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公司无权强制回购股权.不管是“员工股东”,还是依法花钱认购取得股权的股东,股权都是其的合法财产,受法律的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都不可以侵害其合法的权益。况且公司法已经明文规定,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份,即使存在例外情形,也明确规定,是股东在满足条件时,可以主动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因此,公司通过公司决议等方式强行回购股东股权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股东可以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追回股权,并要求赔偿损失。
2、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强制”回购股权
(1)通常情况下,公司在给予员工、高管股权奖励时,都会约定离职时必须退股。因此,一旦员工离职而又没有与公司协商股权回购事宜的,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决议强制回购员工的股权。因为该强制退股行为,是股东事先约定主动转让股权的方式,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司与员工之间没有事先约定离职退股事宜的,员工离职,公司无权强制回购股权,否则员工同样可以到法院起诉维权。
(2)事实上,公司股权涉及的金额、收益,往往都会很大,要是不想公司强制回收股权或强制低价回收股权的,可以咨询专业公司法律师,由律师分析案情后,根据律师专业的法律意见,决定是否到法院诉讼。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一、股东对异议决议明确提出反对意见。
《公司法》的表述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该规定是对通常情形的一般规定,并没有考虑到股东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席股东会的特殊情况。在公司未向股东依法履行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义务的情况下,只要股东在合理的期间内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仍可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
二、在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公司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
三、诉讼回购的程序要求:
异议股东与公司协议回购股权,协议回购是诉讼回购的前置程序。
异议股东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股权回购价格
关于回购的价格问题,《公司法》只规定按合理的价格回购,对于如何确定“合理价格”,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从各国立法来看,确定股份价格的方式主要以公司和异议股东协商一致为主,若公司和异议股东对股价公平价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多数国家或地区立法的规定,将会启动股份估价的司法程序,即请求法院在外部专家的参与下,确定回购股票的公平交易价格。
股权确认属于物权请求权。股权不是债权,与债权有许多不同。股权在股市交易过程中,就是买卖的标的,双方形成的也是物权编调整的买卖法律关系,因此股权属于物权。
第二百零五条【物权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七条【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六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1.只要你持有该公司的股票,不管多少,当然是正当方式获得的,都可以去参加股东大会。
2.公司在开会之前都会发布通告的,只要你密切关注的话,都是可以找到的。可以选择亲自出席股东大会;或者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1)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的,如果是个人投资者,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如果是法人投资者,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2)投资者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店铺转让但大多数股东不同的,不能转让店铺。
《公司法》的相关内容规定【股东会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股东资格登记日就是所谓的股权登记日。
上市公司的股份每日在交易市场上流通,上市公司在送股、派息或配股的时候,需要定出某一天,界定哪些股东可以参加分红或参与配股,定出的这一天就是股权登记日。也就是说,在股权登记日这一天仍持有或买进该公司的股票的投资者是可以享有此次分红或参与此次配股的股东,这部分股东名册由证券登记公司统计在案,届时将所应送的红股、现金红利或者配股权划到这部分股东的账上。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