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调职、权、利,督促合同履行
2、加强合同外的工程管理
3、保证工程保险的投入
目前有的施工企业纯粹是“皮包公司”,无队伍、无机械,靠企业的资质和各种途径承揽工程,接到任务后,提取一定的费用后,就违规分包,根本不为劳务分包人员办理任何保险,一旦工程出现意外,就会给双方带了来严重的影响。因此劳务分包人施工开始前,工程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租赁或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同时保险事故发生时,应要求劳务分包人配合工程承包人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4、劳务报酬支付
目前建筑市场大多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计算劳动报酬,一是固定劳务报酬;二是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按时计价,按确认的工时进行计算;三是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往往经双方协商,确定了一种支付方式。但在实际施工时,由于建设方资金不到位,或承包方资金需求过大等各种原因,往往不能够按合同按时支付到位。有不少工程承包单位凭着买方优势地位,在合同违约时推卸责任,由此造成劳务合同纠纷。这时合同双方应在双方互相信任的基础上,本着以工程施工大局为重,协商解决,保证施工材料的正常购进与工人工资的发放,其拖延的劳务报酬在资金允许时立即支付,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利息。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老板说试用期三天不算工资是不合法的,劳动者提供劳动服务后,无论是否在试用期,应该给工资。
2、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劳动者应征人伍或者离职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劳动合同应当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2、劳动者因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中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如用人单位停产、转产、机构调整、联营,其有关停产、转产、机构调整、联营的期限可以作为劳动合同中止的条件。再如劳动者意外失踪的,也可以作为劳动合同中止的条件,因为劳动者意外失踪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只有当劳动者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劳动合同才终止。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1、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劳务派遣的时候,应该实行同岗同酬的薪酬计算原则,所以在劳动劳动报酬方面不应该存在区别的。
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1、用人单位单方给劳动者降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实际上,调整工资水平,必须建立在与劳动者协商并取得劳动者书面同意的基础上,否则,单方将定工资水平属于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