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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人看过2024-01-06
    劳动争议案件的时效中断的适用办法:仲裁实现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 100人看过2024-01-06

      任命书红头文件的格式1.写上公司

      2.划一条红线

      3.正文

      任命书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现任命先生/女士为XXX公司XXX。其主要职责为全面负责XXXX工作,完成总公司下达的各项指标。该决定从年月日开始生效。

      总经理(签字):

      XXX公司

      年月日

  • 480人看过2024-01-06
    劳动用工备案是目前新型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就是一个公司招聘员工后,必须到劳动部门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备案,以证明该用工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合同是合法的。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劳动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这个用工备案可以到当地人社部门劳动关系科去查询。另外,与单位签订的合同必须到人社部门进行合同鉴证才具备法律效力。
  • 102人看过2024-01-06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举不胜举。所以,各个国家的竞争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然后再具体列举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比较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文加以禁止。

    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四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另外七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

  • 106人看过2024-01-06

    (一)民事诉讼案件中,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争议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同样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同时因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证据的掌握上客观上存在不平等的事实,所以,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承担又存在一些特殊性。

    (二)可以看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 100人看过2024-01-06
    从2007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单位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到2008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都要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并依托金保工程劳动保障业务专网,实现国家、省、市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基本建立全国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
  • 100人看过2024-01-06
    用工备案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保障劳动双方权益的重要手段。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107人看过2024-01-06

    1、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2、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 100人看过2024-01-06

      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注册登记或者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用工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初次备案。

      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他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取得的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名册、劳动合同样本;另外还有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用人单位用户开户申请表和用人单位登记表和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100人看过2024-01-06
    用工备案是必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从事非全日制的劳动者的所在单位,也应进行备案。用工备案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保障劳动双方权益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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