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人责任如何承担应以合伙形式而定。对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而有限合伙人一般情形下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二)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三)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人应负的责任如下:
1、按照合伙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2、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合伙协议约定的责任。
(一)需要双方当事人签订股权赠与协议,如果是外部赠与的,需要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二)工商局办理股东变更程序。
股东以其出资承担公司的债务,股东转让股权后,如果如实出资的,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1、不能贷款买房;
2、不能办移民;
3、不能领养老保险。
工商局会不定期的向公司的住址下达一份名为《商事主题确认函》的文件,用来核查公司是否正常运营,如果该确认函无人签收,则会被纳入经营异常范围,进入工商黑名单。当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会导致公司留下不良记录,也会在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最终影响公司和法人及相关股东的诚信记录。
1、最高法《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民法典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从此条可以考出代持股份是有法可依的,也就是合法的。
2、最高法《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6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