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股东一旦出资,对出资的财产就没有所有权了,相应地取得了公司的股权,股权又分为身份性(如表决)、财产性权利(如分红)等。出资的财产则为公司所有,公司以这些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这些财产也是公司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基础。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第一步,股东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以在股东内部转让,也可以对外转让。外人想要进入股东内部,当然需要经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因此,对外转让股权的第一步,就是召开股东会,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外人才有了进入的资格;内部转让的话,是自由转让,所以这个表决步骤就可以忽略了;
第二步,签订转让协议。
有了成为股东的资格,光嘴上说说是没用的,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在协议中可以约定,比如转让的价格、数量、时间等细节,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相当于用协议来约束之前谈好的承诺;
第三步,出钱,出证明,改章程,办登记。
什么意思呢,出钱,就是买股权的人,需要支付相应的价钱;出证明,就是公司向这位新股东发《出资证明》,还要把新股东的姓名、住址以及出的钱,记在股东名册里;改章程,就是根据新进股东谈好的条件,把公司的纲领文件修改一下;办登记,就是指拿着上述文件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工商变更登记。
这样就具有了对外的公示效力。
父子之间股权转让不需要交税。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所称正当理由,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由此可见,父子之间无偿转让股权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尚未到期时,股东对股权受让人隐瞒上述情况后转让该股权的,股权受让人作为新股东应当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然后向股东追究违约责任。
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将股权转让给受让人的,且受让人知晓的,股东和受让人应当承担连带出资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规定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出资能成为合伙人,但是要履行出资的义务,按照法律上规定,合伙人成立合伙企业,需要确定合伙出资,并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如果有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即属于违反合伙协议,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其他合伙可以积极采取相关进行措施处理。
一、没有合伙协议如何退伙
1、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的个人合伙,合伙人提出退伙,应准许。
2、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
二、合伙人退伙结算方法
1、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2、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3、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三、当然退伙与除名退伙的区别
1、概念不同
当然退伙,是指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而导致的退伙,是合伙人自己没有打算要退伙,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不得不退伙。
除名退伙也称开除退伙,是指在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
2、退伙事由不同
当然退伙: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名退伙: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1、如股权转让方是个人,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交纳标准:按照转让成交价减去当初出资价和费用,按照此差额20%交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受让方不需要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