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担保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根据的。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同的必要,没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担保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
质物灭失因灭失原因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律效力,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质物因质权人的原因而灭失时,质权消灭,质权人对出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质物因出质人的原因而灭失时,质权消灭,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另行提供担保。
质物因第三人的原因而灭失时,出质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质物投保时,有保险金支付请求权,质权的效力及于赔偿金或保险金。质物因被征用、被没收等法定事由而灭失时,如因被征用获得补偿时,质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上。
如果质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灭失,则质权消灭。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如果有外币,要另外购买外币银行存款日记帐),总帐(三栏明细帐),明细分类帐(三栏明细帐),费用帐(多栏明细帐),固定资产明细帐,存货明细帐,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应收应付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明
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如果有外币,要另外购买外币银行存款日记帐),总帐(三栏明细帐),明细分类帐(三栏明细帐),费用帐(多栏明细帐),固定资产明细帐,存货明细帐,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应收应付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明细帐(三栏明细帐),一般就是这些了,别忘记缴纳印花税。
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5、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第一,诺-成合同是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上达成一致,不需要立即履行的合同。诺-成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比较多,如买卖合同,建设施工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等。这类合同一般都是要书面形式的,即要式性。
一些标的额较小的合同,如日常的买菜行为,买笔等,是不要式合同。其实,当有发票收据的情况下,这只能证明有合同行为,而不能证明是要式合同。
第二,与诺-成性合同相对立的是实践性合同,如私人间的借款,保管物品。实践性合同一般不需要书面形式,即不要式性。
一般劳动合同期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约定的。
临时工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在编制定员外与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工人订立的劳动合同。适用于从事短暂的、临时性工作的工人。
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
一、招用的工种和岗位,完成生产任务的数量、质量指标;
二、被招用者须具备的条件,劳动合同的期限;
三、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四、生产、工作的环境条件,劳保用品发放具体规定;
六、双方违反合同的责任和具体赔偿规定,以及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临时合同签多长时间,需要双方协商。
(一)如保管人与寄存人事前仅有口头约定,其后,在合同履行前保管人或寄存人改变主意,不接受保管物或不交付保管物,因为保管合同尚未成立,则改变主意的一方并不构成违约,对方当然无权请求强制履行,也无权请求法院追究其责任。
(二)如保管人与寄存人于保管物交付前,已订立合同,明确约定保管合同于保管物交付前成立的,因为属于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应受法律保护。此时,保管合同虽未有保管物授受,但仍然成立。
(三)当事人的约定应当表现为文字或其他可以确认的书面形式。否则,难以确认的,不足以证明保管合同当事人同意合同于交付以外的时间成立,保管合同仍于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四)保管物的交付,是指寄存人将对保管物的占有移转至保管人。交付可以由寄存人直接交保管人,也可由第三人间接交付。如保管人已占有标的物,以简易方式交付即可,占有约定也可成立保管。如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嗣后由出卖人为买受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