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代理人有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活动;
(二)合同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必须在其代理权限以内,即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来实施;
(三)合同代理人必须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充分履行代理行为。不得与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四)如果该代理事项违法,代理人则不得实施相应代理行为;
(五)如果代理人自己就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则其不得代理对方,除非对方同意;
(六)代理人只能代理合同一方,不得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除非双方当事人均同意。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签字盖章是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的基本表现形式,也是确定合同生效的实质性标准。在经济来往中,签字盖章是法律规定的基本要求,但合同书谁可以签字、如何签字、签字时需注意哪些事项都没有具体规定。
为了确切实现代理适用的宗旨和目的,民事立法往往对于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提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则,具体表现在:
1.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进行无权代理。
2.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3.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符合代理人的职责要求。
4.代理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代理人独断代理行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应符合的要求:
1、亲自行使代理权。
被代理人之所以委托特定的代理人为自己服务,是基于对该代理人知识、技能、信用的信赖。因此,代理人必须亲自实施代理行为,才合乎被代理人的愿望。除非经被代理人同意或有不得已的事由发生,不得将代理事务转委托他人处理。
2、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代理权。
代理制度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设,被代理人设立代理的目的,是为了利用代理人的知识和技能为自己服务,代理人的活动是为了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从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他自己的利益出发,应谨慎、勤勉、忠实地处理好被代理人的事务,以增进被代理人的福利。代理人应谨慎、勤勉地行使代理权。
可以。
金融借款合同是可以进行代理的,但代理人必须持被代理人的委托书,委托书应该注明委托的范围,委托的时间等内容,并要被委托人签名或者加盖公章。
签订代理委托书的注意事项
1.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现住址。如果委托人是法人的,则应写明法人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情况。
2.委托的事项一定要写得明确、具体。应当注意的是,在民事代理中,代理人受托的事项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3.委托的权限范围,是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有效的依据,律师代书时一定要写明确。在民事代理中,委托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的范围有三种情况:
A、一次委托,即代理人只能就受托的某一项事务办理民事法律行为;
B、特别委托,即代理人受托在一定时期内连续反复办理同一类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C、总委托,即代理人受托在一定时期内办理有关某类事务或某一种标的物多种民事法律行为。
在民事诉讼代理中,委托代理权分为两种:
A、一般委托,即委托代理人只能代当事人为一般的诉讼行为,如提出证据、进行辩论、申请财产保全等。
B、特别委托,即委托代理人受托进行某些重大诉讼行为,如有权代理当事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有权提起上诉或反诉;有权与对方当事人和解等。理应注意的是,
代理人签字是否有效要看是否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并不是所有代理人的行为都是有效的,要根据情况而定。
1、如果是由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代替签字的;或当事人明知他人以自己名义在合作协议上签字而不作否认表示的,则签字有效,合作协议也有效。
2、如果是是他人在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情况下代替当事人签字的,经当事人追认后,该代理签字有效,合作协议也就有效。
3、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则所签合作协议无效,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完全归属本人。这就是说,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由此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应当由本人承受,相应的民事责任也要由本人而不是代理人承担。法律对由委托人承担法律后果规定的前提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即欲使代理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受委托人在代理权限内行事,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事。
当然,如果受托人从事无权代理,或者代理行为违法时,应当适用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无效等规则,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应当完全由本人承担。该种情况非属代理权的正常行使,而本文所欲讨论者为代理权正常行使时,受托人签名的法律效果,因而对此不作探讨。除却在授权范围内行事条件,构成代理,仍需受托人的代理权明示及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事之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