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用工管理
  • 147人看过2024-01-21
    集体合同的变更,是指集体合同生效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集体合同进行修改或增删的法律行为。集体合同的解除,是指提前终止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劳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用《集体合同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
  • 146人看过2024-01-21
    集体合同首先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特征,即是平等主体基于平等、自愿协商而订立的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除此以外,集体合同还具有其自身特征:
    (一)集体合同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在集体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是代表职工的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由多数人组成的团体。特别是职工方。必须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才能成立。
    (二)集体合同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集体合同中,劳动标准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对个人劳动合同起制约作用;
    (三)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均衡。其基本上都是强调用人单位的义务,如为劳动者提供合法的劳动设施和劳动条件;
    (四)集体合同采取要式合同的形式,需要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审查、备案方为有效;
    (五)集体合同受到国家宏观调控计划的制约,就效力来说,集体合同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个人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六)集体合同是一项劳动法律制度;
    (七)集体合同适用于各类不同所有制企业;
    (八)集体合同的订立,主要通过劳动关系双方的代表或双方的代表组织自行交涉解决;
    (九)集体合同制度的运作十分灵活,没有固定模式,并且经法定程序订立的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双方具有约束力;
    (十)集体合同制度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劳动关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
  • 119人看过2024-01-21
    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对什么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表现在: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如果集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二)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
    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是指集体合同从什么时间开始发生效力,什么时间终止其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通常以其存续时间为标准,一般从集体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的期限届满,其效力终止。
    (三)集体合同的空间效力:
    集体合同对空间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规定的对于哪些地域、哪些从事同一产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所具有的约束力。
  • 134人看过2024-01-21
    集体协商代表的权利义务如下:
    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一)集体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
    参加集体协商;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集体协商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1、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2、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集体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 193人看过2024-01-21


    订立主体:集体合同的订立主体是职工和用人单位:
    (1)职工是集体合同的主体,其共同要求代表其利益的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职工代表和工会都是劳动者的代表,代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实际的主体是劳动者,其和劳动合同不同的是,集体合同是全体劳动者作为订立的一方。
    (2)用人单位也是集体合同的主体之一。
    集体合同首先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特征,即是平等主体基于平等、自愿协商而订立的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
    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它比一般的民事合同订立要复杂得多.它是一种高度规范化、程序化的商谈。严重违反集体谈判的程序性规范而签订的集体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 205人看过2024-01-21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主要是根据主体的不同进行区别,而劳动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则是从合同的履行内容上进行区分。
    (一) 劳动合同目的在于提供劳务,其标的在于劳动本身,无论劳动有无成果,均能获得报酬;承揽合同则在于一定工作的完成,虽然涉及到劳务,但它的目的不在于劳动本身,而在于劳动成果,承揽合同如无成果时,则不能获得报酬。
    (二)承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控制、指挥、组织领导关系,这是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最本质的区别。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尽管在工作过程中要接受定作人的监督和检查,但其工作过程具有独立性,完成工作的条件、地点、时间的具体安排均由承揽人自行负责。劳动关系则不同,劳动者的工作条件主要由用工单位提供,工作时间、地点、标准和方法,即工作过程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规定,接受其监督、指挥,不具有独立性。
    (三) 劳动合同反映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以劳动报酬、劳动福利等为核心而发生的合同关系,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仅仅是劳动力的价值;而承揽合同反映的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工作成果而发生的合同关系,承揽人的报酬是劳动成果的价值,包括了材料和劳务的价值。
  • 128人看过2024-01-21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沿用了《劳动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必须具有一定的期限,才能保证合同的履行,保证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劳动合同与民事、经济合同在期限上有一个明显的区别,即劳动合同可以是无期限的,而其他合同则有着或长或短的期限。根据这一规定,劳动合同有三种形式: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是根据我国劳动关系的具体情况作出的相应规定。我国实行劳动制度改革以来,固定工的制度被否定,代之以劳动合同制度。由于各种用工形式的不同,就需要确定不同的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是基本符合我国用工制度的要求的。
  • 125人看过2024-01-21
    一般而言,就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可以分为法定和约定的变更和解除:
    (一)就约定变更和解除而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9条的规定,只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二)就法定变更和解除而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4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1、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135人看过2024-01-21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这一规定是在《劳动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具体项目而形成的。
  • 160人看过2024-01-21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商业信息,前者如产品配方及其他专有技术,后者指客户情况、购销渠道等。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之一是用人单位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这里的“保密措施”应作广泛理解,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讲明某项信息对本单位有价值,劳动者不能泄露,其也属于保密措施的一种。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