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后,未给劳动者一份的,可以要求公司给一份的。
2、《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由于劳动者用以交换的劳动力的特殊性,对于无效劳动合同,不可能采用返还及追缴等办法处理,所以,根据无效劳动合同的特点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撤销合同、重新订立合同、修改合同和赔偿损失三种。
1、撤销无效的劳动合同
撤销合同的处理方式,适用于被确认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是国家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应通过撤销合同来消灭依据该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整体被确认无效。如正在履行的合同,要停止履行。
对于已履行的部分,对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到相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支付,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似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劳动合同全部无效而用人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如果当事人双方都具备主体资格,劳动者要求订立劳动合同的,在撤销无效的劳动合同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2、修改合同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修改合同的处理,适用于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某项条款被确认无效,该项条款不得执行;应依法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合法条款应具有溯及力,溯及到该合同生效之时。
3、赔偿损失
无效劳动合同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不是劳动者。这一点在法律有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根据无效的劳动合同要求另一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
1、对于带薪年休假的天数,一般情况按照累计工龄即可推知,但由于年休假按公历年度计算,因而在入职和离职这两种特殊情况下其计算往往比较复杂。新入职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后,往往跨越年度,在计算其首次应享受带薪年休假时应当进行折算,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2、对于离职员工,其离职年度的年休假天数也应进行折算,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并且如果该职工在离职前多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折算后如果不足一天的不计入,应当注意这里并不是四舍五入,而是只要不足一天即舍去。
3、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公司不肯给员工劳动合同,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一、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三、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累计缴费年限×1.3%(计算系数)。
1、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1.由于法律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限制较少,解除程序上也没有硬性规定,因此,在法定解除理由不充分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尽量采取协商的方式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2.企业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一定要与员工签订书面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在该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解除的时间、工作的交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和数
额、支付方式和时间等事项。
3.企业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避免采取欺诈或胁迫的手段,否则协议无效。
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1.企业以员工存在过错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需要对员工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企业应当事先做好相应的制度规范和合同约定,并固定和保存好员工违反的相关证据。
2.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时,还应充分注意解除的程序,尤其是有工会的企业,以免因程序不当而导致解除行为违法。
3.企业欲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时,需对相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企业不能对前述概念任意进行扩大解释,需要根据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适用。
4.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既要满足法定条件,也要遵守法定程序,否则违反任何一项,都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如果企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员工拥有选择是否恢复劳动关系的权利。如果员工不愿再恢复劳动关系,那么企业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
三、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提出辞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企业务必要求员工提交书面的辞呈或辞职报告,并妥善保管,以免员工口头提出辞职,后又反悔,要求恢复工作,或以被企业辞退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2.员工突然辞职或不辞而别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发生前述情况,企业应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在第一时间提出请求或诉诸法律。
四、离职手续的办理
企业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履行如下手续:
1.指定工作人员与离职员工办理工作交接。
2.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也就是常说的“离职证明”。
3.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4.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5.对已经解除的劳动合同文本、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保存备查。
员工离职后,劳动合同一般就自动解除。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劳动者已提供劳动部分对应报酬不应被剥夺。如果职工自离的这种做法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在不结算工资的情况下还能要求劳动者赔偿。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员工离职后,劳动合同一般就自动解除。如果职工自离的这种做法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在不结算工资的情况下还能要求劳动者赔偿。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