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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9人看过2024-01-09
    先合同义务一般包括协力、通知、照顾、保护、忠实等义务,协力义务是指缔约双方共同促成合同缔结的义务;通知义务是指在合同缔约过程中,合同内容发生特殊情况对相对人有重大影响时,双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照顾义务是指合同双方之中一方应以谨慎、诚实的态度照顾合同相对方与标的物,促成债权人实现给付利益;保护义务要求合同双方应尽合同中约定的必要注意义务,保护相对方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忠实义务是双方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应对对方保持忠诚、诚实的态度。
  • 118人看过2024-01-09
    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期限的,买方可以与卖方协商补充关于履行期限的内容。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买方可以随时要求卖方履行,但应当给卖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如果卖方在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迟延履行,并经买方又一次催告后,仍然迟延履行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未达成补充协议的,买方在给卖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后,卖方未按时履行,买方又一次催告后,卖方仍然迟延履行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 127人看过2024-01-09
    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应具有以下主要条款:
    一、委托的项目名称。委托的项目名称应当是所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所涉及到的委托方交付的技术项目的全称,即通常所说的“合同标的”。合同中表述的文字应与委托的内容一致,并不得有歧义。
    二、技术咨询的内容、形式和要求。在合同中应明确受托人为什么项目所作的可行性分析、论证、技术性能预测、专题技术调查、技术分析评价报告,同时应提出应达到的指标和要求,在提交完成的合同标的时,同时提交咨询报告、技术资料及相关文件。
    三、约定提交咨询报告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合同中应明确委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在接受委托后,委托人应积极协助受托人,在规定范围内委托人应主动提供工作条件、背景资料、数据,并根据受托人的要求补充必要的说明、追加必要的资料、数据和背景材料等。
    五、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要求。
    六、咨询报告的验收、评价方式,是技术咨询活动的十分重要的内容,验收评价的方式应科学,其方式可采用专家鉴定、专家评估等方式,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委托人认可为验收条件的,也可以以委托人的认可作为验收依据。
    七、报酬支付的方式。报酬支付的方式一般有一次总付、分期支付、其他方式等三种支付方式,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应在合同中明确,不可含混不清或不约定报酬支付的方式。
    八、违约责任。技术咨询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致合同不能按期履行或不能按期完全履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或者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违约金的数额、计算方式、损失赔偿的范围、数额均应在合同中明确,以避免争议。
    九、争议的解决。争议解决的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解决方式。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按约定的方式不能解决争议时,最终是诉讼解决,也可以不选择其他方式,只选择诉讼方式解决。
  • 126人看过2024-01-09
    1、欺诈一方当事人有欺诈的故意。即欺诈方明知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并且会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而仍为之。欺诈的故意既包括欺诈人有使自己因此获得利益的目的,也包括使第三人因此获得利益而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失。
    2、要有欺诈另一方的行为。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欺诈方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欺诈行为既可是积极的行为,也可是消极的行为。欺诈行为在实践中可分故意陈述虚假事实的欺诈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的欺诈。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就是虚假陈述,如将劣质品说成优等品;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
    3、受欺诈方签订合同是由于受欺诈的结果。只有当欺诈行为使他人陷于错误,而他人由于此错误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而与之签订了合同,才能构成受欺诈的合同。
  • 163人看过2024-01-09

    合同终止有以下法律后果:

    一、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消灭;

    二、合同双方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原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 121人看过2024-01-09
    一是诉讼主体特定化
    主体一方是律师事务所,另一方是其委托人,且律师事务所为原告的比例略高。随着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提高,他们对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都有很高的期望,稍有不满就拒绝支付代理费用。在此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只能将自己的委托人告上法庭。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通常是向委托人追索代理费,一般胜诉率较高。如果是委托人作为原告,一般是不满律师提供的服务,要求律师所返还代理费。
    二是诉求焦点多样化
    收费项目、收费额过高、是否完成代理合同内容、是否违反职业操守等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些诉讼是双方对付费条件存在争议,或是约定不明产生纠纷。
    三是案件解决效率化
    此类案件事实一般较为清楚,证据相对充分,调解或撤诉率较高,判决结案的大多能够做到案结事了,上诉率极低。
  • 126人看过2024-01-09

    1、未经被代理人授权的代理:

    民事主体未经他人授权,也没有法律的规定或国家主管机关的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义所为的行为。

    2、超越被代理人授权范围的代理:

    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属于无权代理

    3、代理权过期后的代理:

    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撤销、有效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已完成或附解除条件之代理中在因条件成就而消灭后,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 127人看过2024-01-09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撤回是受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承取消,使其失去效力。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 127人看过2024-01-09
    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是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要约的撤销则是要约已经到达了受要约人,要约已经生效了,但受要约人还未做出承诺之前;那么现在就以承诺来做分析,是一样的概念。承诺的撤回是在承诺发出之前还未到达要约人,而承诺如果是可以撤销的,那么根据要约的分析,则是承诺已经到达了要约人,但法律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一旦承诺到了要约人那里,那么则合同成立,合同都成立了,如果承诺要撤销的话,就相当于是合同的撤销了,合同的撤销的话就要符合合同撤销的规定,若不符合合同撤销的规定,合同是不能随意撤销的。但在某些情况下,承诺是可以撤回的。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之时。
  • 133人看过2024-01-09
    签订仓储保管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货物的品名和品种。
    仓储保管合同中储存保管的货物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是保管方接受存货方以委托代为保管的,其所有权属于存货方,在合同有效期届满时,保管方必须将原货物完好无损地归还存货方,因此合同中对货物的品名和品种,应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仓储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以动产为限。
    (二)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货物的包装由存货方负责。其标准,有国家的或专业的标准的,按国家和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三)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保管方的验收项目为: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验收。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都除外。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
    (四)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仓储保管合同中的货物种类繁多,不少货物由于本身的性质需要特殊的保管条件或保管方法,所以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五)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入库是指货物进入仓库时所进行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工作。它是仓储保管合同业务的第一道环节,是履行储存保管合同的基础。仓库输储存业务,要根据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品种、规格等进行安排。对大宗物资和危险物品的新品种入库,存货方应当将其数量和特性提前告知保管方,以便做好接收准备。货物入库的基本要求是:必须有业务部门的正式入库凭证或合同副本;凡是入库货物都要进行认真检修,一般商品要验收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技术性强、感官不易识别和分等论价的货物,要由有关业务部门专门验收货物质量,入库时仓库只验数量和包装;验收中发现问题要公同交付入库的有关人员详细记录,分清责任,并通知存货方及时处理。货物经检验无误后入库。
    货物出库须按照先进先出或易坏先出(易坏只限合同中申明的或货物外部显露出来的)原则发货,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货物出库有存货方自提、用户自提或保管方送货上门3种方式,都须当面输交接手续。保管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交货,应承担违约责任;存货方已通知货物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不能如期出库,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存货方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运输方式,由保管方代办运输的,由保管方负责向运输部门申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费运和发运手续。
    (六)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
    损耗标准是指货物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如干燥、风化、散失、挥发、粘结等)和货物本身的性质和度量衡的误差等原因,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定数量的减少、破损或计量误差。有关主管部门对此作出规定或者由合同当事人商定货物自然减量标准和合理磅差(一般以百分比或千分比表示),统称为损耗标准。
    损耗的处理是指实际发生的损耗,超过标准或者没有超过标准规定时,如何划分经济责任,以及对实物如何进行处理。比如一,在货物验收过程中,咻在途损耗不超过货物自然减量标准和损耗在规定磅差范围内的,仓库可按实际验收数验收入库,如果超过规定的,应核实作出验收记录,按照凳规定处理。
    (七)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
    货物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计费项目,应按仓储保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存货方一般应按月支付保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的有效期限。
    即货物的保管期限,存货方过期不取走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有的存储保管合同也可以不规定期限,双方约定只要存货方按日或按月支付保管费用,即可继续存放。
    (十)变更和解除合同期限。
    保管方或存货方如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必须事先通知对方,以便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因此,仓储保管凳中应当明确规定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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