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其中,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3、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起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4、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1、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辞退劳动者的,并且不用给予经济补偿。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