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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人看过2024-01-20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先合同义务存在于缔约过程,其起止时间分别为“要约生效”与“合同生效”,作为合同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之产生与存续依赖于缔约行为及当事人对合同生效之期待,先合同义务突出的特征在于义务的法定性与附随性,先合同义务法律制度的价值在于体现民法衡平、正义的理念与诚信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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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人看过2024-01-20
先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两者的区别主要就在于义务产生的时间的不同,先合同义务是产生在缔约过程中,到合同成立为止。而付随义务则是伴随着合同的产生、履行、消灭的全过程。先合同义务只是付随义务的一部分,而付随义务要包括先合同义务,只是为了缔约过失责任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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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人看过2024-01-20
后合同义务的规定: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有效合同成立是后合同义务存在的前提。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可撤销都不会产生后合同义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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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人看过2024-01-20
给付义务有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这里主要讨论是后合同义务与主给付义务之间的区别。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方面: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后合同义务的内容则是不确定的,且它不决定合同类型。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后合同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同时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后合同义务发生在合同终止后,是合同效力消失后一方当事人应负有的诚信义务。给付义务它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终止前这一阶段,以合同效力的存在和持续为前提。
4、两者产生的基础不同。后合同义务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它往往是法定的,而给付义务在大多数情况下来源于当事人的自由协商,当事人可以约定变更双方的权利义务。
5、结果不同。不履行后合同义务须承担后合同责任,不履行给付义务,须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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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人看过2024-01-20
先合同义务与缔约过失的区别是:先合同义务就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生效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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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人看过2024-01-20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合同终止后的义务通常有以下几方面:
1、通知的义务
合同终止后,一方当事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比如,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的,应当通知债权人标的物的提存地点和领取方式。
2、协助的义务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合同有关的事务。比如,合同解除后,需要恢复原状的,对于恢复原状给予必要的协助;合同终止后,对于需要保管的标的物协助保管。
3、保密的义务
保密指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合同约定不得泄露的事项。国家的秘密,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合同终止后,合法接触、掌握、使用国家秘密的合同当事人,对于保密期内的国家秘密,无权向第三者泄露。
泄露了国家秘密,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就会失去商业价值,损害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
因此,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泄露了商业秘密要承担民事责任。除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密的特定事项,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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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人看过2024-01-20
先合同义务的法律特征是:
1、先合同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
即缔约合同的双方为缔约合同进行接触磋商,由一种普通人之间的陌生关系进入特殊密切联系的关系,实现了义务主体的特定化、相对化。
2、先合同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要求缔约双方维持特殊的信赖关系,互守诺言,讲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缔结成功。如果违反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经订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布无效,也要进行损害赔偿。
3、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义务。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不是由当事人合意产生的义务,也不允许双方排除。因此违反先合同义务是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4、先合同义务是附随义务
相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所生的合同义务而言,先合同义务并不决定合同类型,不以给付义务为内容。而且随缔约关系的不断发展,依据诚信原则逐渐形成不同内容的协力、告知、保护、保密等义务。
5、先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
在要约生效前,双方只是一般人之间的关系,相互间的期待和义务较弱,没有进入特殊信赖关系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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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人看过2024-01-20
先合同义务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债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作为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重要措施的违约责任制度与合同债务联系密切。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债务不履行所导致的结果,是以债务存在为前提的;另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法律表现。因此,违约责任和合同债务的关系可以归结为: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不履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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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人看过2024-01-20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先合同义务存在于缔约过程,其起止时间分别为“要约生效”与“合同生效”,作为合同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之产生与存续依赖于缔约行为及当事人对合同生效之期待,先合同义务突出的特征在于义务的法定性与附随性,先合同义务法律制度的价值在于体现民法衡平、正义的理念与诚信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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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人看过2024-01-20
后合同义务是法定义务,该义务一般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产生,不需当事人约定。当事人也不能约定排除其适用,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其适用的,该约定无效。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