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是指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提供的一系列服务活动。具体说,就是通过市场这种中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进行双向选择,用人单位行使用人自主权,劳动者形式择业自主权。
就业服务是指政府职能部门对于求职人员提供各项帮助和服务。由特定的机构提供一系列服务措施,以满足劳动者求职就业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需求的行为。就业服务是帮助劳动者实现就业的有效手段,完善就业管理和就业援助制度是就业促进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就业促进法》第四章“就业服务和管理”中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在发展就业服务、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等方面的职责。对政府培育人力资源市场、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管、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等就业管理的主要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就业促进法》还用专门章节对就业援助制度的相关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强调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和采取就业援助服务等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其设立条件为:
1、有名缺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
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岗位职责,就是指一个岗位所要求的需要去完成的工作内容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需要对自己从事的岗位负责。
1、首先要让员工自己真正明白岗位的工作性质。岗位工作的压力不是来自他人的压力,而是使此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发自内心自觉自愿的产生,从而转变为主动工作的动力,而要推动此岗位员工参与设定岗位目标,并努力激励他实现这个目标。
2、因此此岗位的目标设定、准备实施、实施后的评定工作都必须由此岗位员工承担,让岗位员工认识到这个岗位中所发生的任何问题,并由自己着手解决掉,他的上司仅仅只是起辅助他的作用,他的岗位工作是为他自己做的,而不是为他上司或者老板做的,这个岗位是他个人展现能力和人生价值的舞台。在这个岗位上各阶段工作的执行,应该由岗位上的员工主动发挥创造力,靠他自己的自我努力和自我协调的能力去完成。
3、员工必须在本职岗位的工作中主动发挥自我解决、自我判断、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以求工作成果的绩效实现最大化。因此,企业应激励各岗位工作人员除了主动承担自己必须执行的本职工作外,也应主动参加自我决策和对工作完成状况的自我评价。
4、企业在制定岗位职责时,要考虑尽可能一个岗位包含多项工作内容,以便发挥岗位上的员工由于长期从事单一型工作而被埋没了个人的其他才能。丰富的岗位职责的内容,可以促使一个多面手的员工充分的发挥各种技能,也会收到激励员工主动积极工作的意愿的效果。
职业介绍是指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与就业所提供的就业中介服务。
而职业则是人们在社会中所从事的作为谋生手段的工作;从社会角度看职业是劳动者获得的社会角色,劳动者为社会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并获得相应的报酬。
职业的种类多种多样,许多职业都对从业人员有相应的资质要求。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年龄内自愿从事某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活动。
劳动就业的方式有3种,即劳动部门介绍就业、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高等学校毕业生由国家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以及本人的专长和志愿进行安排。对于各单位劳动力的再分配,采取劳动调配方式进行。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中国的就业制度和就业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逐步过渡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就业。
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其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及事件。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就是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包括行为人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及事件。
劳动法律关系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关系法律规范,变更起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其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及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
(1)首先是指劳动关系还存在,没有终止,因此不同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但发生了变更;
(2)其次,这种变更是从宏观角度而谈,即关注的是这种法律关系虽然存在,但是否还存在于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而不包括微观方面的,即该劳动关系依然存在于双方之间、只不过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内容发生了变更。
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共同指向同一对象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因此客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重要要素。在我国,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既劳动法律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结果,如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卫生安全等。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他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联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的媒介,也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
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规所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劳动法律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体现。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劳动法律关系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社会主义劳动法律关系,就是劳动关系为社会主义劳动法规调整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不同,决定了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不同,同时,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也可以从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的不同来划分。
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劳动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是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之一。依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公民自16周岁起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也就是说。公民自16周最起即具有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