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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人看过2024-01-24

    1、旅游合同变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旅游合同变更必须在合同履行完毕前完成。

    3、合同当事人均可提出合同的变更。

    4、旅游合同变更必须体现协商性。

  • 168人看过2024-01-24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且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另一方面,债权必须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有效存在。

    (二)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是撤销权产生的主要条件,没有此条件也就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必要。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1、放弃到期债权。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2、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他人;

    3、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如将价值30万的汽车故意以8万价格卖掉。

    (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1、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没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属于法律上当然无效的行为,或该行为已经被宣告无效等都不必由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2、财产已经或将要发生转移,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四)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这是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定标准。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一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导致其财产减少。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未减少其财产,例如有充分对价的买卖、互易、租赁、借贷,则不构成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财产的减少是否导致债务人无资力。如果债务人之行为虽然导致其财产减少,但并未达到债务人没有清偿资力的程度,即无资力状态时,则不能说该行为有害于债权。

    (3)债务人行为与无资力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否则其无资力系由其他原因引起,则不发生撤销权。

    所谓因果关系,即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其无清偿资力即可。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判断,如果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行为后,已经不具备足够资产清偿债权人债权的能力,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者完全不能实现,该行为是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如果债务人仍有一定资产清偿债务,不能认为债务人行为有害于债权。

    (五)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这一要件依债务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受益人均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指债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资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

    2、第三人的恶意。对于第三人的恶意学术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1)受让人只需知道债务人是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便构成恶意.

    (2)受让人不仅要知道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价价转让,而且要知道此种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才构成恶意

  • 125人看过2024-01-24

    与合同撤销权的区别

    首先,撤销权须有法定客观事由才可行使,表现为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与对对方订立合同等,而反悔权不以此客观因素为存在要件。另外,享有撤销权的一方不得擅自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合同变更或撤销,必须请求第三方参与即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行使反悔权的消费者则有权直接向经营者主张权利,无须借助第三方之力。我国民法典规定撤销权的存续期间为一年,反悔权的存续期间因消费合同类型和缔结方式变化有所不同,但从各国关于冷静期的规定来看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 157人看过2024-01-2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1、撤销权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所谓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在1年内撤销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时该撤销权则归于消灭,可撤销合同便绝对有效。

    2、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不但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反而明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明确表示”的方式是口头的或书面的均可。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虽然没有明示表示放弃撤销权,但以自己的行为放弃的,撤销权消灭。

  • 114人看过2024-01-24

    1、发生了使合同基础发生变化的客观情况;

    2、合同变更应经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擅自变更的合同无法律效力;

    3、变更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协议变更应有相应的证据;

    4、按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须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同,其内容的重大变更还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如果合同变更前或变更时,可能存在或发生了给当事人一方造成损失的事实,合同变更后,受损害的一方仍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当事人如果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未变更。

  • 126人看过2024-01-24

    1、行为人的动机不同。欺诈行为人出于恶意,目的是想非法获取财物或其他利益。表见代理人的目的是代本人为民事行为,想在本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2、行为方式不同。欺诈行为人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假冒他人名义的方式。表见代理是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3、产生的后果不同。欺诈行为产生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表见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被代理人),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表见代理实际上是在无权代理人、被代理人、善意第三人之间进行民事权利义务的一种分配,虽然表见代理性质上属无权代理,但毕竟代理人的形式要件是具备的,即行为人是以代理人的意思,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利益从事民事活动。代理人的代理活动目的只希望通过自己的活动,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确立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欺诈行为人在冒用他人名义骗取第三人钱财的场合,与表见代理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其本质完全不同,其行为人并不以代理为目的并没有将行为的效果归结为被代理人的意思,而只是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为自己骗取他人财物。

  • 113人看过2024-01-24

    构成要件如下:

    1.必须是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对方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等等。

  • 148人看过2024-01-24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土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2、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规定,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3、根据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中止土地承包合同:

    (1)经承包及发包方双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及其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2)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外迁或者主要劳动力外迁,转入城市或其他村,户口也外迁的;

    (3)由于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承包方承包的土地全部被征用或者被批准占用的;

    (4)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闲置、抛荒耕地2年以上的,发包方有权收回该耕地,解除承包合同;

    (5)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所承包的土地遭到严重破坏,所承包的土地合同已无法履行。

  • 290人看过2024-01-24
    1年是指知道这个事实后1年内必须行使的撤销权,不然作废。5年是指有5年的时间来知道这些债务人的主观恶意和客观行为。如果5年之内还没有发现债务人有诸如放弃债权、无偿赠与、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那么只要过了5年,就无权行使撤销权。
  • 123人看过2024-01-24

    任意撤销权的时效抗辩

    撤销权是形成权,除斥期间是法律为形成权设定的行使期间。所谓形成权,是指因单方民事行为即能引起民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权利。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都可以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然二者却有质的不同,主要为:

    第一,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第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无需事事由法律特别规定,只需符合法院受案范围的请求权,均可援用诉讼时效。除斥期间需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未做特别规定的,当事人不能援用除斥期间。

    第三,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的制度,除斥期间则无,是固定不变的,故除斥期间又有不变期间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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