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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0人看过2024-01-31
    一、注册仓单定义
    注册仓单:当现货商把符合交割标准的货物交到交易所的交割仓库,交割库检验合格后,给货物持有人开具标准仓单,货物持有人可以拿着标准仓单到交易所的交割部办理注册手续。完成这个过程形成的仓单就是注册仓单了。
    二、注册仓单流程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交易商向提交《入库申请表》;
    2、中心审核同意后,向指定交收仓库发出入库通知单;
    3、交易商与指定收仓库联系,签订仓储合同,办理货物入库手续;
    4、货物入库完毕且验核无误后,指定交收仓库向交易商开具中心统一印制的《存货凭证》,并通过书面或数据电文方式将其开具的《存货凭证》送中心确认;
    5、中心收到指定交收仓库提交的《存货凭证》的仓单注册联后进行仓单注册,并将相关仓单有关数据输入电子交易系统该交易名下。

  • 121人看过2024-01-31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主合同解除不是由于居间人的原因导致的,居间行为有法律效力。委托人需要按居间合同的约定,支付居间报酬。由于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导致主合同解除的。居间人不但不能主张报酬而且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137人看过2024-01-31
    损害赔偿之后合同仍然有效。因合同违约造成一方当事人损失后,违约方赔偿了损失的,该合同未解除前仍然有效的,当事人需要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151人看过2024-01-31

    加盖印章并不是合同生效的必需要件,合同没有加盖印章的,但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并且符合其他生效要件的,租赁合同是有效的。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283人看过2024-01-31
    存在法定或约定合同解除事由的解除权人以短信或微信方式解除合同的有效。若满足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或者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通过短信或微信方式解除合同的,自该短信或微信送达对方之日起,该合同即时解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133人看过2024-01-31

    第一种,是在法定或当事人约定期限内行使。需注意的是无论法定期限还是约定期限,在性质上都属于除斥期间,解除权于预定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当事人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期限,应明确地写入合同中。在有法律规定的解除期限时,当事人之间也可以通过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来改变法定解除期限。

    第二种,是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这是针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而言的。在这种情况下,非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或者违约一方的当事人为明确自己的义务是否还需要继续履行,可以催告对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继续存在,当事人仍然要按合同履行义务。但经催告后多长期限内权利人必须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民法典》未作具体规定,只规定为“合理期限”。对此,实践中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根据合同性质、交易目的和交易习惯来确定这个合理期限。

  • 152人看过2024-01-31
    因为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所以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时间未必一致。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一个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则此时批准、登记手续为该合同的生效要件,此时合同的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就是不一致的。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 127人看过2024-01-31
    效力待定的合同可以采用明示方式或者默示方式对特定的第三人或行为人进行追认。一般情况下通过语言、文字或其他方法直接进行意思表示,只要能清楚表明被代理人的意思即可,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 124人看过2024-01-31
    《民法典》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为效力待定合同:
    (1)主体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实施。但对于未成年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当然无效的行为,而只是一种效力待定的行为。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这就确定了未成年人不能依法独立实施的行为是一种效力待定的行为。主要是指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纯获利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不必追认。相对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1个月内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
    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的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合同的效力问题,通行的理论基本是这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有二种情况,一种是可以实施的民事行为,如纯获利益的行为和处分零花钱的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这种行为是有效的,其它民事行为,依《民法典》应由法定代理人自己代理,其自己不能实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应为无效。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 138人看过2024-01-31

    1、俏货引诱。利用紧缺畅销商品,诱人签订购销合同,骗取预付款或定金。

    2、鱼食诱饵。先履行几份小额合同,制造履约能力强、信誉好的假相,骗取信任后签订大额合同,骗取大量货物或大额货款,然后销声匿迹。

    3、移花接木。让对方看别人货物,一旦签约骗取对方货款或定金后,便再无踪影。

    4、假冒身份。私刻公章,伪造企业,然后与人签订合同,骗取货款或货物;通过关系或采取挂靠等方式,骗得集体企业、国有企业的营业执照,借此行骗;假冒具有一定知名度、信誉度企业的名称,骗取信任签订合同骗取单位的空白介绍信、盖有合同章的空白合同,骗签合同。

    5、设置圈套。事先精心设计并诱人签订根本无法履行的加工承揽合同。被骗方落入圈套后,合同不但无法履行,而且事先支付给骗方的定金和原料无法追回。

    6、设托骗卖。即“买方”是“卖方”的“托儿”。

    7、传真诈骗。骗签合同后,骗方利用汇款时间差,先通过银行向供方汇去少量货款,待取得盖有银行公章的汇款单后,用涂改液改为大额汇款,再用传真机发往供方,诱使供方发货,待提货后溜之大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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