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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6人看过2024-01-05

    1、必须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的有效时间内进行。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劳动合同尚未订立或者是已经履行完毕则不存在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

    2、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是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也是其变更应遵循的原则。劳动合同关系,是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形成的,其变更当然应当通过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劳动合同允许变更,但不允许单方变更,任何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3、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变更也并非是任意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变更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变更劳动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对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内容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时,必须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任何口头形式达成的变更协议都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应当指明对劳动合同的哪些条款作出变更,并应订明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的生效日期,书面协议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条的这一规定,是为避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而产生劳动争议。

    5、劳动合同的的变更也要及时进行。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主体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无论是哪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都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说明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内容和条件等。如果应该变更的劳动合同内容没有及时变更,由于原订条款继续有效,往往使劳动合同不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从而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当事人一方得知对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后,应在对方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及时作出答复,不得对对方的提出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置之不理。因为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果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则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114人看过2024-01-05

    尽量和公司协商索要,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105人看过2024-01-05

    1、必须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的有效时间内进行。

    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劳动合同尚未订立或者是已经履行完毕则不存在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

    2、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是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也是其变更应遵循的原则。劳动合同关系,是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形成的,其变更当然应当通过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劳动合同允许变更,但不允许单方变更,任何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3、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变更也并非是任意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变更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变更劳动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对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内容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时,必须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任何口头形式达成的变更协议都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应当指明对劳动合同的哪些条款作出变更,并应订明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的生效日期,书面协议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5、劳动合同的的变更也要及时进行。

  • 110人看过2024-01-05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兼职并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属于雇佣的关系,所以是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不用签订劳务合同。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 110人看过2024-01-05

    可以获得赔偿的。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在享有本款规定的权利问题上,这里所指的职工或雇工并没有临时工和固定工之分。同时,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这里的劳动关系不仅包括签了劳动合同的情况,也包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因此,虽然很多用人单位没有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作中发生工伤,就能享受工伤待遇。

  • 111人看过2024-01-05

    四级工伤保留劳动关系,是指还与单位之间有劳动关系,但是不需要实际工作的,享受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103人看过2024-01-05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主体指的是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户、其他组织等,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也是用人单位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 106人看过2024-01-05

    被原单位开除的,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需要遵守竞业限制的约定,如果没有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113人看过2024-01-05

    试用期不能超过法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4400人看过2024-01-05

    一、招聘广告内容设计应合理

    (一)招聘信息中切勿包含歧视性语句

    (二)招聘内容应实事求是,切勿夸大其词

    为避免发生此种情况,招聘启事中涉及员工待遇方面,建议用人单位采用弹性区间方式列明,谨慎采用明确数额的月薪、年薪等字样;涉及公司管理制度方面,如考勤、休假、加班等,应以概括性规定为主,释明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而非列明具体的工作时间或休假方式等。

    (三)招聘信息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公司的招聘信息中应包含两部分基础内容:对公司岗位的介绍、对招聘人员的要求。

    1.关于公司岗位的介绍,要充分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

    2.公司应在招聘信息中列明自己的具体要求,劳动者亦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二、录用通知的发送及撤销

    (一)录用通知的发送

    发送录用通知的注意事项

    (1)录用通知的内容最好与劳动合同相符,为避免风险,建议注明录用通知与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劳动合同为准。一般来讲,录用通知应包含如下内容:岗位主要职责、工作地点、薪酬待遇、工作时间、合同期限、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等。

    (2)录用通知最好约定有效期限,明确如果应聘者在录用通知载明的期限内未到岗,录用通知即告失效,用人单位可以重新招聘,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3)录用通知也可载明违约责任。如果应聘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到公司报到,用人单位可要求应聘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重新招聘该岗位人员所发生的费用。

    (二)录用通知的撤销

    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发送录用通知后可能出现:劳动者的背景调查未通过、体检不合格、用人单位因管理层变动、组织架构调整等原因临时取消岗位招录等情况。针对前述情形,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1.劳动者作出承诺前。虽然录用通知在送达劳动者时生效,但是否接受要约还需劳动者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476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第477条规定,“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已经办理入职后。如员工已经入职的,此时撤销录用通知应理解为解除劳动关系,如不满足法定解除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包括支付经济赔偿金或恢复劳动关系。

    三、做好入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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