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双方都没有履行的,都构成合同违约,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批次交货合同的救济方法有:
1、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2、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3、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无效。
违约金比例一般是合同价款的30%。具体而言,违约金一般先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来判决,但最高不得超过所遭受损失的30%,超过30%的,可以请求法院适当予以减少,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因此违约金的上限就在于此。
(一)违约金适用的一般原则性规定。
1.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
2.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
3.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
(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应注意不同时期的计算参考依据。
(三)合同当事人明确约定适用地方规章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执行。
(四)对约定违约金和罚款的,或只约定罚款的,只要其金额不超过未履行部分总额的,可将罚款视为违约金处理。
这种合同违约之后合同是不会成立的。
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传统民法中,借用、借贷、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性合同。随着现代化经济生活的发展,尤其是银行业、仓储业、运输业的发展,若仍坚持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还须以物之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不利于保障营业者一方的利益,因而银行信贷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和铁路、航空等运输合同,早在我国经济合同法上均已脱离实践性合同的范围,而成为诺成性合同。
1、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竟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认定预期违约的证据包括:
1、当事人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自己不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2、当事人一方有证据能够证明另一方存在经营情况恶化等情况,足以构成预期违约的相关证明材料。
合同违约也是有有效期的,其一般根据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法律上面没有明确规定合同违约的有效期。违约方应该在有效期内及时到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当事人因其违约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交货违约赔偿数额一般按照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进行计算,比如约定违约金为拖欠货款的百分之五。具体的违约金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