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进行无权代理。
2.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3.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符合代理人的职责要求。
4.代理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
1、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具备一定的要件后,便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换句话说,只要是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
2、合同撤销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经利害关系当事人请求,撤销该合同,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签订合同时,有欺诈行为的,如果申请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无效,不能主张违约责任。如果没有撤销的,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可以主张违约责任。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 【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四、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
1、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
2、通知主义,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
五、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1、注意审查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
首先应当在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中一一罗列服务项目。
2、对服务质量最好约定评判标准
服务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关于服务质量的条款。但是很多合同约定服务优质等比较笼统,这样的约定形同虚设,因此在约定服务质量条款时最好能有明确的量化标准或者评判标准,比如约定投诉低于,客户满意率达到。
3、注意审查服务费的支付方式
根据服务合同约定的不同期限,服务费支付方式也不同。如果服务合同期限是一年以上的,一般约定服务费按月支付。
4、约定合同不能分包或者随意更换人员
服务合同具有专属性,合同中可以约定本合同不能分包;在合同中明确确定了服务方的服务人员的,一般约定不能随意更换。当然如果委托方对服务方服务人员提供服务不合格的,有权提出更换。在合同的违约责任部分相应的约定如果服务方分包合同或者随意更换服务人员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5、注意审查服务人员的劳动纠纷问题
服务合同的特点是服务方提供服务,可能会涉及到劳动方面的纠纷。在服
务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服务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工作安全及生病、事故、
伤残、死亡和劳动纠纷等均由服务方负责,与委托方无关。如委托方因此
而受损或支出任何费用,服务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存货人交付仓储物后,保管人不签发和给付仓单的,这都是违约行为。存货人可以要求保管人正确履行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给付仓单的义务;如果保管人及时予以改正,则仓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如果保管人拒绝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仓单的义务的,存货人可以要求保管人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还可以拒付仓储费等。
2、保管人因过错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致使仓储物出现灭失、短少、变质、损坏、污染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对此,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可以选择依照合同或按照侵权的方法主张权利。存货人可以拒付仓储费和保管人开支的必要费用;还可以请求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3、当仓储物出现客观危险时,保管人未尽及时通知义务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对此,保管人除不承担基于客观危险造成的损失外,对基于其不及时通知而扩大的仓储物的损失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存货人告知仓储物有瑕疵或者按照货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仓储措施,而保管人未采取的是违约行为。对于应当采取特殊的仓储措施而没有采取造成仓储物的损失,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由此造成的保管人所保管的其他仓储物的损失或保管人的其他财产损失的,由保管人承担责任。
5、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和仓储物的原状返还仓储物的,保管人承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返还仓储物的行为是违约行为,保管人对其违约行为要依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转移不会改变债权的内容。
2、债权的权利人与债权移转接受人必须就债权转移有关事项及问题达成合意。
3、所转移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移性。
4、债权的转移必须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始对其产生效力。
5、债权的移转必须合乎法律和符合社会公德。
根据法律规定,已经成立的合同要产生当事人预期的后果,就必须满足法定的生效要件。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得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借款合同的生效方式有:不仅要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达成合议,还要求出借人以一定的方式将该款项支付给借款人。
保证合同的生效:
1、第三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
2、第三人和贷款人、借款人共同签订担保贷款合同。
3、担保人单独出具保证书,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抵押的生效:抵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