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的工资计算一般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工资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约定执行。
在工地受伤的赔偿标准为:
第一,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第二,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
第三,停工留薪期工资。
第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第五,伤残津贴。
第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第七,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何种情形下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单位是否需要为兼职员工缴纳社保
1、用人单位聘用兼职员工,如果是劳务关系,不需要缴纳社保;
2、用人单位聘用兼职员工,如果是劳动关系,是否需要办理社保以及如何办理社保,需要根据劳动关系的不同类型来看。
目前,兼职员工的情形主要有:非全日制员工、被劳务派遣员工、特殊劳动关系员工等。
(1)非全日制员工
依据《劳动合同法》,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多家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换言之,如果非全日制用工单位未为非全日制员工办理工伤保险,非全日制用工在该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的,仍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被劳务派遣员工
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被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订立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社保相关手续。
如果被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如果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员工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员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员工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员工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3)特殊劳动关系员工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如前所述,属于劳务关系的,不需要缴纳社保;属于劳动关系的,需要缴纳社保。
员工在合同期内,如果被非法辞退的,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按照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工作年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
职工被行政拘留单位可以根据公司的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申请开通网上备案系统
1、填写《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用人单位开户申请表(附件1),书面上报;
2、填写《用人单位信息表(附件2),通过电子邮件以电子版上报,电子信箱:jnldgxk 126.com。
附件2上报后,经审核通过,即开通网上备案系统。
3、网上备案系统开通后,登陆劳动用工备案系统网站(网址ldyg.mohrss.gov.cn,用户名为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密码为888888),将现有人员上传录入到系统,程序如下:
新增劳动用工备案:录入劳动者信息,完成后点击“保存”—“提交”。
劳动用工批量上传:人员较多时可填写电子表格,填写完毕后上传。具体步骤如下:将人员信息录入到“附件3劳动用工信息表”,点击“劳动用工批量上传”,点击“浏览”,选择填写完毕的“附件3劳动用工信息表”,点击“上传Excle数据”—“提交待核对数据”—“提交”,即可完成数据上传。
二、劳动用工变动备案手续(书面备案与网上备案同步进行)
网上备案系统开通后,企业如有人员变动,按下面程序办理:
第一步:网上备案
增加人员时,用人单位在办理书面劳动用工备案前需登陆劳动用工备案系统网站,将需书面备案的人员信息录入到劳动用工备案系统(见第一项“申请开通网上备案系统”中的第3条)。
其他人员变动时,点击“劳动用工综合管理”:选择劳动者,根据用工变动情况点击“终止”(“解除”、“续订”)—“提交”。
第二步:书面备案
持《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花名册(附件4),并持有关材料报劳动关系科:
1、增员所需材料: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⑵大中专毕业生(技校生)派遣证、调动函等其中一项。
2、减员所需材料: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或《劳动用工名册;⑵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⑶其他证明:死亡、退休证明等其中一项。
3、续签所需材料: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或《劳动用工名册;⑵新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三步:出具备案证明
劳动关系科根据用人单位提报的书面和网上备案信息,出具有关备案证明。用人单位凭劳动用工备案有关证明,办理职工失业登记、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