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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7人看过2024-01-24

    合同“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

    “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已经存在的合同作为主合同不以“补充协议”的存在为前提,或者说不受“补充协议”的制约而独立存在。

    反之,“补充协议”必须以已经存在的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尽管“补充协议”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没有独立性,但是其本身也是协议。因此,“补充协议”的成立和生效与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依据相同。

  • 124人看过2024-01-24

    一、重大过失,指完全不注意,或是缺乏技术或注意达到惊人的程度。如果一个行为极明显的不合法并有损于他人,即使一个疏忽之人也能加以避免,行为人连这种注意也没有尽到,就是构成重大过失。

    二、轻过失,又称为一般过失,是相对于重大过失而言,指一般程度上有可能出现的过失。具体轻过失,是指欠缺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的注意。一般说来,一个合理的、普通的债务人在处理自己的事务时,总是比处理别人的事务更为谨慎、小心。所以,在某些交易中,法律要求当事人应具有比“交易上必要的注意”或“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更高的注意义务,这就是与处理自己的事务一样的注意。如果债务人未尽到此种注意义务,则具有轻过失。许多大陆法国家以债务人对抽象的轻过失负责为原则。但在例外的情况下,要求债务人应对具体轻过失负责。

  • 119人看过2024-01-24
    一、违约金的主要作用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

    二、违约金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于违约金与传统民法中的担保方式存在着性质的差别,所以违约金不是债的担保方式,立法和法学理论也不应该要求违约金发挥债的担保作用

    三、违约金主要是一种责任形式,同时也应具有担保作用,它的担保作用在于:一旦发生违约,违约方即应给付违约金;如履行了合同,对方当事人则不能请求违约金

  • 117人看过2024-01-24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庭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庭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根据这一规定,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对方的实际损失的数额。
  • 116人看过2024-01-24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和买受人支付价格的合同。销售合同的内容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法、合同使用的词语及其有效期限。根据情况,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所以方履行合同的,有权要求另一方履行其义务,已支付价款但迟迟未办理登记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 117人看过2024-01-24

    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具体如下所述: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 125人看过2024-01-24

    当然可以解除合同,在对方明确违反双方的合同条款时,是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条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主要债务即次要债务的对称,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应当承担债务的大部分或者对债权人权利有重要或根本性影响的部分。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如果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条款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至关重要,一方有违约行为将严重影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时,当事人可以不经过催告程序而直接单方解除合同。比如季节性、时效性强的标的物迟延交货,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五)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终止履行。终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货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 121人看过2024-01-24

    承揽人违约的情况:

    1.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承揽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了质量标准和要求的,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质量不符合该约定的,即可认定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

    2.定作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后,定作人应当及时验收,检验工作成果是否符合质量标准。经验收发现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的,定作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通知承揽人。

  • 120人看过2024-01-24

    适用违约精神损害的合同类型主要是消费合同、服务合同,合同主要涉及人身,因违约导致相对人人身权遭受重大损害,因人身所受伤害带来心灵上的创伤或精神上的痛苦,具体总结如下:

    1、人身权利受损产生的精神利益损害,如旅客运送合同、雇佣合同违约造成身体和生活上的不便和不适,如医疗服务合同,违约导致人身生命与健康的丧失;

    2、目的性合同,如旅游合同、装饰装修合同等目的是提供安宁快乐和期待的精神利益,违约会造成受害人失去满足的痛苦;如丢失骨灰、丢失仅有的遗照等合同目的为了寄托某种情感或哀愁,违约使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殊物品永久灭失;如整容、医疗合同目的为了解除痛苦或麻烦,违约则使相对人继续遭受相同或更大痛苦;

    3、为婚庆、葬礼提供特殊意义活动的服务合同。

    把握损害的严重程度

    精神利益是无形的,因而,准确界定“严重”程度,做到精细量化,是不切实际的。但是,“严重”程度不明确、不确定,实务中就难以操作,同时法官的考量范围、学识、经验等差异存在,更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司法实务处理中,可以以侵权造成精神损害需要赔偿的标准为参考,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大多数人的通常感受以及当地的历史文化传统及习俗加以判断,并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依靠自己的职业素养、学识水平、工作经验、受害人的本身反应和外部表现,最终综合做出裁判。

    恰当界定赔偿数额

    人的精神不能折合成物和金钱,精神损害赔偿也无法用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衡量,但精神损害赔偿应具有补偿性和抚慰性。在确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时,要对影响精神损害的不同因素予以区别考虑,注重从实际出发。

  • 122人看过2024-01-24

    明示先期违约是先期违约的一种,是相对于默示先期违约而言的。明示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的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其中,明确表示为明示先期违约;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为默示先期违约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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