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确定的,且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和提供,这样的工程建设项目则可不进行招标,反之,如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没有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确定,即使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和提供的,这样的项目也应进行招标。这实际上,也从侧面说明,不是所有特许经营项目都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也有一些特许经营项目采用其他方式进行。如果所有特许经营项目都是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的,对此处情形的描述应为“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实践中合作双方应先审查对方是否具备从事特许经营的资格与能力。特许者一般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注册商标、商号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诀窍,并有一年以上的良好经营业绩;
(三)具有一定的经营资源;
(四)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
一、案件的判决结果要看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的证据。
二、对于违约一方,法官主动调取证据是法律法规允许的,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法院可以主动调取证据或应一方申请调取证据,并不属于偏袒一方。如果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也可以申请法官主动调取证据。
三、立案八个月未开庭确实是不正常的,可以向有关机关反映。但如果被告充分利用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拖延开庭的时间,立案八个月未开庭是可能存在的。
四、被告就同一案件起诉原告,是正常的,可能属于反诉,也可能是另行起诉。
一、案件的判决结果要看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的证据。
二、对于违约一方,法官主动调取证据是法律法规允许的,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法院可以主动调取证据或应一方申请调取证据,并不属于偏袒一方。如果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也可以申请法官主动调取证据。
三、立案八个月未开庭确实是不正常的,可以向有关机关反映。但如果被告充分利用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拖延开庭的时间,立案八个月未开庭是可能存在的。
四、被告就同一案件起诉原告,是正常的,可能属于反诉,也可能是另行起诉。
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如果隐瞒真实情况,诱导对方错误作出主观判断签订合同的,涉嫌合同欺诈。因欺诈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实践中,当事人分辨合同是否存在欺诈,对之后的维权尤为重要。合同欺诈的常见情形有:
1、虚假的质量欺诈行为;
2、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行为;
3、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行为;
4、虚假的宣传欺诈行为;
5、虚假的价格欺诈行为。
发包方的资格审查: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个人合伙、联营体均可对外发包工程;主要审查以上主体是否具备发包条件:
(1)发包人发包的工程是否立项;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一般民用建筑除外);
(2)发包人是否属于招标人;
(3)发包人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有两种情况:
(1)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法人明知而不反对的,若无其他违法情节,可认定合同有效;内部机构既无事先授权又无事后追认的,合同以主体不合格归于无效。
(2)以内部机构名义签订合同,法人明知而不表示反对并准备履行或已开始履行合同的,可认定合同有效;其他情况(法人不知道、反对、不准备履行)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对合同效力不提异议的,可按有效合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