理时有权否定,且对再处理结果的进一步的知情权。这一要求在深圳市司法实践中尚未真正实施,有必要向用人单位告知有这样的规定存在,也许不久就会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进一步贯彻。
二、通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出具书面通知且送达劳动者,否则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生效。但实践中很多情况是劳动者拒不签收通知,而用人单位又没办法强迫劳动者签收。建议可采取如下应对方法:
1、制作员工入职登记表时,增加一栏,内容为:公司有关书面文件、通知无法直接送达给本人时,本人确认本表中所填写的家庭住址为邮寄送达地址
2、《劳动合同》中增加一个条款:甲方(用人单位)有关书面文件、通知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劳动者)时,乙方确认劳动合同中所填写的家庭住址为邮寄送达地址。一旦发生劳动者拒不签收的情况,即按照上述劳动者家庭地址邮递相关文件,并保留邮递凭证作为证据。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更名后原来的合同一般还有效。公司更名并不会影响已经生效的合同效益,但通常都会另外重新订立新的合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公司更名后,新订立的合同均以更名后的公司名为主。公司更名后,原来的合同具备效力要件,仍然有效,并不会因为公司更名而失去法律效力。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一规定明确了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用工的方式。
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用工和全日制劳动者的终止劳动合同也是有区别的。主要是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没有那么多条件,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非全日制用工正在做的工作尚未做完,或是对对方正在做的工作不满意,则要慎重考虑,因为这有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失,引发争议和赔偿要求。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劳动者终止用工的另一个不同,是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即不存在干完活取得报酬后再给一笔补偿费用的问题。
竞业禁止是指法律规定有特定身份的人在工作期间或义务人基于其与用人单位达成的竞业禁止协议的规定,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在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其原服务的用人单位相竞争的工作或经营活动。简单的来讲就是公司禁止特定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用人单位相竞争的业务。但是用人单位负有向该特定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竞业禁止合同中应载明的条款:
1、在职期间不得到竞争企业兼职或任职
2、离职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区域内不得开展与原单位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公司
3、在职期间不得自行组织公司与原单位竞争
4、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人员给予经济补偿的数量和方式
5、离职前不得抢夺原单位客户
6、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时的违约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即使是试用期,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由此可见,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而不是一个单独的有关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生效和终止的时间都应包括试用期在内,而且计算劳动合同期限也应当包括试用期。
在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里面可以包括试用期的规定,也可以没有。但是,他们也可以不和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签订试用期协议。所谓的试用期协议,本质上和劳动合同是一样的,也是规定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这个协议只适用于试用期期间,试用期一过,它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有效,只要员工在发生工伤时已经缴纳了工伤保险,并审核通过成功,那么就是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并没有其他时间期限。工伤保险报销是没有连续缴费要求的,只要缴纳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的时候,都可以获得工伤保险的赔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不可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