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3.关于具体数额,根据我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医疗期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病伤假期工资数额为本人工资60%至100%;
4.连续医疗期在六个月以上者,数额为本人工资40%至60%。
5.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的具体计算方式可能不都相同,但无论何种计法,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每月病假工资都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类型主要包括“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两项。
第一种情况是学历继续教育,在接受教育期间,每个月可以扣除的标准是400元。比如在职研究生、在职博士等接受学历或者学位继续教育,可以在接受教育期间按月扣除。
另外一种情况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证书的年度,按年可以扣3600元。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了执业资格继续教育的相关证书的,在取得证书的当月或者以后月份都可以通过扣缴单位来进行扣除。纳税人也可以通过年度的汇算清缴办理的时候来进行扣除。
在继续教育期间,如果纳税人已经就业了,那么继续教育支出,可以在自己的收入所得中扣除。同一个学历继续教育扣除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48个月。
需要
1.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2.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3.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试岗期没有工资肯定是不合法的。
1.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在收集好相关证据之后,到当地的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或可以到当地的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劳动仲裁不满,则可以向法院起诉诉讼。
一、充分发挥群体性劳资纠纷预警防范机制的效能
严格按照劳资纠纷预警网络和调处机制实施方案的要求,一是强化信息意识,落实责任,建立纵横有序、畅通灵敏的信息网络,做到事先有预报、处理有反馈。二是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特别对周期性、反复性的突出问题,由专人跟踪深入调查,随时掌握准确信息,做到心中有数,未雨绸缪,切实改变疲于应付的被动局面。三是一旦获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不安定因素,做到快速反应,上下沟通,立即组织力量,采取应急措施,稳定事态,防止蔓延和发展,进而有效进行化解。
二、充分发挥多方参与处理群体性劳资纠纷的积极性
处理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光靠劳动部门无论从处理时间、处理力量、处理效果而言都不甚理想,必须依靠多方力量共同参与,如公安、信访、法院、经济发展局、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等部门。只要充分调动发挥各部门的力量,得到他们的配合与支持,群体性的突发事件就会得以妥善解决。必须坚持“条块结合,条包块管,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针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规律,强调维护稳定、化解群体性矛盾一定要以块为主,但在涉及到具体问题时,要尽快给予解决。这样,在化解群体性突发事件时才能真正形成合力,改变以往相互推诿、相互扯皮、互不关心的被动局面。
三、充分发挥劳资矛盾释放和网络监控机制的作用
要及时合理地缓释、解决劳资矛盾,才能真正打造和谐稳定的劳资环境。因而,健全劳资矛盾释放机制极为重要。要给用人单位及职工提出问题、发表意见、发泄不满的场所。从制度上保证有一个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通道,有了这一通道,社情民意才能得以充分体现。为健全这样一种体制,不能把稳定理解为压制职工对用人单位的不满情绪和行为,不给职工表达不同意见的机会,一定要避免出现“越是强调稳定,越生怕群众闹事,越怕听到群众吵声,群众不满情绪越强烈”的恶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