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动产质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的协议。动产质押合同是动产质押担保产生的前提,也是将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纠纷的重要依据。
一、要约风险。
1、要约邀请视为要约。
2、要约内容不确定,意思表示不明确要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如果要约人要约内容不确定或不详实,让受要约人有空可钻,那么受要约人一旦承诺,合同即为成立。
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实际交付地即可认定为合同履行地。
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应采取以下原则:
(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4)依上述方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则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货款纠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方式:
1、双方当事人就贷款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的,依照约定确定;
2、关于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事后补充协议;
3、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一、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转移不会改变债权的内容。
二、债权的权利人与债权移转接受人必须就债权转移有关事项及问题达成合意。
三、所转移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移性。
四、债权的转移必须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始对其产生效力。
五、债权的移转必须合乎法律和符合社会公德,禁止利用债权的转移来牟取暴利。
买卖合同履行地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