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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人看过2024-01-31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了试用期的最长期限,即: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也就是说,试用期的期限是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对应的,试用期的最长期限是六个月,合同所约定的试用期只可以比法律规定的时间短,不可以更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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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人看过2024-01-31
劳务派遣的工作程序:
(一)双方应出具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双方平等协商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
1、甲方或乙方提供派遣人员花名册,双方盖章。
2、甲方提供派遣人员工资收入证明(确定参保基数)。
(三)派遣人员应出具的材料
1、健康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照片(3-5张)。
2、填写“派遣人员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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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人看过2024-01-31
1、业务咨询:初步了解双方意向,确认公司的合法资质;
2、用人单位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提出用人需求及标准;
3、分析考察:依据用人单位提出的要求,对实际工作环境、岗位进行了解,如有必要可进行考察,确定派遣员工招聘方法;
4、提出派遣方案:根据不同用人单位要求及现有状况,制定劳务派遣方案;
5、洽谈方案:双方研究、协商劳务派遣方案内容,并在合法用工的前提下修改、完善派遣方案;
6、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分清法律责任,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7、实施:严格执行《劳务派遣合同》之各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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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人看过2024-01-31
非全日制工作不能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此条款为法定的禁止性条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即使在合同中有约定,也是无效的。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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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人看过2024-01-31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了试用期的最长期限,即: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4、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也就是说,试用期的期限是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对应的,试用期的最长期限是六个月,合同所约定的试用期只可以比法律规定的时间短,不可以更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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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人看过2024-01-31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期限应该符合下面的要求: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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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人看过2024-01-31
津贴的支付形式:
津贴有实物和货币两种具体的支付形式。在一般情况下,与额外劳动补偿有关的津贴支付货币,并构成辅助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与身体健康补偿有关的津贴有的采取实物的形式,有的采取货币的形式,以货币的形式居多。支付周期通常以出勤日累计,按月随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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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人看过2024-01-31
绩效工资的基本特征是将雇员的薪酬收入与个人业绩挂钩。业绩是一个综合的概念,比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内涵更为宽泛,它不仅包括产品数量和质量,还包括雇员对企业其他贡献。
企业支付给雇员的业绩工资虽然也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和福利等几项主要内容,但各自之间不是独立的,而是有机的结合在一起,这体现了绩效工资的综合性特征。与传统工资制相比,绩效工资制的主要特点;
一是有利于雇员工资与可量化的业绩挂钩,将激励机制融于企业目标和个人业绩的联系之中;
二是有利于工资向业绩优秀者倾斜,提高企业效率和节省工资成本;
三是有利于突出团队精神和企业形象,增大激励力度和雇员的凝聚力。
绩效工资体系的不完善之处和负面影响主要是:容易导致对绩优者的奖励有方,对绩劣者约束欠缺的现象,而且在对绩效优者奖励幅度过大的情况下,容易造成一些雇员瞒报业绩的行为,因此,对雇员业绩的准确评估和有效监督是绩效工资实施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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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人看过2024-01-31
津贴标准是指某项津贴在单位时间内应支付的金额。它的确定由两种方式,一是按照雇员基本工资的一定百分比计算;二是按照绝对数额计算。第一种方式比较少见,大多数是按绝对数额计算。 津贴标准在确定时考虑的因素包括:
1) 工资标准。如果在制订工资标准时,已经考虑了对特殊劳动的补偿,就没有必要另设津贴补偿;如果不能全面反映一些岗位和工种的特殊劳动性质和劳动消耗,就需要单独设立补偿津贴。
2) 劳动特殊性。对劳动的特殊性及对雇员的影响,要进行科学测量,作为确定不同等级津贴标准的依据。
3) 健康损害程度。一些津贴的发放是为了补偿和预防特殊工作条件对劳动者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津贴标准的确定与对雇员身体的损害程度直接相关。因此,需要通过一些相关部门的技术测定,例如,医疗单位、职业病防治部门等对职业病的发病率和治愈率、以及劳动保护投入等多种因素进行科学度量,从而确定通过津贴形式对雇员健康程度的补偿标准。
对一些特殊的工作和工种,我国有国家、地方和行业规定的统一津贴标准。此外,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工作需要制订和调整本企业的津贴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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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人看过2024-01-31
1.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劳动合同一定要在网上备案,只规定在签订集体合同时,用人单位需要报送劳动部门。
2.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3.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