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严格签定合同:依法签订有效合同是预防合同纠纷的根本。
2、认真审查对方主体资格和资信能力,防止“钓鱼合同”出现。
3、预防合同中出现“陷阱条款”。
4、坚持书面合同形式,杜绝“口头君子协议”,重视“示范合同”的运用。
5、充分重视合同或法律专业人员的利用。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可以视为要约,特别是房地产广告,经常可以视为要约。所以开发商、中介机构在刊登商品房广告时应勤勉审慎,不得任意夸张、吹捧,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用电子邮件形式订立合同时,如果符合要约撤销的条件,应当能够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撤销。
通过EDI发出的要约,接收信息的电子计算机根据预先设定的程序自动进行处理,当即作出接受或拒绝的回复。这种情况下,要约几乎没有一个有效存在的期间,要约的撤销在EDI条件下似乎不大可能。电子合同的要约不能撤回。
买卖合同与债权合同两者是上下位的关系,也就是说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一类,具体分析如下:
1、债权合同往往与债权行为同时出现,简单地说,设立合同(域外法上或称契约)的法律行为是债权行为(但债权行为不仅仅是设立合同的行为),(设立)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的一种形式。买卖合同与债权合同两者是上下位的关系。
2、此处对债权合同及债权行为做简单解析。
债权行为也叫负担行为,债权行为仅产生使他人为特定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之请求权,其效力仅及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而不及于合同以外之第三人。是法律行为的一种下位分类。
3、法律行为可以区分为复旦行为与处分行为。负担行为就是债权行为(以设立债权合同行为为主),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以及准物权行为(如债权让与)。
1、电子合同的与要约邀请
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时,发出订约意愿的一方,只要该表示符合我国关于要约的要件,该意思表示就是要约。尽管网络交易具有特殊性,但是在区分要约邀请方面,仍然应以双方的意思表示作为判断的标准,而不应从交易的对象的种类出发。因此,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仍然应回到《民法典》中,这一标准应该是:
(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
(2)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
(二)电子合同的承诺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应具备的条件是:
(1)承诺应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或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若未规定期限,应在合同期限内做出。《民法典》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应符合要约规定的方式。
电子合同的承诺也应符合上述规定,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确定承诺的生效就成为判断电子的非常重要的问题。
一、悬赏广告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的行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标明的报酬的广告行为。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为单方行为说。按照合同说,悬赏广告是一种特殊的订约方式,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为要约,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规定的行为为承诺,合同因承诺而成立。
二、招标投标
招标投标,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公告,在诸多投标中选择自己认为最优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的方式。招标投标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招标阶段。
2、投标阶段。
3、开标、评标、定标阶段。
三、拍卖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卖人为拍卖,应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该公告记载有下列事项:
1、拍卖的时间、地点;
2、拍卖标的;
3、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4、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5、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