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1、对标的物有国家标准的,可以约定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2、没有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可以约定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也可以约定按照企业标准执行。
3、在合同约定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如果没有上述的标准或者虽然有上述的标准,但买方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照买方的特殊要求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等。
1、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2、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
1、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审查交易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在达成交易前,可能地要求对方提供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资格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等书面材料。若交易方为异地企业,可以委托当地律师向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了解其合法性。切忌单凭熟人介绍等不规范做法草率签订合同。此外,企业的履约能力应重点考虑,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尽可能地调查交易方现有的、实际的经营情况,掌握对方的实际履约能力。
2、招签订合同时应由律师或企业法务人员严格审查合同条款,由于合同术语的专业性要求,律应由师或企业法务人等法律专业人士逐条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特别是交易方交货要求、质量标准、结算方式、价格条款等要力求表述清楚、明确、完整,不能含糊不清或出现歧义理解,以防留下隐患。
3、建立和健全企业内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堵塞合同欺诈渠道。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上存在的漏洞导致合同诈骗行为发生的几率加大,因此企业应尽可能地完善、健全内部合用管理制度。制度:合同签订程序和审批制度、查询对方资格和资信制度、专用章与合同文本管理使用制度、履行跟踪监督制度以及补救、报案制度等。
合同不成立的情形有:
1、不存在订立合同的多方主体;
2、合同当事人没有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
3、合同当事人没有相应的缔约能力等。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表现形式有:
(1)如果当事人采用书面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2)如果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该合同自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3)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成立表现形式。
一、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等;
二、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书面合同必然由文字凭据组成,但并非一切文字凭据都是书面合同的组成部分。成为书面合同的文字凭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有某种文字凭据,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文字凭据上签字或盖章,文字凭据上载有合同权利义务。
一、要约
要约的概念及其必要条件。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称为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应该具备如下条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这一特定的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本人还是代理人可以在所不问,便他必须是在客观上可以确定的人。只有这样,受要约人才能对之承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人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与之建立合同关系。
(3)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否则,就没有承诺的对象,也不可能有承诺法律效果的产生。要约的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的人发出要约,通常是某一具体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社会发出的要约,如悬赏广告。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的目的在于取得相对人的承诺,建立合同关系。要约能否为相对人所接受,关键是拟订立的合同对其亦有利。
因此,要约除须表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愿望以外,还须表明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方法以及要求对方答复的期限等,以供被要约人考虑是否承诺。
二、承诺
承诺的概念及其必备条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合理期限内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有效的承诺,必人备如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有相对人思表示,因此,承诺非受要约人作出不可。受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受要约人,通常是指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作的承诺与受要约人的承诺具有同等效力。
(2)承诺必须是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所谓“合理期限内”是指:要约确定承诺期限的,所确定的期限内即为合理期限;要约未确定承诺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内即为合理期限。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者,则是一种新的要约。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