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1、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合同成立达迟延。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则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以直接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以收到承诺通知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
4、需要签订确认书的情形。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口头合同的效力认定:
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需要签订书面合同。
一是为了规避市场风险,确保自己的利益安全。
二是为了更好地加强业务管理。
即使确信对方不会损害自己利益且长期如此,为了生产经营管理方便,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使自己对于业务活动有一个长期的合同与业务档案管理。
因此,应当尽可能将合同具体化,不能简单化。《民法典》规定了合同一般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合同标的的有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等。
(1)物,是指合同当事人能够实现有效支配,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或经济价值,可以满足人们生活或生产需要的确切存在的物质财富。它包括自然界存在和人工制选的物质。
(2)行为,是指当事人有真实意思表示,并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活动。在合同关系中,它表现为当事人提供的某种劳务、服务等活动。
(3)智力成果,是指人类脑力劳动的成果。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财富。如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合同标点内容应当使用正确的标的名称进行填写,并且要对标的进行限制性描述以使标的特定化,对标的的权利情况进行描述。合同应当约定标的的数量或确定交易数量的方法,标的的质量以及包装等。
出现法定或者约定事由的,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我国并没有对合同履行情况作出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只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写即可,比如可以这样写:
1、公司履约范围包括合同销售、采购、劳动用工、保险等以及在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来往信函、文书、电报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履行。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消极理或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
3、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负责人,按照企业审核规定执行,即由谁审核,就由谁负责合同的事前监督、事中处理和事后总结。
4、总经理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强行订立的合同无效。发布商业广告短信的合同一般是有效的。但还需满足如下条件:
1、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定;
2、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4、其他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