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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1人看过2024-01-07
    1、未经房产所有权人同意,以他人房产作抵押,这样做不但抵押关系无效,而且构成侵权。借款人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
    2、房产抵押是指产权所有人以房契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如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在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提供抵押房屋的当事人称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债权人称为房屋抵押权人。
    3、房屋抵押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设定房屋抵押。
  • 208人看过2024-01-07
    1、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就有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 177人看过2024-01-07
    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 142人看过2024-01-07
    抵押担保的特点在于:
    第一,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第二,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第三,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第四,抵押担保以抵押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内容。
    第五,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 128人看过2024-01-07
    1、“一物多押”的风险。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借款人将房产抵押给多个银行后,一旦破产倒闭,抵押房产将很难处置变现。
    2、土地使用权的风险。银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时,如果只是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而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的房产将无法处置变现。另外,集体土地不可以用来抵押。因此,农村的集体土地如果用来办理抵押贷款,必须转化为国有土地。
    3、登记期限的风险。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如果将贷款的期限与抵押物登记的期限设为一致,一旦贷款到期无法收回,抵押登记也将到期,银行将无法处置抵押房产。
  • 155人看过2024-01-07
    合同担保的种类包括:
    (1)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
    一般担保:是对以债务人为中心形成的所有权都具有担保作用的担保。
    特别担保:是针对单个债务特别设立的担保(通常所说的担保)。
    (2)人保、物保、金钱保。
    (3)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我国法定担保只规定了留置担保。
    (4)原担保与反担保。
  • 129人看过2024-01-07
    (一)、保证合同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二)、抵押合同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三)、质押合同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物移交的时间性;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 134人看过2024-01-07
    一、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三、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四、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 169人看过2024-01-07

    应注意以下的情形:
    1、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2、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3、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1357人看过2024-01-07

    不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不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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