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股方式退出。转股的方式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
2、减资方式退出。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来使股东退出实际是公司回购了股东出资;
3、异议股东回购方式退出。股权回购请求权是一项法定的股东权利,为小股东提供了抵抗大股东侵害的法律武器;
4、起诉解散公司方式退出。公司出现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公司的情形出现如营业期届满,公司解散,股东相应退出,股东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议作出关于解散公司或是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解散事由的决议。
独立法人的地位判定方式包括是否依法设立、是否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以及是否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只有这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有独立法人的资格。
股权转让流程:
1、当事人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
2、取得半数股东同意转让证明,以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
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公司章程;
5、办理变更登记。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公司股东内部之间转让
公司股东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且不需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2、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①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②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③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异议股东股权回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股权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到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注:如果变更未涉及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信息,则无需变更)。
1、开股东会。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会议,如果要对第三人转让,必须召开股东会进行投票表决,征得其他股东同意。什么情况下股权可以对外转让呢?只要同意转让的股东人数占股东总人数的一半以上即可。如果这一步顺利,不但要形成股东会决议,还需要其他股东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2、尽职调查。根据受让方的要求,聘请律师对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做尽职调查。主要包括公司的基本注册信息、是否存在不良档案、是否受过行政处罚、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是否存在债务纠纷、是否有潜在债务等。这些方面都需要引起重视,否则接手以后可能面临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如果有需要,也可以聘请会计师和评估机构,对公司的资产等进行评估,以此了解其财产情况,计算股权价值。
3、谈判协商。完成调查以后,双方可以开始进行协商,协商的内容主要有:股权转让价格、债权债务处理、合同内容等。关于转让价格,可以在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双方进行谈判,然后再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对于协议的签订,也是股权转让过程中的重点,因为很多股权转让中的纠纷都是因为协议签订的不合适,容易产生漏洞,对某一方造成损失。那么,合同最好由律师起草,这样更可靠一些。
4、工商变更完成内部流程以后,修改公司章程,向新的股东颁发出资证明,最后再到工商行政部门做变更登记。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